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_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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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有的人认为,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学说,在此试从洛克最早提出了权力制衡思想,认为立法权高于执行权,而且限定立法权的范围;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标签: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制衡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笔者认为,洛克最早提出权力制衡思想,孟德斯鸠在研究洛克权力制衡思想的基础上,为了反对法国封建专制制度,保证人民享有政治自由,也提出了自己的权力制衡思想。

那么,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的内容是什么呢?有什么异同?一、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何谓立法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1]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执行权和对外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很难分开由同一部分人掌握,因此他的三权分立实际上只有两权。

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开,是因为洛克洞察了人类的弱点,认为人性本恶,“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巨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

”这样会保护他们的私人利益,侵犯社会其余成员的利益,违反了他们制定法律是为公民谋福利目的。

为何把对外权独立出来?是因为在17世纪的英国,国与国之间战争和结盟是经常性事务,而且这些事务处理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对国家的前途影响很大,所以洛克强调对外权。

洛克所设计的权力制衡以执行权—立法权—人民为逻辑展开的。

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

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对于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享有选举权和罢免权。

人民是最好的裁判者,当受托人侵犯人民财产,任意处分他们的生命和权利时,就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就有权把它收回。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的宪政思想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的宪政思想

洛克的宪政思想宪政与民治的关系虽形影难剖,然其根本意义与作用,则有区别,“民治之精义在以民决政,宪政之精义在以法治国。

民治为本,宪政为用。

”二者相辅而行,方可具今日民主国家的实质。

我们若要在今日民治宪政的波澜中,加以寻声考迹,当可在洛克的时代背景与《政府论两篇》,索得流源。

(1)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洛克一如霍布斯,亦提出自然状态的主张,也以人性的解释作为立论的基础,但内容则迥然有异。

他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领域,又人性并非如霍氏所描述的自私好争,而是有社会倾向,依理性以行动,这种理性是“上帝赋予人类共同的规范与判断的标准。

”洛克称之为人心之中的“上帝之声”。

而自然状态中的人人,就是“依理性而居”,故充满理智与和平。

自然状态虽是一个自由平等的领域,但并非可放纵欲为的世界,它仍须受自然法的管治,并受理性的指导,因为“上帝给人理性,同时也给人与理性相伴的法律”,这就是自然法。

洛克相信:“人类不仅有能力认知自然法,并且可以像数学命题一样予以证明”,所以他说:“在自然状态中,有自然法治理,人人皆受其约束;而理性,那就是自然法,它训示就教于它的人类:人人皆平等独立,无人得以侵害他人之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洛克所述的自然法诫训中,绝大部分关于个人的权利,他认为这些权利是人人本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其中以生命、自由和财产最为重要。

自然权利源于自然法,故亦受自然法的保障,当国家成立后,政府更要加以维护。

这种思想成为17世纪以来宪政思潮的主流,更导成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的《权利法案》。

(2)社会契约——自然状态既然是和平的世界,何以人人欲脱离而进入政治社会呢?洛克指出,这是因为自然状态存有三种主要的“不便”:缺乏一部明确而周知的法律,这部法律是经由共同的同意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为决定一切争执的共同尺度;缺乏一位大公无私且为大众通晓的法官,人民赋予他有依据确立的法律以解决一切争端的威权;缺乏拥护判决而使之能执行的权力。

孟德斯鸠立法思想评述——从一个维度解读《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立法思想评述——从一个维度解读《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立法思想评述——从一个维度解读《论法的精神》关键词: 《论法的精神》/立法观/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立法技术内容提要: 孟德斯鸠的学说和思想集中系统地体现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

他是西方法学思想史上备受关注的人物,但是有关其立法思想的评述却不多见。

事实上,《论法的精神》亦是一部具体深入探讨如何立法的着作,包涵着丰富的立法理论和生动的立法实例。

孟氏持积极创制的立法观,寻求影响立法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提出一系列立法技术要求,以阐明如何创制适合特定社会的特定法律制度。

引言孟德斯鸠的思想和学说集中系统地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它是一个庞大的知识理论体系,就像是一个多棱镜,不同的观者可以看到不同的但同样精彩的景象。

在立法学人看来,它是一部具体深入地探讨如何制定优良法律的着作。

孟德斯鸠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者之处在于,他不仅谈论政治和政府问题,而且还深入地探讨具体的法律问题,他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谈论法律,还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论法的精神。

如果我们把法看成是一个圆心或中心,其他可能与之发生关系的存在物构成围绕着法的一个圆圈,其间便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规律性的东西,所折射出来的便是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掌握了法的精神,才能够制定出一部适合一定地域、时间和人民的优良的法律。

如果说法的精神是贯穿全书的主线,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或者说如何制定适合特定地情民意的优良的法律,是作者思想中的关键论点。

故《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立法工作者和立法学学者不能不研读的立法学方面的经典之作。

一、积极创制的立法观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可以通过立法者积极创设加以制定的,同时立法又必须符合事物的秩序和社会的本性。

一方面,虽然人为法决定于自然法和社会的本性,而不是单纯出于一个公民或一群公民的意志,但是立法者依然可以能动地推进法律的制定和改良。

人是理性的智灵,有获得知识的能力;人定法是理性的表现形式,它的全部效力都来自它反映和表达的自然法,因此立法家有能力在理性和自然法的启示下,改造不完善的旧法,创制符合理性和自然法的新法。

孟德斯鸠和卢梭

孟德斯鸠和卢梭

哲学与教育方面
在哲学上,卢梭主张感觉是认识的来源,坚持“自然 神论”的观点;强调人性本善,信仰高于理性。主张 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认为人类不平等 的根源是财产的私有,但不主张废除私有制;提出 “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 在教育上,主张通过“自然教育”来取代经院式教育。 主张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顺应儿童的本性,让他们 的身心自由发展,反映了资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从 封建专制主义下解放出来的要求。在《爱弥儿》中体 现的卢梭对教育的观念---自然主义,深深地影响了 现代教育理论。他降低书面知识的重要性,建议孩子 的情感教育先于理性教育。他尤为强调通过个人经验 来学习。

卢梭孟德斯鸠思想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君主立 宪制和“人民主权”说。孟德斯鸠极力赞美 英国君主立宪制;而卢梭反对君主,主张建 立民主共和制度,更注重人民的民主权利。 卢梭反对孟德斯鸠关于权力分立的学说,主 张人民主权至高无上而且不可分割。所以说 卢梭比孟德鸠的观点更进步。
孟德斯鸠和卢梭主张的异同?

