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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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法规类别】新闻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9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6.05.05【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9号)《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5月5日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保障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新闻出版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出版统计是指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新闻出版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五条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工作责任机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楚香凝2018吉林行测资料分析真题解析

楚香凝2018吉林行测资料分析真题解析

楚香凝2018吉林行测资料分析真题解析一.根据以下资料,回答下列96~100题。

2017年8月24日,全国工商联发布《2017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2016年,民管企业500强出口总额出现大幅回升,达到1495.4亿美元,占我国出口总额的7.17%,2015年增加395.79亿美元,增幅为35.99%。

海外投资项目达到1659项,增长24.92%;投资总额达515.32亿美元;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数量也比2015年的201家增加了113家。

据统计,民营企业500强中,共有210家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从地区分布看,有144家企业分别位于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和福建等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从行业分布看,有121家企业为制造业企业,有25家建筑业企业。

另外,有287家民营企业在未来三年对于“一带一路“有投资意向,比2015年增加28家,比2015年提高5.6个百分点。

96.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出口总额增速最快的年份是:【吉林乙2018】A.2013年B.2016年C.2015年D.2014年楚香凝解析:考查增长率的计算比较;由图表1折线图,可得四个选项的增长率分别为21.3%、35.99%、-23.81%、63.24%,最大的是63.24%,选D97.2015年我国民营企业500强出口总额约为:【吉林乙2018】A.1070亿美元B.2085亿美元C.1177亿美元D.1100亿美元楚香凝解析:考查读数比较;由图表1条形图,可得2015年我国民营企业500强出口总额为1099.61亿美元,选D98.2016年,民营企业500强海外投资企业平均每家投资金额约为:【吉林乙2018】A、1.6亿美元B、4.6亿美元C、3.6亿美元D、2.6亿美元楚香凝解析:考查平均值的计算;由第一段最后(2016年,海外投资项目达到1659项,增长24.92%;投资总额达515.32亿美元;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数量也比2015年的201家增加了113家),可得2016年海外投资企业平均每家投资金额=515/(201+113)=515/314、首位是1,选A99.2016年与2014年相比,民营企业500强出口总额呈现出:【吉林乙2018】A.增量提高、增速变大B.增量减少、增速变小C.增量减少、增速变大D.增量提高、增速变小楚香凝解析:考查增长量的计算比较;由图表1,可得2016年和2014年的同比增长量分别为1495-1100=395、1433-884=549,2016年和2014年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5.99%、63.24%,选B100.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吉林乙2018】A.2016年,参与“一带一路”的民营企业500强中制造业企业占据半壁江山B.2016年,参与“一带一路”的民营企业500强中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居多C.参与“一带一路”民营企业500强中,江浙地区的发展比广东后劲强劲D.2011~2016年间,民营企业500强出口总额及增速均呈起伏变动楚香凝解析:从D项开始依次进行检验;D项,由图表1,可得2011~2016年间,民营企业500强出口总额及增速均呈起伏变动,说法正确,排除;C项,由图表2,无法得出江浙地区的发展比广东后劲强劲,说法错误,选CB项,由第二段(民营企业500强中,共有210家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从地区分布看,有144家企业分别位于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和福建等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得中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居多占了一半以上,说法正确,排除;A项,由第二段(民营企业500强中,共有210家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24•【文号】新广出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秩序,提高移动游戏受理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移动游戏,是指以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为运行载体,通过信息网络供公众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

本通知所称移动游戏出版服务,是指将移动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等上网出版运营服务行为。

本通知所称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是指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具有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二、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移动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及游戏出版物号申领工作。

三、申请出版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且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的消除类、跑酷类、飞行类、棋牌类、解谜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要求,参照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制定的《移动游戏内容规范》,审核申请出版的移动游戏内容,填写《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见附件),并在预定上网出版(公测,下同)运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将此表及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下列工作:1.审核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推荐2016年第二批优秀国产纪录片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推荐2016年第二批优秀国产纪录片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推荐2016年第二批优秀国产纪录片的通知【法规类别】电视【发文字号】新广电发[2016]184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推荐2016年第二批优秀国产纪录片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央新影集团,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优秀国产纪录片推荐播映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31号),为充分发挥季度推优纪录片的示范引导效应,总局宣传司日前组织相关广电机构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进行评审,从全国选送的108部纪录片中推选出30部2016年第二批优秀国产纪录片。

