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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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ⅩⅩ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营业部,下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的城区支行等机构(简称分支机构,下同)负责人,主要是指行长、主管信贷管理副行长和主管公司业务副行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或按照贷款12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和损失级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责任,是指分支机构负责人虽然没有直接违规违纪行为,但因工作失职或管理能力欠佳,导致所在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低下,违规操作行为普遍,任内不良贷款明显增加,正常类贷款向关注类大量迁徙,不良贷款率大幅上升,贷款质量下降等问题,并应由其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原则。总行负

责组织对一级(直属)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一级(直属)分行负责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确有必要时总行可直接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

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内控合规部门是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

第六条管理责任认定遵循“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七条在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要予以回避。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认定管理责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八条总行、一级(直属)分行应对每年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年内不良贷款率增加1个百分点(不含,下同)以上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

第九条管理责任认定对象是分支机构在任的负责人。前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认定情况原则上以离任审计报告为准。但离任后该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率大幅反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要重新认定前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在进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时,如发现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越权审批等违规问题,除按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责任认定外,还应按《员工违规行为

处理暂行规定》(工银发[2008]35号)追究其直接违规责任。

第三章 管理责任类型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类型分为重要管理责任和一般管理责任。重要管理责任和一般管理责任按照考核认定的管理责任值确定,总行将视情况不定期调整管理责任类型的边界阈值。

(一)一级(直属)分行

1.对年末各项贷款余额>800亿元的分行,如果管理责任值55P ≥,则属于重要管理责任;40P 55≥>,则属于一般管理责任;40P <,则不予追究管理责任。

2.对年末各项贷款余额≤800亿元的分行,如果管理责任值50P ≥,则属于重要管理责任;35P 50≥>,则属于一般管理责任;35P <,则不予追究管理责任。

(二)二级分行

如果管理责任值200P ≥,则属于重要管理责任;100P 200≥>,则属于一般管理责任;100P <,则不予追究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值P 的确定方法

(一)管理责任值P 的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值由各项考核指标加权求和得出。

计算公式为:∑=⨯7

1P i Ki Pi =

式中:P为认定分值,P i为考核指标,K i为考核指标权重。考核指标如下:

P1为任内新发生不良贷款(单位:亿元),指在任期间新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累计额。

P2为任内新发生不良贷款率(单位:百分点),指在任期间新发放贷款中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等于在任期间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累计额除以任内贷款累计发放额。

P3为任内新发生关注贷款(单位:亿元),指在任期间新发放贷款中形成的关注类贷款累计额。

P4为任内新发生关注贷款率(单位:百分点),指在任期间新发放贷款中形成关注类贷款的比例,等于在任期间新发生关注贷款累计额除以任内贷款累计发放额。

P5为任内正常、关注贷款劣变率(单位:百分点),指任内正常、关注贷款向后三类贷款劣变的比例,基数为上任时的正常、关注贷款余额。

P6为任内正常向关注贷款劣变率(单位:百分点),指任内正常贷款向关注贷款劣变的比例,基数为上任时的正常贷款余额。

P7为任内新发放不良贷款违规笔数占比,指任内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违规贷款笔数与任内新发放贷款形成的总不良贷款笔数的比例。违规贷款是指按《中国ⅩⅩ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155号)进行单笔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时,确认存在违规操作的贷款。

对于任职期限超过2年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其考核指标统计以最近2年的数据为限;对于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的考核指标,可按其分管贷款品种进行统计考核。

(二)考核指标权重

考核指标权重按分支机构级别不同分别设定,考核指标权重

总行将视情况不定期调整考核指标权重。

第十三条对负重要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况给予终身取消信贷业务审批人资格、限制提拔使用、责令引咎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十四条对负一般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况给予扣减部分或全年绩效奖励、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一定期限内取消信贷业务审批人资格、调离信贷岗位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但能够积极整改并取得成效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对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年内不良贷款率增加1个百分点以上的分支机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上级行应及时启动对该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责任的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管理责任认定程序

(一)确定认定对象。总行、一级(直属)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末不良贷款率超标的分支机构名单提交本级行内控合规部。内控合规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需要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的分支机构名单,报请行长批准后,牵头组建由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授信审批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参加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组,下达《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通知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现场认定工作。

(二)现场认定。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查阅分支机构负责人所在行信贷业务管理档案,分析信贷业务管理状况,收集、核实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客观分析各项考核指标形成的原因,经集体研究后初步认定管理责任。

(三)质询确认。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组要就分支机构负责人信贷管理中的问题和其任职期间内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情况,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质询,听取其书面或口头解释。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必须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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