卢梭的公益论可以代表所有人的利益,所有人的民主。世间万物 都是绝对平等的,这种公意论,成为了日后议会制度卢梭所言: “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 在。”人是 有罪的,人是自私的,人世间是不完美的。政府能够 尊重、代表大多数人的“众意”,已经是人的能力的极限了。卢梭 所追求的代表所有人意志的“公意” ,在人世间是不存在的。如果 强求,只能得到一个贴着“人民民主标签的绝对独裁。卢梭的“民 主”是建立在否定秩序的“绝对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而这种“绝对的平等”正是孟德斯鸠所批评的“极端平等”。他在 《论法的精神》中说:“平等的精神和极端平等的精神的距离, 就象天和地一样”。“民主原则的败坏,不仅发生在人们丧失平等 精神的时候,而且发生在产生极端平等精神,每个人都要同他们 选举的领导人平等的时候。”

孟德斯鸠与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比较分析

孟德斯鸠与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比较分析

孟德斯鸠主张三权分立,即立法、 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衡,以保 障公民自由和权利。
孟德斯鸠强调法治,认为法律是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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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则主张人民主权,认为国家 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 举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
卢梭则强调民主,认为民主是实 现人民主权的重要途径。
孟德斯鸠:主张三权分立,强调权力制衡,保障人民权利 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强调政府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有权监督和制约政府 孟德斯鸠:认为人民权利需要法律保障,法律应限制政府权力 卢梭:认为人民权利需要政府保障,政府应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谋福利
孟德斯鸠提出 法治原则的背 景:反对封建 专制,倡导自 由、平等、法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是民主政治 的基础,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 手段。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应该包括政 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而 不仅仅是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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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强调,人民主权应该由人民 直接行使,而不是由政府或统治 者代表行使。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应该受到法 律的保护,防止政府或统治者滥 用权力。
社会契约论的提出:卢梭在《社 会契约论》中提出,国家权力源 于人民,人民通过订立契约将权 力契约论》中不断完善社会契约 论,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政治思想,
如民主、法治、人权等。
社会契约论的影响:卢梭的社会 契约论对后世的政治思想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成为现代民主政治

法治原则的内 涵:法律至上, 依法治国,保
障公民权利
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中的法治实践: 强调法律的公 正、透明、可
预测性
孟德斯鸠对后 世的影响:为 现代法治国家 的建立提供了 理论基础和实

孟德斯鸠和卢梭自由思想的比较

孟德斯鸠和卢梭自由思想的比较

79品 评孟德斯鸠和卢梭自由思想的比较贾英萍孟德斯鸠和卢梭都是启蒙运动的伟大思想家,他们都非常重视自由,还为了实现自由提出了具有制度性的见解。

但是,针对自由与平等、法律与自由等方面,两人又有不同的见解。

孟德斯鸠代表的是大资产阶级,卢梭所占的立场是社会大众,主要秉承社会公正的理念,代表的是中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孟德斯鸠主张崇尚君主、同王权妥协立宪,卢梭主张的是政治权利。

一、针对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有不同见解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由和平等是在悠久的历史之中所形成的,具有深远的历史性意义。

这种看法和那时自然学派的一般看有所差异。

在政制中发现政治自由在孟德斯鸠看来没有想象的那么困难,所以,人们可以从孟德斯鸠分析的政制中看出自由是如何形成的。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专制政体以及君主政体三种类型。

每一种政体都是由两种元素组成,即性质和原则。

孟德斯鸠肯定地说,共和政体在性质上不是自由的国家,政治自由通常只会出现在国家权力合理使用的政府里。

孟德斯鸠断言那时的实行君主政制的英格兰的直接目标就是实现政治自由。

在卢梭看来,自由和平等是全部立法体系所要实现的目标,然而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条件。

通过查看《社会契约论》与《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两本术中对自由的解释,人们可以看出卢梭在自由和平等这个问题上的思路:由表扬野蛮人的自由在经历了社会的不自由之后转变为更高层次的社会自由。

这个过程可以分为自然的自由、普遍的奴役和不自由、社会的自由三个阶段。

卢梭指出,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在他看来,人天生具有可完善性,对环境做出反应,导致人类结合为社会并且堕入了专制政府的统治,个体层面的自然状态完全被消解,而一个人一旦进入社会状态,自然状态的自由就不可能存续,80品 评因为社会作为枷锁与自然的自由并不相容,势必导致人们陷入困境之中,但卢梭的目的不是去除枷锁而是将枷锁合法化,即通过约定的自由来代替自然的自由,使这个枷锁不致沦为王权奴役的工具,从而实现社会的自由,保障公意。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一)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1 .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

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 .“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 .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1) 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

(2) 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 .意义。

“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

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5 .局限性.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法律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

这表明“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二)政体的分类1 .国家政体可以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

2 .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两种。

民主政体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

贵族政体是由一部分人民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

3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人依据法律执政的政体,君主掌握最高权力。

君主、贵族阶级和政治团体是构成君主政体的三个要素。

4 .专制政体是由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5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实行共和政体成君主政体。

(三)政体原则1 .涵义。

政体原则可以解释为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

它贯穿在政体之中,指导一切、推动一切,并且恢复一切。

2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主要是指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其中心是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康德的异同点

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康德的异同点

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康德的异同点在18世纪的欧洲,有四位思想巨头,他们就是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和康德。

这四位大咖儿可真是思想界的超级明星,各自的观点和理念就像是五光十色的烟火,绚丽多姿。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四位大佬的异同点,听起来是不是很有趣?1. 思想背景1.1 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先说说孟德斯鸠,他的名作《论法的精神》就像一本政治教科书,里面满是他对权力的深刻见解。

