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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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治安案件概述
一、治安案件的概念:治安案件,也称治安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行政制裁的法律事实。
二、治安案件的构成要件:
①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发生,这是治安案件成立的前提条件。(事实)
②公安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受理,这是治安案件成立的法律程序条件。(法律)
三、治安案件的种类与具体案件名称:151个案由,238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当事人在接受公安行政调查、出发或处理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①知情权;②陈述、申辩和质证权;③申请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的回避权;④申请法律救济权;⑤特殊当事人主体的权利。(不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保护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①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精神实质)②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应严格谨慎使用强制措施,要尽量依法进行公安行政调解,防止民间矛盾激化。五、查处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最主要组具体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生效。其前身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定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管理法律规范,应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前提:治安违法行为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①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②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③应当受到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处罚。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由国家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具体的、客观的。
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一)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
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②理解:a、负有完全违法责任年龄段为已满18周岁得人。b、负有不完全(减轻)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c、完全不负(免除)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为不满14周岁的人。
③刑法:《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①年龄要素;
②精神状态要素;a、《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b、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c、鉴定内容:一是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不正常的状态中;二是其精神状态的不正常,是否达到了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严重程度。
③特定的生理因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醉酒的人的责任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与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
(一)主观故意:
①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者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不加控制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主观过失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八、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含义:是指二人以上处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特征:①两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人中至少有两人以上具有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②两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人必须是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为、不作为)。③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
①处罚原则。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即对共同行为人在实施处罚时,应区别责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分别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
②特别规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斜坡、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一)典型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简单相加,行政拘留不超过20天。)
(二)不典型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A、种类①连续行为;②继续行为;③竞合行为;④前脸行为;⑤吸收行为;B、处罚原则:①对连续行为、继续行为应当按照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但要从重处罚,不实行数行为并罚。②对竞合行为、牵连行为、吸收行为,应当从一重行为(危害严重)处罚。
例题:老子叫儿子去偷,老子按“盗窃行为处罚”如有教唆行为从重处罚;儿子按“盗窃行为论处”
第三章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治安案件管辖的种类(遵守属地原则)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指出:“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三)特殊管辖①共同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②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