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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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
1.检察官与律师的性质
检察官就是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员。具体来讲,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十二级。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说到律师人们往往会产生律师通晓法律能言善辩的印象。律师一次的使用具有广泛性。首先,律师是一种职业,这种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其次,律师是一种身份,是社会对从事律师工作的人的泛称。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2.起源
法国最早出现了代表国家利益进行起诉的检察官,随后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相继建立了检察制度,前苏联还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承担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制度,英国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才确立检察制度,但是在这以前,警察承担了起诉职能。
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也是大致从这一时代开始萌芽、逐渐发展,今天,律师已经成为公民权利不可或缺的“保护神”。
3.两者之间的关系
然而,检察官和律师似乎天生就是对手。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他想方设法让被告接受惩罚,吧那些犯罪嫌疑人送到法庭。而律师是维护个人的利益者,跟检察官是对应的,律师想方设法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代理人的处罚,这样以来他们为了各自的工作,利益在法庭上像个两只老虎,拼命对抗几个来回,互有胜负,而在法庭外他们两个并不一定是对敌的,起码个人利益关系来说不那样。要是在法庭以外他们两依然是对敌关系的话那律师不一定能胜得了检察官,因为检察官手握国家政权,律师在他们面前也就是个平民罢了,他们在法庭以外做违规违法的事,后果跟普通人是一样的,检察官并不会因为他是律师而宽恕他的,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对律师的冲击也很大,律师是市场性的,这就决定了他们为了生存就得接受竞争,有些律师为了生存不惜违规违法来满足其代理人,在此所说的违规违法大多也就是说帮助当事人毁灭,仿造证据,为胜诉而不择手段。在那样情况下律师被警察和检察官送进看守所的例子还真不少。
律师和检察官天生是对手,但并非不可不可调和的“冤家”。检察官不能仅仅以胜诉位目的而是负有“客观性公正”的义务,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因而就不能视律师为“冤家对头”。而律师也不能为追求胜诉而不择手段,律师不仅要遵守法律的底线而且也要做社会良心的代言人,从追求正义的角度,其实检察官和律师是一家人。
要让他们不成为冤家第一个办法是适当的限制检察官的权利,
让检察官的权利与律师达成平衡,让律师在法庭上与检察官真正平等的对抗。检查机官也除了一些保障律师权力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有积极的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律师的权利,但是单单指望这些规定来保障律师权利未免显得幼稚。事实上,律师权利要由法律来保障,,第二个办法是要加强律师们的自律和对律师的外部监督。律师要把尊重客观事实,不毁灭、仿造证据当作自己的职业底线,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律师不能泄露,但没有的事情,律师万万不能编造,这才能改变一些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唯利是图的现象。检察官与律师之间要加强合法正当的联络,如共同交流法律心得,信息交流,共同分析社会动态,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等,让他们少一些敌见这样以来对他们做好自己的工作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