他强调三权分立,认为这样才能防止权力滥用,简直是政治界的“防火墙”!他可真是一位清醒的思想者,时时刻刻提醒人们要警惕权力的,像一位老奶奶在后院里看着不听话的小孩儿一样。

1.2 伏尔泰的幽默与讽刺然后是伏尔泰,这位“反抗权威的嘴炮”,他用幽默和讽刺的方式批判社会的不公。

他在《老实人》里用故事告诉我们,生活的真相往往比童话更残酷。

伏尔泰的风格就像是一杯加了柠檬的冷饮,酸酸甜甜,让人忍不住哈哈大笑,但又不得不思考社会的种种荒谬。

1.3 卢梭的自然主义接下来,咱们聊聊卢梭。

这位思想家喜欢回归自然,他认为人是生来善良的,但社会把人变坏了。

他的《社会契约论》就像是一个信誓旦旦的约定,告诉我们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仿佛在说:“嘿,别忘了我们的本性!”他的观点让人感受到一种自然的力量,就像是在春天的阳光下,万物复苏,生机勃勃。

1.4 康德的理性主义最后是康德,他可真是一位严肃的哲学家。

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探讨了知识和信仰的关系,试图把理性和经验结合起来。

康德的思考就像是一把锋利的刀,切开了复杂的哲学问题,让人感受到理性的力量。

他常常给人一种“要思考,要深究”的感觉,像是一位严师在课堂上不断督促学生。

2. 共同点2.1 对人性的探讨尽管这四位思想家的风格各异,但他们都关注人性和社会的关系。

孟德斯鸠、伏尔泰和卢梭更倾向于探讨社会结构对人性的影响,而康德则聚焦于理性和道德的内在联系。

他们就像是一群不同口味的冰淇淋,虽然各有特色,但底下的“人性”这一球却是共通的。

孟德斯鸠与卢梭自由观的差异比较

孟德斯鸠与卢梭自由观的差异比较

A u . 00 g, 7 2 No4 .
孟德斯鸠与卢梭 自由观的差异 比较
李 龙 . 小 萍 李
407) 304 ( 武汉 大学法 学 院 , 北武 汉 湖

要 : 德 斯 鸠 与卢 梭 同为 法 国 1 纪 启 蒙 运动 的卓 越 思 想 家 , 们都 关 心 自由 , 为 实 现 自由提 出 了相 应 的 孟 8世 他 并
孟德斯 鸠 断言 .共 和政 体在 性质 上并 不是 自由的国 家 .政 治 自由只在 那些 国家 权力 不被 滥用 的宽和 政 府 里才 能存在 。他认 为 当时 实行 君 主政制 的英格 兰 的直接 目的就 是政 治 自由。 孟 德斯鸠认 为 . 和政体 的原 则是 品德 。 共 即爱平 等 。爱平 等把 人们 的野 心局 限于一 种愿 望 和一种快
制度 性 的 主 张 , 二 人 在 自由 与平 等 、 但 法律 与 自由 以 及 保 障 自由 的 政 制 等 方 面 又 相 去 甚 远 , 些 又 源 于 两 人 完 全 这 不 同 的政 治立 场 : 德斯 鸠 站 在 大 资产 阶级 的 立 场 上 , 张 同王 权 妥 协 、 尚君 主 立 宪 ; 卢 梭 则 代 表 中小 资 产 阶 孟 主 崇 而 级 的利 益 , 多 从社 会 公 正 的理 念 出 发 , 在社 会 大 众 的立 场 上 , 更 站 要求 政 治 权 利 。
政体、 君主 政体 和专 制政 体 。每一 类 政体 都 由性 质 和原 则 两要 素 构 成 。其 中 , 共和 政 体 性质 是 人 民 全 体或 某 些 家族 握 有最 高权 力 ; 主政 体是 君 主握 有 君 最高 权力 , 但他 依 据既成 的法律 行使 这一权 力 : 专制
政体 是个 人 依 据他 的意志 和反 复无 常 的爱 好 治 国 。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哲学与社会发展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0311 ‘ JOURNAL OF SHANDON G UN IV ERSIT Y NO.1.2003 3该文系德国DAAD 研究项目:“欧洲民主传统与欧洲一体化”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02-06-12 作者简介:宋全成(1964.1-),男,山东青岛人。

山东大学欧洲研究所教授、博士、副所长。

奥地利格拉茨大学(K arl 2Franzens U2niversity of Graz )、德国奥斯纳布鲁克大学(Osnabrueck )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欧洲政治哲学、欧洲政治学。

论孟德斯鸠与卢梭国家权力理论之分野宋全成(山东大学欧洲研究所山东济南250100)提要:欧洲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与卢梭国家权力理论之不同,集中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人性恶是孟德斯鸠国家权力理论的出发点,而人性善、社会恶是卢梭国家权力理论的出发点;孟德斯鸠主张国家权力的分割性,而卢梭主张其不可分割性;孟德斯鸠主张议会代表制,而卢梭主张主权的不可代表性;孟德斯鸠为防止权力的腐败而进行了制度性的、社会层面的技术性安排———以权力制约权力,而卢梭用道德约束,否认了主权者权力腐败的可能性。

孟德斯鸠与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是西方政治学理论发展史上两座辉煌的历史丰碑,它们对政治学理论发展和人类社会政治现代化的具体实践,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历史影响。

