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合同行政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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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合同行政监管报告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工商局始终坚持把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发挥部门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和着力点,把合同管理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抓住打击合同欺诈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开创了通过行政适度干预保护合同弱势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局面;2011年以来,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26件;查处格式条款案件28件,罚没款8.6万元;合同纠纷行政调解2件;公示企业信用证明29家;推行合同文本16种12000份;使工商行政管理合同执法和服务的效能得到了有效发挥,全县广大企业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一、今年的工作
(一)深化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整治
2014年,根据县局的工作步骤和要求,从广度中挖深度、从深度中求精度,把查办案件作为主要手段、把教育经营者作为辅助方式、把规范行业作为最终目标,切实履行《合同法》第127条赋予工商机关的法定职责,继续开展了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在要求各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基础上,收集格式合同文本65份,发现合同格式条款不规范问题12个,对自查自纠后仍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企业,加大整改和查处力度,对已经实质性实施的3
起违规格式合同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没款7.4万元,并责令企业予以整改,合同执法工作有了新突破。
(二)认真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今年是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第一年,我局遵循“把握标准、认真筛选、积极推荐”的原则,全力协助企业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做到宁缺毋滥;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先后被公示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被公示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结合发放公示证明,我们还自制了《省级“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回访表》,已对27家省级“守重”企业进行了实地回访,与企业负责人座谈,征求到11条企业对“守重”公示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守重”公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三)围绕订单农业,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规范性、完备性、适用性、程序性的特点;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以涉及农民根本利益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在全县9个乡镇建立起“合同指导服务站”,立足引导、服务、监督三项职能,全力推进“订单农业”的发展。2014年围绕涉农合同进行了深入调研,详细了解订单农业的种类、运作方式和合同内容,指导规范农业订单合同文本;先后推广了农村土地流转、农机租赁、土地托管、测土配方施肥和大枣、种子、蔬菜、小麦购销等8种涉农合同文本。
(四)积极拓展动产抵押业务空间,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一是认真落实省局与省人民银行联合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动产抵押宣传活动,商请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探索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融资方式,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二是积极倡导信用借贷;根据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层级,推荐了12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作为金融机构的信用融资对象,享有借贷优先、提升信用借贷额度、下浮抵押比率和低利率等优惠政策;2014年为企业办理动产融资抵押登记32件,抵押物价值3.4亿元,被担保主债权金额1.57亿元。
二、合同行政监管面临的问题
当前危害公平正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与合同相关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仍然是金融、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事业和物流、房地产、汽车销售、电子产品维修等消费热点领域的格式条款问题;尽管合同格式条款已得到广泛应用,但在监督工作中发现不但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比较零散,其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很难有效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一)法律存在的缺陷。
目前对规范合同格式条款作出规定的法律有《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合同法》表述为“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表述为“格式合同”,并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纳入其中。《合同法》第39-41 条、《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24条对“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的使用有规定,但“规定”侧重于“效力”问题,并无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合同格式条款监督职责时,在法律层级面临的则是无“法”可依。
(二) 规章存在的缺陷。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适用的规章只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法律责任也非常清楚。但由于是部门规章,其法律责任规定存在两大不足:一是实施处罚要受制于“法律法规己有规定,从其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二是如果“法律法规无规定”而适用该办法也只能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其力度太小。
(三)部门执法权限存在交叉争议
《合同法》第 127 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该条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国家力量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干预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并没有确定所有的合同监管工作都有工商部门监管;比如《电信条例》明确了电信监管机构的服务监管职能和赋予其制订相关电信服务标准的权利。《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电信服务质量报告制度》和《电信服
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制度》以及《电信服务规范》行政规章对服务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工商部门认为某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但法院会怎样认为呢?毕竟法院是认定合同有效无效的部门,而非工商局。目前,法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没有规定,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用层级效力较低的国务院直属机构规章去抗衡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法规规章显得力不从心,执法的胜算实难预料。
(四)现阶段的合同监管工作,与当前服务“五位一体”建设对工商部门的要求还有差距。具体表现在:一是合同执法机构设置不专一,相应的专门执法队伍没有建立;二是工商部门回归地方后,市场合同口琐事繁杂,成了工商局对外应付的“不管部”;三是在提高办案质量上存在薄弱环节,执法手段还比较单一,突破重点、难点问题缺乏有效抓手,不能着眼长远、立足治本建立合同监管长效机制。
三、下一步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
当前,合同监管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应始终坚持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管执法是第一责任“两个第一”理念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法治工商建设为总抓手,加强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一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合同执法工作的主动性。正确认识强化合同执法工作是现实的需要,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创新社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