全国各级电视台,尤其是各卫视频道、各纪录片专业频道、各科学教育类专业频道、各级电视台纪录片栏目,要主动选购选播总局推荐的优秀国产纪录片。

相关栏目、机构播出推荐纪录片的情况,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扶持项目评选考核体系。

推优片目版权信息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网站(http://)公告区中查询,同时可在中国纪录片网(http://)和“纪录中国”APP移动平台上查询。

经总局遴选确定的优秀国产纪录片,通过中国纪录片网和“纪录中国”APP移动平台向社会展播。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第二批推荐优秀国产纪录片目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9月30日附件2016年第二批推荐优秀国产纪录片目录首播时间篇幅导演所属省局版权单位版权方联系人版权方联系人电话1疯狂摄影师2016.5.236*25李华俊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张玮010-639569942功夫少林2016.5.205*50肖崴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张玮010-639569943圆梦环塔2016.6.274*25孙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张玮010-639569944筑梦路上2016.6.1432*25夏蒙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张玮010-639569945《建设者》第三2016.4.295*40张德宏宋丹姜彦隆顿丹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张玮010-63956994季台6深谷幽境2016.6.191*25袁航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张玮010-639569947《手艺》第六季2016.5.2425*39李浩洋蔡一帆续跃东周旼冯懿等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张玮010-639569948我从佛山来2016.1.2910*30时间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佛山电视台喻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6.05.31•【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2016年5月31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4•【文号】新广电发〔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了形式多样的医疗资讯、医疗养生类节目,积极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信息需求。

但有的节目利用非专业机构、非专业人士假借普及健康知识的名义非法兜售药品、保健品和医疗服务等,唯利是图,危害群众健康。

同时,播放虚假医药广告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屡禁不止,既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形象。

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的管理。

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是广播电视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对于宣传国家医药卫生政策,传播医学科学知识,引导民众增强健康意识、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医患和谐,为健康中国创造良好氛围、培育厚田沃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和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持媒体属性和正确导向,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的建设管理,不断提高节目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保障人民健康做贡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新闻出版业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新闻出版业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新闻出版业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13•【文号】新广出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加快新闻出版业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新广出办发[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各相关行业协会、行业机构,各新闻出版企业,各相关院校及科研院所: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等提出的相关任务,完善新闻出版业科技创新体系,培养和凝聚高端复合型人才,加快新闻出版业转型升级,创新融合发展模式,提高新闻出版业自主创新能力,在“十三五”期间推动新闻出版业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背景目前,新闻出版业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科技深度融合发展的关键领域、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与互联网安全的主要阵地。

“十三五”期间,新闻出版业需要加快实验室建设,以发挥科技的支撑与引领作用,加强科技研发、标准研制、技术应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加快新闻出版业转型升级,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的融合发展,推动新闻出版业拓展新业务、建立新业态、产生新效能。

二、重要意义(一)完善新闻出版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迫切要求。

通过实验室的建设,强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完善科技创新长效机制,提高新闻出版业可持续性创新能力。

(二)提升新闻出版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通过实验室的建设,强化产业技术原始创新能力,突破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和产业关键技术,有利于打破技术壁垒,提升新闻出版业的核心竞争力。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新广出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开展2016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报刊核验工作通知如下:一、核验时间2017年4月12日至6月12日。

二、核验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纸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分别负责兵团系统、军队系统报纸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配合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督促指导所主管报刊进行年度核验。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周密组织,严格把关,保质保量完成核验,总局将对重点地区年度核验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核验重点报刊核验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按照《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全面检查所辖报刊的出版导向、出版质量及出版经营活动情况。

(一)重点核验内容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在报刊年检中重点核验以下8项内容:1.报刊主管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是否属于挂靠关系,是否全面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的职责,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2.报刊出版导向是否正确,文章是否存在“标题党”、内容低俗媚俗等问题,期刊刊发重大选题文章是否履行备案程序;3.报刊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存在编校差错率高、编校质量低下问题,是否在总局及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进行的编校质量检查、报刊审读中被通报;4.报刊采编人员是否存在新闻敲诈、虚假新闻等严重违规问题,报刊驻地方机构是否存在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5.报刊是否存在转让出版权、严重超越业务范围、与论文中介合作、大量刊发质量低劣论文牟利等违规行为;6.报刊出版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要求,期刊刊名、刊号、条码等是否符合《期刊出版形式规范》要求,外文期刊封面是否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是否同时刊印汉语刊名;7.报刊主办单位在改革、改制后,其资本结构是否存在民营资本成分;8.报刊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是否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通报、处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法规类别】电视【发文字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6.06.21【实施日期】201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根据国家电视剧内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及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予以通告。