关键词:孟德斯鸠;卢梭;国家权力理论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839(2003)01-0060-05Interfluve of N ational Pow er TheoryBet w een the European Initiatory Thinkers :Montesguieu and Jeen -Jacques RousseauSong Quancheng(European Studies Institute of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Province 250100)Abstract :The deference between the European initiatory thinkers :Mr.Montesguieu and Mr.Jeen 2Jacques Rousseau ’s national power theories are focused on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he basis for Mr.Montesguieu ’s theory is that is that human nature is evil ,and for Mr.Rousseau ’s theory is that the human nature is kind and the society is evil ;Mr.Montesguieu claims for the segmentation of national power ,and Mr.Rousseau claims for the indivisibility of national power ;Montesguieu claims that the national power can be commis 2sioned by the parliament ,and Mr.Rousseau claims that the national power can be commissioned by none ;Mr.Montesguieu makes the technical arrangements for the regulations and societies to prevent the national power from he corruption —“Power Restricted by Power ”,and Mr.Rousseau denies the possibility of corrup 2tion from the national power restricted by morality.Mr.Montesguieu and Mr.Rousseau ’s national power theories are the two s plendent historic monumen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Western Western Politics Theory ,which have caused thorough different historic impacts on the development of politics theory and the physical practice of politics modernization of human societyK ey Words :Montesguieu ;Rousseau ;National Power Theory 孟德斯鸠与卢梭是欧洲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们设计的国家权力理论,对于政治学国家权力理论的发展和人类政治社会发展的实践,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历史影响。

孟德斯鸠权力制约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权力制约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权力制约思想研究中文摘要法治已经成为当今国家的主要管理模式,要实现法治的关键是权力制约。

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思想是法学届一直比较关注的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大课题。

本文以法理学的方法,整合当前我国当前对孟德斯鸠权力制约思想的研究成果,系统的研究孟德斯鸠权力制约思想的萌芽、起源、贡献和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作用。

第一部分,孟德斯鸠权力制约思想概述这部分旨在理清西方权力制约思想的萌芽,孟德斯鸠权力制约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洛克分权理论对孟德斯鸠权力制约思想的影响。

从理论渊源上看,权力制约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

波利比阿发展了权力制约思想,提出了权力制约的观点在他的混合整体中,就包括了各种社会集团和社会力量的平衡以及国家权力体系各部分之间的平衡,这一思想可以看作是权力制约思想的萌芽,为权力制约思想的创立奠定了基础。

到了近代,洛克的分权思想成为孟德斯鸠权力制约思想的直接理论来源。

第二部分,三权分立学说的部分旨在对孟德斯鸠权力制约思想的理论成果的三权分立学说进行分析和解读。

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部分。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分析权力制约思想的理论和现实中的贡献。

权力制约思想在理论上分析了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突出了法治原则。

在现实中对美国的国家制度建设。

第三部分,孟德斯鸠权力制约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的章节旨在分析权力制约思想对我国民国时期的政权体制建设的影响。

在我国现阶段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基础上,探讨以权力制约的方式实现国家权力的运行。

在宏观上的国家权力运行体现权力制约的思想,在微观的权力运行上也要实现权力的制约,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孟德斯鸠,权力制约,启示Montesquieu power restriction ThoughtAbstractThe rule of law has become the present countries' main management mode. The key to the rule of law is the authority restrictions. Montesquieu theory of authority restriction is not only a problem concerned comparatively by jurisprudence, but also an important task with double significanc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n this paper, the in-depth and systematic study on the sprout, origin, contribution of Montesquieu theories of authority restrictions,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rule of law is done, using method of jurisprudence as a tool and integrating the China's current studies on the Montesquieu theories of authority restrictions.In this paper, the above mentioned four aspects are illustrated respectively.The first aspect is the overview of Montesquieu idea of authority restrictions, aiming at methodizing the sprout of Western authority restriction ideas, the occurence background of Montesquieu ideas of authority restrictions and the effect of Locke thought of decentralization of authority on Montesquieu ideas. From the theoretical origin, the idea of authority restrictions can be traced back to as early as Aristotle of the ancient Greece. Polybius developed the thought of authority restrictions, and put forward a new one, which in his mixed unity including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power of a wide range of social groups and social power, and the balance that the various parts of the state power system. Such a thought is regarded as the seeds of ideas of authority restrictions and formed the foundation of the founding of the ideas of authority restrictions. In modern times, Locke's theory of decentralization of power is the direct theoretical source of the Montesquieu authority restriction idea.The second part is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octrine, which analyze and interpret the doctrine of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powers, as a result of Montesquieu authority restriction. Montesquieu divided the state power into three parts, namely, legislative power, executive power and judicial power, which are all mutual independent and mutual restraint.which aims at analyzing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ontributions, the basic connotation and value of the theory of the authority restriction. and highlighting the rule of law, which has far-reaching impact on the national system founding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well as period the Republic of China.The third part is the inspiration of Montesquieu ideas of authority restrictions 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t’s important to discuss the operation of stateauthority by means of authority restriction based on China's current political regime. The macro state authority operation should embody the idea of authority restrictions, so the same with the micro state authority, and both provide useful inspiration to build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Keywords: Montesquieu, authority restrictions, Inspiration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研究成果。

孟德休谟卢梭

孟德休谟卢梭

一 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从广义上将”法”规定为”由事 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宇宙万物都有 自己的法则,人类社会像物理世界一样有其永恒 不变的规律.
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遵从的“自然法” 有四条:即和平、寻找食物的意图、相互之间经 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和过社会生活的愿望.这种 从人类自然本性中派生出来的自然法就是人类 社会固有的规律.
因为“具有一个观念与感知一个观念完全 是一回事”,“事实上,对象和感觉原是一种 东西” 。“因为,除了我们用感官所感知的事 物之外,还有什么上述的对象呢?并且,在我 们自己的观念或感觉之外,我们究竟能感知什 么呢?那么,要说是任何一个观念或其结合体 不能被感知而存在,那岂不明明白白是背理 吗?”
这个命题的完整表达应该是:“存在即被 感知和感知”。在巴克莱看来,宇宙中的存在 有三种:第一种是只存在于感知者的心中的观 念;第二种是可以感知观念的被创造的精神, 即我的心灵和其他所有人的心灵;第三种是永 恒无限的精神,亦即上帝。任何事物都具有可 感性质,所以它们能够被我们所感知,至于这 些可感性质则并非我们的创造,而是上帝的作 品。
二、政体的性质和动力原则
按照盂德斯鸠的观点,一个国家的法律制 度是从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政体 的性质和原则决定着国家的各种制度。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三种政体,即共和政 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民主制和君主制都 是合理的政体,专制政体则是不合理的政体。
三、权力分立与政治自由
如何建立一个政治自由的国家的思想。政 治自由只在宽和的政府中存在,也只有靠法律 来保障。真正的自由并不是任意胡为。“在一 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 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 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 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 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 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种权利”①。由此

孟德斯鸠与卢梭设计权利的概念张力以及哲人政治的共同困境

孟德斯鸠与卢梭设计权利的概念张力以及哲人政治的共同困境
一 、孟 德 斯 鸠 对 “极 端 平 等 ”的 警 惕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和对民主社会的构想所 蕴含的启蒙含义在今天似乎已经不再会有太大的 歧义,他的政治 理 论 从 大 革 命 至 今 被 奉 为 民 主 政 制设计的重要思想源头。孟德斯鸠对于民主制度 下如何调和权 力 和 权 利、个 体 和 社 会 之 间 的 关 系 所进行的详尽 论 述,不 仅 对 大 革 命 中 的 激 进 民 主
在三十多年来的中国,关于启蒙政治、大 革命 史和民主政体 的 研 究,俨 然 成 了 哲 学 和 政 治 思 想 史 领 域 的 “显 学 ”。 这 一 方 面 当 然 迎 合 了 当 代 学 者 试图从历史中 探 寻 发 展 道 路 的 需 求,另 一 方 面 却 隐秘地反映了启蒙政治之意识形态属性尚未得到 “呈现”———更遑论“批判”的事实。启蒙政治和 法 国大革命的历 史 进 步 意 义 当 然 值 得 肯 定,但 是 这 种肯定首先必须 是 “历 史 的”,即 回 到 新 旧 制 度 交 替 的 客 观 语 境 ,而 非 仅 仅 是 根 据 某 种 “必 然 性 ”;其 次必须是“现实 的”,既 要 忠 实 于 启 蒙 政 治 思 想 所 指向新社会的 一 致 性,也 要 正 视 启 蒙 政 治 思 想 内 部的张力以及启蒙与大革命实践之间不可调和的 矛盾。在此意义上,孟德斯鸠和卢梭,作为标 识出 法国大革命之民主政体的两个重要启蒙政治思想 家,二者设计民 主 政 体 的 具 体 理 论 和 思 想 前 提 并 不是“教科书式”的 内 在 统 一 的,而 是 存 在 着 各 种 相异的观点 和 预 期。二 者 虽 然 至 今 仍 然 在 “万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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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大 为

孟德斯鸠的法律精神

孟德斯鸠的法律精神

孟德斯鸠的法律精神孟德斯鸠,这位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他的法律精神如同璀璨星辰,在法学领域的天空中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对后世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并非是随意制定的条文,而是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

他强调法律应该适应一个国家的政体、地理环境、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

这种观点,突破了传统对于法律的狭隘认知,让我们看到法律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深深扎根于社会的土壤之中。

就政体而言,孟德斯鸠将其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不同的政体有着不同的原则,从而也需要相应的法律来维护和保障。

在共和政体中,美德是其原则,法律就应当鼓励公民的爱国精神和公共责任感;君主政体以荣誉为原则,法律就要保障贵族的特权和荣誉制度;而专制政体则以恐惧为原则,法律成为统治者维护绝对权威的工具。

这种对政体与法律关系的深刻洞察,使我们明白法律必须与政体的特点相契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也是孟德斯鸠法律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

他指出,气候的炎热与寒冷、土地的肥沃与贫瘠、国家的大小与位置等地理因素,都会影响到人们的性格、生活方式和社会制度,进而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例如,在炎热的地区,人们往往性格较为慵懒,法律可能需要更加严格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在寒冷的地区,人们更加勇敢和坚韧,法律则可能相对宽松。

这种将地理环境纳入法律考量的观点,拓宽了我们对法律形成因素的理解,让我们认识到法律并非仅仅是人为的创造,而是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和塑造。

孟德斯鸠还特别重视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法律的作用。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它们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法律应当尊重和顺应良好的风俗习惯,而不是与之相悖。

宗教信仰则为人们提供了精神上的寄托和道德准则,法律应当与宗教的教义和精神相协调,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他的这一观点提醒我们,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体系,而是要与之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周贵卯Ξ(湖北警官学院 思想品德教研室,湖北 武汉 430034)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历史影响。

文章认为:孟德斯鸠主张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这一具有原创性的、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哲学理论,对西方近现代宪政体制产生了直接影响,同时也是今天中国在强化国民的民主法律意识、防止和减少腐败过程中可以借鉴和利用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孟德斯鸠;理性;自由;法律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

这部煌煌巨著以独特的方式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基本法律问题,但其最精彩的同时也是全书灵魂的内容是其理性自由法思想———主张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这部著作也因此被伏尔泰称之为“理性自由法典”[1](P140)。

一、“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什么是法?孟德斯鸠说:“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2](P1)这里所谓的“法”大体上相当于“规律”,或者说是广义的“法”,他对这种“法”的界定和阐释充满了理性精神:强调一切事物都有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律,人有人的法律,一切都要用法来衡量。

这种理性论在当时神学统制一切的时代,是一枚烈性炸弹,它摇憾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堡垒———教会的统治。

在这方面笛卡儿是先驱,他把理性当作一切知识的最后标准,把神学驱逐出科学的领域。

孟德斯鸠进了一步,他不但把科学和神学分开,而且把上帝和人分开,主张用法的绝对权威取代神的绝对权威,这样,在他的国家法或者说人定法理论领域里,是完全没有上帝和神学的地位的。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ède et de 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法国启蒙思想家、政治学家,人文主义者,被誉为“现代政治学之父”。

他的代表作《法国人的精神》和《论法的精神》等作品,影响深远,其三权分立思想被誉为“政治学三位一体”的最高峰之一。

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的思想在政治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领了人们对政治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本文将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思想内涵、产生背景、对后世影响等方面进行剖析,从而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这位伟大思想家的思想贡献。

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核心之一,也是他在政治制度方面所做的最为重要的贡献之一。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首次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即国家权力应当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相互制衡,相互制约。

立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它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如国会、议会等)行使,是对国家政策的控制和制约,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基础。