2016年度1-3月,全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59部2653集。

根据总局以及各省电视剧管理部门的月报备案统计,题材比例情况如下:现实题材剧目共计31部1468集,分别占总比例的52.54%、55.33%。

其中,当代题材共计29部1388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49.15%、52.32%;现代题材共计2部80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3.39%、3.02%。

历史题材剧目共计27部1136集,分别占总比例的45.76%、42.82%。

其中,近代题材共计20部843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33.9%、31.78%;古代题材共计7部293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1.86%、11.04%。

重大题材共计1部49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69%、1.85%。

附件:2016年1-3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6月21日附件:2016年1-3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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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项目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项目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项目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1•【文号】新广出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项目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各有关部门,总局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经研究,总局制定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项目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项目评价管理工作。

项目评价管理是项目运营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做好项目评价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项目带动战略和总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重要手段,开展项目评价管理工作对于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加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二、要积极推动开展项目评价管理工作。

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指引》,分批分类推动开展项目评价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局每年年底前要向总局报送年度相关工作情况,有关工作意见、建议或成效及时报总局规划发展司。

三、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总结推广项目评价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向总局推荐选送项目评价管理工作优秀企业,总局将以适当的形式予以表扬并对优秀经验进行推广。

附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项目评价指引(试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2018年3月1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直播前48小时,应将拟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3•【文号】新广出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有关中央直属企业:《“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出版规划”)编制工作从2014年8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开始,经历了前期调研、项目申报、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四个阶段,首次遴选工作已全部完成。

“十三五”出版规划项目由图书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两大部分11个子规划组成,其中图书部分包括9个子规划,分别是主题出版规划、重大出版工程规划、文艺原创精品出版规划、未成年人出版物出版规划、少数民族出版规划、古籍出版规划、辞书出版规划、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出版规划、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出版规划。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部分包括2个子规划,分别是音像制品出版规划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

首次遴选的“十三五”出版规划项目共2171种,未来五年“十三五”出版规划总体规模为3000种左右。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时期。

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十三五”出版规划,对于出版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提高精品出版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提升我国出版总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1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2016年12月30日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一)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二)通讯社;(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四)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五)其他新闻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第四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五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第六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启动“图书版权输出奖励计划”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启动“图书版权输出奖励计划”

龙源期刊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启动“图书版权输出奖励计划”
作者:
来源:《出版广角》2016年第19期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启动2016年度“图书版权输出奖励计划”。

该计划将对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版权输出且在海外实际出版发行的纸介质图书给予普遍奖励和重点奖励。

图书版权输出奖励计划办公室已经开始正式受理项目申报,全年申报将于2016年12月
10日截止。

我国境内的出版企业、各种所有制企业、版权代理公司和作者均可申报。

申报图
书必须由海外出版发行机构以国际标准书号出版,在出版所在地发行且首印数不低于300册。

由图书版权输出奖励计划办公室成立的评审专家小组负责申报图书及重点图书的评审工作。

2016年度“图书版权输出奖励计划”项目共设普遍奖励和重点奖励。

其中,普遍奖励为普惠制奖励。

在符合普遍奖励标准条件下,对各类版权输出主体申报的重点奖励图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重点奖励。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5•【文号】新广电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2016年,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和总局部署,不断提升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加大创作播出力度的同时,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合作,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数量持续增多,播出时长持续增加,内容质量显著提升,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为推动创作生产出更多的优秀作品,现将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扶持项目设置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传播机构”共3类扶持项目,由总局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具体见附件1)二、申请主体(一)各有关部门、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播出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及个人,均可申请2016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项目扶持。

(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及其他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均可申请2016年度“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

三、申请条件(一)申请2016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作品,需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创作完成。

已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网络广播电视台中播出过和未公开播出过的作品均可参与评审。

(二)申请2016年度“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需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围绕重点主题和重要内容,有规划的传播了一批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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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播电视
【发文字号】新广办发[2016]54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6.08.29
【实施日期】2016.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部级
社科研究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新广办发〔20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办发办字〔2007〕51号),总局办公厅组织了2016年度广播影视部级社科研究项目专家评审,确定了立项课题名单,现予以发布。

请立项课题负责人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公室联系,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联系人:靳丹
联系电话:(010)86096604
2016年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影视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立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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