行政权。

行政权是执行政府政策和法律的权力,主要由政府机构行使,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等,为履行法律、保障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

司法权。

司法权是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权力,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如法院、检察院等。

司法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是保障法律公正执行和司法权威的基础。

三权分立理论的内涵在于通过分权、相互制衡和相互制约,达到权力的制衡和权力的制约,避免权力滥用和集权的倾向,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产生背景孟德斯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产生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受古代政治制度的影响,二是受当时法国政治现实的考量。

古代政治制度的影响。

孟德斯鸠深受古代政治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制度和思想。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他对政治体制的探讨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的代表作品《法国精神》和《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对后世政治体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展开研究,分析其思想内涵及其对当代政治体制的启示。

我们来看一下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的理解。

孟德斯鸠认为,政权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每个部分应当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

他主张,这三个权力不应该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群人手中,而是应当相互制约,以保障统治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这种三权分立的观念对于18世纪的封建专制体制而言是一种颠覆,同时也对后世政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极大的启发。

在孟德斯鸠的思想中,立法权代表了国家的意志,行政权代表了国家的执行力,司法权代表了国家的公正和制衡。

这三者之间应当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以此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孟德斯鸠强调,三权分立需要在宪法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宪法是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和制约,确保政府的运行不会脱离法制,从而保障国家的稳定和公正。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体现了对于权力和自由的重视,他认为,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才能保证市民的自由和权益得到保障。

而这在当今的许多国家政治体制中仍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在民主国家,三权分立被视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项有效制度,它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使得政府不能任意滥用权力。

孟德斯鸠还强调了三权分立中的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

他认为,这三个部门之间应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以此来防止某一个部门过度扩张权力,导致了政治的不稳定和腐败的产生。

他认为,这种相互制衡和监督是政治体制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当代,许多国家的政治体制中,也有了较好的落实。

在美国,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间的三权分立正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这种制度保障了政府的稳定和运行,也保护了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政治自由与社会平等——孟德斯鸠与卢梭的政治法学思想比较

政治自由与社会平等——孟德斯鸠与卢梭的政治法学思想比较

政治自由与社会平等——孟德斯鸠与卢梭的政治法学思想比较赵霏【摘要】@@ 一、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理想与三权分立理论rn孟德斯鸠是17-18世纪法国著名的自然法学派思想家,他所著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奠定了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基础.在这部法学名著中,孟德斯鸠所致力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政治自由".在他心中,这种理想的政治目标在现实世界中的具体体现就是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政体.【期刊名称】《法国研究》【年(卷),期】2006(000)002【总页数】5页(P83-87)【关键词】政治自由;社会平等;三权分立;人民主权【作者】赵霏【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社会科学政治自由与社会平等--孟德斯坞与卢梭的政治法学思想比较赵靠R缸um.S :MontesquieuetRousseausontdeuxrepresentantsimportantsduMouve mentdesLumieresdu18csiecle,ilsont 口itiq时, tous lesdeux,l'ignoran臼religieuse etI'autocratiefeodale.Pourtant, en matiere de sciences politiqueet juridique, il existe, entre eux,un serieuxdesaccord.Pour Montesquieuquiala plus grandeestime pour la monarchie constitutionnelledont lestroispouvoirssontsep缸缸,1’ideal supreme est la libertepolitique ; tandisquepo町 Rousseau q凶 preconise la r句ublique democratique dans laquelle la souveraineteapp红tient aupeuple,1 ’ egalitesocialeestlebutultime.Lesdifferentesopinionsdecesdeuxpenseursapr opos de la separation ou la centralisation des pouvoirs, exerce une grande influence dans la viepolitique des g臼eratio~ posterieures.关键词:政治自由社会平等三权分立人民主权-、孟德斯坞的政治自由理想与三权分立理论孟德斯坞是 17 一 18 世纪法国著名的自然法学派思想家,他所著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奠定了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基础。

洛克司法权思想研究——兼与孟德斯鸠司法权思想比较

洛克司法权思想研究——兼与孟德斯鸠司法权思想比较

敛谢
致谢
春风化雨深蒙惠,芬芳桃李映师门!值此临近毕业之际,我唯有以感恩之心回首这短短时光。

首先我要感谢恩师傅林先生!从平时的读书学习到毕业论文的选题,乃至文章的篇章结构安排及行文写作先生都为我倾注了大量心血。

没有先生的谆谆教诲、悉心指导,我是不可能完成论文的。

在选题时先生告诉我不要盲从既有的结论,必须坚持独立思考,尤其对基本概念、术语都要逐一考究、务求正解,这使我体会到了“在不疑处有疑”:在查找材料时先生指导我如何取舍安排,这不仅让我及时完成了论文,而且使我触类旁通,除研究课题还收获了额外的知识;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先生指导我行文时须字斟句酌,逻辑严密,养成严谨求实的良好习惯。

这一切对我以后的学习研究无疑将大有裨益!
我还要感谢吴春雷老师、齐恩平老师、李静老师、郑全红老师!感谢诸位老师在我平时的学习和论文写作、修改中给予的指导和帮助!谢谢您们!
特别感谢侯欣一老师!侯老师在繁重的教学科研中专门安排时间来听取我的答辩报告并对论文的修改提出宝贵意见,向侯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
“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相聚是缘!各位朝夕相处的同窗好友,分别在即,冰心玉壶!祝福你们!室友姚、邱二君及诸位同窗不一。

三载回眸,奈何天资愚钝,来日里唯有持之以恒,以勤补拙。

学无坦途,“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L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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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主政体, 在他看来社会的和谐来源于功能的划分和相互的服务, 而 以荣誉为原则的君主制政体, 社会的多样性唤起了人们的野心, 人 们都想超过那些在等级、 荣誉和财产方 面超过自 己的人, 于 是 阶 级竞争和个体竞争所带来的野心, 使他们 能尽可能 地履行 他们的 专门职能, 结果不同社会要素的和谐变产生了。 最令人满意的方式支配个人意志。 ( 2) 主权的划分。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应有三种权力: 立 法权力、 行政权力、 司法权力。这三种权力 都应分 开行使, 不应合 而为一。 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 自 由便不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 将对公民的生 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 如果一个 人或是由重 要人物, 贵族或 而卢 贫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 那么一切 都完了。 而在卢梭看来, 民主政体才是政府的理想方式, 因为在民 主政体中 普遍意 志能以
会的产物, 在自 然状态中人们没有法律, 也 不需要 它, 而孟 德斯鸠 认 为法就像规律一样隐藏于事物的秩序 之中, 公民 社会拥 有它的 国 家法, 而自然状态则拥有其自然法, 他们两人对法的理解有所不 同 , 而卢梭仅就 自己对法的理 解就 去批评 孟德 斯鸠, 是有失 偏颇 的。 二好的政治制度 (1) 政体的 分类。孟德斯鸠按统治社会 的方式 将政体 分为三 种类型: 共和政 体( 包括贵族制和民主制 ) , 君主政 体和专 制政体, 每一个政体都有 它们的原则。共和政体以 美德为 原则, 君 主政体 以 荣誉为原则, 而专制政体以恐惧为原 则。卢梭则 按照政 府成员 的 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 同形式, 他 将政府 分为民 主制、 贵族制和 国君制。比较起来孟德斯鸠 更倾向 与他所 说的君ຫໍສະໝຸດ 辽宁丹东118001)
强迫与妻子过性生活等行为, 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 对精神伤害 是否构成暴力在认识上则存在较大 差异。如: 虐 待不育( 男婴) 妻 子, 胎检后将女婴流产, 长期不与妻子说话, 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 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等, 则被相当多的 知识女性 不看做 是家庭暴 力行为。这说明知识女性对家庭暴力的 认知不 同, 也显 示了知识 女性对此类问题认识的模糊。作为知识女性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家庭中, 自己遭受 了家庭 暴力却 不知, 长期 处于暴力之中, 这是知识女性的悲哀。 2 知识女性家庭暴 力具有隐 蔽性。家 庭暴力 问题之 所以迟 迟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是 和家庭 生活特 点 非公开性 分不开的。美国社会学家庭问题专家盖 勒斯得 出下列 结论: 到警
甘肃农业
2005 年第 8 期 ( 总第 22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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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对孟德斯鸠与卢 梭的法律 思想作 一个较 为 全面的比较研究。本文指出孟德斯鸠与卢梭都是启蒙时期的重 要 思想家, 孟德斯鸠更注重政治规则的技术性安排, 而卢梭则更注 重 政治行为的终极理想, 他们的思想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 法律思想; 政治制度; 政治哲学; 比较 卢梭与孟德斯鸠各自的法律思想已有 不少人 做过研 究, 但对 两 者的对比研究则很少有人做过这方面 的工作, 本 文试图 通过对 比 他们对一些基本问题的看法来揭示他 们法律思 想之异 同, 以期 能 弥补这方面研究之空白。 一法律的界定 孟德斯鸠认为 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 一 切 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 人类也有他们的法。在自然状态时, 人受 自 然法的支配, 和平, 觅食, 彼此爱慕, 愿望过社会生活分别是自然 法的原则。可是 人类一旦有了社会, 便立即 失掉了 自身软 弱的感 觉 , 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逐渐消失, 于是战争状态开始了。为了 避 免人与人和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法律 便成为需 要。孟德 斯鸠认 为 法律是由立法者的自发意志确定下来 的, 但立法 者不能 随意制 定法律, 因为法 律和制度的类型很大程度 上是由 气候、 人 口数量、 地形和土壤等因 素决定的。法律深藏于现 实之中, 所以立 法者应 识 别他们, 阐明 事物秩序中必然的联 系 。要使法 律与国 家的自 然 状态( 气候、 土地) 相适应, 与人民的生 活方式相 适应, 与 政体的 性 质与原则相适应。 卢梭则认为法律应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只有法 律在表 达公共 意志时, 法律才 是应然的。法律结合了意志 的普遍 性与对 象的普 遍 性, 而一个人规定的东西不是法律而是命令, 因此服从法律的人 就 应当是法律的创制者。可常常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 的 盲目的民众不可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这样一桩既重大又困难的 事 业, 所以要有一个立法者来指导, 启蒙民众。但这又难免使立法 者 借此篡夺公意的最高权威, 所以立法者只能提出意见, 唯有人民 才 能决定。 孟德斯鸠认为法是 事物本性所产生 的必然的 联系 , 在他看 来法就是规律, 卢梭不赞成这一点, 他认为 孟德斯鸠 把形 而上学 的 观念附着在这个名词的时候, 人们就会始终是百思不得其解, 而 且 纵使人们能说出自然法是什么, 人们也 并不能因 此便更 好地了 解国家法是什 么。 谈 他 的缺 点在 于将 国家 法与 自然 法混 为一 实际上在这里卢梭误解了孟德斯鸠, 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社
知识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与成因
林晓翠
( 辽东学院社科部
摘要: 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家庭成员间的互爱, 构成了现代文明 的 基石, 而家庭暴力行为则是家庭关系的 破坏和对 社会文 明的损 毁 。社会文明的进步需要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从某 种 意义上讲, 制止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因此, 深 入 研究知识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 对于 推进全面 建设小 康社会 的 伟大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知识女性; 家庭暴力; 小康社会 知识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 是近几年 来家庭 生活领 域里引 起普遍关注的社 会问题。所谓家庭暴力, 就 是家庭 成员之 间实施 的 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为, 包括夫妻之间、 父母与子女之 间 的暴力行为。本文主要研究知识女性遭受丈夫的暴力。丈夫对
梭则坚决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他认为行政权、 司法权都是主权 权威所派生出来的, 他们不是主权权威 本身, 而是 主权的 应用. 因 此他认为孟德斯鸠把主权随意划分为不 同的部分, 会将主 权弄成 一个 支离破碎的凑起来的怪物 化为基础。 。在卢梭看来 制衡的 观念会 鼓舞起派系利益的自私, 权力分立的观念即使是好的, 也以人的腐 所以卢梭反对主权的分割, 反对政治派系的存在。 ( 3) 议事制度。孟德斯鸠比较推崇英国式的代议制, 他认为应 由人民推选出代表组成议会来制定法律或决定国家大事, 人民必 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他们所不能 做的事 。 而卢梭坚 决否定 代议制, 他认为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 同理主权 也是不 能代表 的。主权在本质上由公益所构成的, 而 意志是不 可以代 表的。 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 他们是大错 特错了, 他 们只有 在选举 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 议员一旦 选出之后, 他们就 是奴隶, 他们就等于零了 。卢梭向来认为在政治社会中, 公民的美德就 在于爱国家, 公民应认识到公共的事情 重于私人 的事情。 如果面 对国家大事, 竟说: 这和我有什么相干 , 漠不关心, 随便选出代表 来代替自己以逃避应尽的义务, 这只能是公民腐化的表现, 而由这 样的公民所组成的国家也就完了。卢梭一针见血的指出: 代议制 乃是现代政治对自由问题半途而废的 应对措施 三善的生活何以实现 追求美好的生活方式, 实现人的美德与 完善一 直是政 治哲学 的核心问题. 对卢梭和孟德斯鸠而言, 最美好的生活就是平等与自 由, 然而如何才能实现它呢? 卢梭认为 有两种形式的依赖, 一种是 依赖于 事物, 这 是一种 自然现象; 一种是依赖于人, 这是一种社 会现象; 对 事物的 依赖并 不阻碍自由, 也不滋生罪恶, 然而由于人对人的依赖是没有秩序与 稳定性的, 所以它会滋生罪恶. 在自然状态中, 人是自由且平等的, 这时人依赖于物, 不阻碍自 由, 所以 人们 过着一 种和 谐美好 的生 活. 而在政 治社会中, 人们彼 此依 赖, 奴 隶依赖 主人, 主人依 赖奴 隶。是这种人对人的依赖 导致混乱无 序, 并滋生 每一种 罪恶, 主 人与奴隶一起堕落。 善的生活还应继续追求, 既然我们再也无法回到自然状态, 那 么我们就应在现世的政治条件下寻求一种合理的方式将社会组织 起来, 从而使我们变得更好、 更幸福。什么才是这种合理的结合方 他推崇 古罗马 式的普遍民主制, 认为所有公民都应定期集会共同决定国家大事。

湖北武汉 430074)
式呢? 卢梭的答案便是他的 社会契 约论 。通 过订立社 会契约, 每个结合者将其自身和一切权力都转 让给整个 集体, 形成 公共意 志。 公意 具有最高的权威, 每个人 都不能超 越它。表面 上看个 人必须服从公益, 似乎是丧失了自由, 其实不然。 公共意 志是由 每个结合者的个体意志所组成的, 个人服从公共意志, 实际上是在 服从他自己。而且通过社会有机体力量 的保护, 我们能避 免受他 人意志的侵犯, 从而获得自由。既然每 个个体都 是绝对意 义上转 让出自身, 那么相对于公意来说所有人的状态都是相同的, 因而也 是平等的。 卢梭认为 疗救邪恶的唯一方法就 是赋予法 律以真正 的超越 个人意志的力量 他实际上是在说 社会法要 像自然法一 样坚固 稳定, 具有自然力的非个人特征 , 这 样 对人的 依赖将变 成对事 物的依赖 , 我们服从他, 不仅不会奴役我们自身, 而且唯有它才能 使我们免除实际的奴役。不难看出卢梭是通过模仿自然状态来构 建他的 契约国 的。 孟德斯鸠与卢梭一样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自由且平等地生 活, 一旦进入政治社会便发生了人与人 , 国与国 的战争, 不 平等与 奴役也从此开始。如何才能使人们过上美好的生活呢? 与卢梭不 同的是孟德斯鸠寄希望于一个法治社会, 这个法治社会应有 好的 政体与好的法律制度 。所谓好的政体 , 是与本 民族的气 候、 地理 环境、 习俗等各种条件相适应的政体, 而 好的法 律, 则是依 从事物 的本性, 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 政体形 式, 民族 精神, 习俗, 宗教而 制定的法律。此外, 为符合法治精神, 国 家应实 行议会民 主制, 坚 持三权分立, 维护司法独立, 刑罚要慎重等等。 由此可见, 卢梭彻底否定了传统国家完善的可能性, 认为要实 现美好的生活, 只有粉碎万恶的 旧社会 重新建立一个全新的 道 德理想国 , 而孟德斯鸠则认为, 传统国家还有希望, 我们只须在经 验的基础上, 对它做一番制 度上 的改良, 美好 的生活 依然 可以实 现。 五、 结语 孟德斯鸠与卢梭对后世的不同影响更展现了他们政治法律思 想之不同, 孟德斯鸠继承了英国哲学的传统, 重经验, 轻先验真理; 重制度安排和惯例养成, 轻思想思辨。 而卢梭深 受古典哲 学的影 响, 重思想思辨, 执著探求终极真理。所以前者对后世的影响着重 于政治规则的技术性、 功能性安排与制度技艺, 而后者则旨在传授 政治规范的价值内容与政治行为的终极理想, 引导我们去追求 道 德理想国 , 真正过上善的生活。用朱学 勤的话 来说, 他 们是政治 学与政治哲学的差别, 孟德斯鸠可以 称得上是 理性的 导师, 但不 具备道德动力, 他虽具有智者风度, 却没有圣人气象。 无疑卢梭 具有圣人气象。 注释: 孟德斯 鸠 论法 的精神( 上 册) 张雁深译, 商务印书 馆 2002 年版, 第 1、 156、 158 页 ! ∀卢梭 社会契约论 何兆 武译, 商务印 书馆 2003 年版, 第 45、 46、 33、 121、 120 页 爱弥尔 涂尔干 蒙德斯鸠与 卢梭 李鲁宁、 赵立伟、 何 德根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27、 86 页 阿兰 布鲁姆 巨人与侏儒 刘小枫主编, 秦路、 林国荣、 严培雯译, 华夏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217 页 朱学勤 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上海三联书店 2003 年版, 第 1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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