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能成为国际经济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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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能成为国际经济法渊源

所谓法律渊源,一般指某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其法律渊源也是复杂多样的。我将就联大决议是否能成为国际经济法渊源进行具体阐述。有的学者认为,大会决议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有的学者认为决议本身虽无约束力,但可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或法律后果,在国际法形成和发展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有的学者认为联大决议可作为速成习惯国际法而具有约束力。当然也有些学者对联大决议的效力仍持否定态度,或认为联大决议仅是软法。以下,我将具体论述这些学者的观点:

1.软法说

软法说认为,以传统国际法渊源的标准衡量,联大决议不能视为成熟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由于联大决议至少满足了国际法规则所需的某些标准,也不能简单地将它们归于非法律。因此,形象的说,在法律的白色区域和非法律的黑色区域之间存在一个软法的灰色区域,并且,灰色区域可能强有力地影响白色区域。

2.传统国际渊源说

一种观点主张,联大的某些决议,即由联大通过的正式宣言是国家实践因而是国际法的证据。因为联合国大会由各国组成,其宣言不仅是联合国本身的行为,也是各国集体的行为。各国可影响国际法的发展,各国组成的集体亦然。在联合国实践中,宣言是正式的文件,适于宣告重要原则。此外,它表明了通过该宣言的国际组织的期望,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其结果,作为在国家实践中不断得到证明的期望,通过习惯的形成,将成为约束各国行为的规则。毫无疑义,联大决议在国际法的形成过程中将起重要作用。联大决议经常包含法律声明,各国应对该声明采取积极或消极的立场,由此形成习惯法。

英国国际法学者福克斯也认为国际组织决议的法律效力未被具体规定,一些是从其成员国之间的协议衍生其法律效力,另一些可能被视为国家实践的证据或者本身构成习惯法。①另一些学者认为,把联大决议纳入传统国际法渊源的范畴。有的学者认为,各国对联大决议表示同意或接受,就构成了扩展的现代条约法。这种观点特别能说明经联大全体一致通过的决议。毋庸置疑,除了签署和批准条约的正式程序外,国际协定也可通过非正式的同意或接受的表示而产生。因此,在一定条件下,联大决议也可构成此类非正式的国际协定。

还有学者主张,当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主张某联大决议的特定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时,该决议不能仅仅因其在联大作出的事实而简单地降低为建议。进而言之,联大决议反映了国际社会的法律确信,而不是建议。如果在联大决议中的法律确信本身是充分的,新的法律将通过各国接受法律宣示的决议的合意而产生。这可归类为直接习惯。不仅如此,一些联大决议表明了被视为国际习惯的规范,通过此类决议的制定来发展不够成熟的国际习惯。

此外有学者将联大决议视为法律意见、国家实践或文明国家公认的一般原则。

反对的观点则认为,即使经联大全体一致通过的决议也不能成为非正式的国际协定。其主要依据是《联合国宪章》将联大决议规定为建议。在某些场合,一些国家是基于这种建议的规定性才投赞成票。

3.其他渊源说

前国际法院院长T.埃利亚斯曾主张其他渊源说,并论证其特点:“对以必要的多数票通过的特定决议,投赞成票的国家因同意而不得反悔而应受其约束。由于弃权不是反对,投弃权票的国家也应因默认和默示同意而受其约束。投反对票的国家,也应由于民主原则而受约束,只要确实是自由和公正,决议获得法定多数通过,多数国家的观点应占支配地位。”②

4.区别说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上篇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69页

转引【荷】G.J.H.侯复,《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心理论》,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

一些学者认为,联大决议的宣示性质并不意味着它们缺乏法律意义或效力。不同类型的联大决议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效力,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曾在联合国工作的澳大利亚学者肯尼思贝利认为,从法律观点看,联大决议可视为建议,甚至是愿望,但必须记住,宣传舆论可产生压力,压力导向实践,而实践可能产生法律。

有学者认为,判断国际组织是否具有法律的性质,应考察该国际组织是否具有立法权。由于联合国大会不具有立法权,其决议就不具备法的约束力。①

英国学者劳特派特认为,联大决议“无论其建议内容如何,无论达到多数情况的性质如何,毕竟是联合国主要机构的法律行为,联合国成员有义务予以适当尊重。”他进一步指出,各国对联大决议承担两类责任,一类是“初步、弹性、不完全、不确定和几乎名义上的”责任。另一类是自动地并要求给予充分效力的责任。②

印度学者弗玛指出,许多联大决议制定原则并指明是法律原则,在一些情况下,这些原则明显具有法律性质。而其他联大决议的法律性质则有可能有疑义。一般而言,各国在联大宣示性决议中创立法律原则的意图是基本的因素,否则,有关决议将不能被视为法律原则。然而,行为规则的正式宣示,即使各国未表示期望成为法律规则,在实践中也将被作为法律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联大决议通过时,各国未明确表明创立法律原则的愿望,这并非是决定性的,其他元素作此表明亦可。

苏联学者扎多罗兹尼认为,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三个国家集团通过的联大决议,应视为国际法渊源。

有的学者认为,联大决议作为现行法律的宣示、解释,抑或只具有劝导性效力,将取决于其内容、文件的名称和用语、表达方式、其后的重申、国家的实践以及国际机构的应用。英国学者麦克吉本认为,联大决议,特别是宣言、宪章者,可是为具有法律效力。

5.我国学者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投赞成票的国家来说,应受到联大决议的约束。③

有的学者认为,联大决议已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④

有的学者认为,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决议在国际实践中也已逐渐被接受而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⑤

我认为,有关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联大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一下问题。首先,判断联大决议法律效力的决定性标准是其是否反映国际社会的法律确信。如果有关特定联大决议的国际实践表明了联合国成员国共同的法律确信,就应承认该决议的法律效力。其次,联大决议的形成遵循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民主原则。联合国大会以一国一票的议事规则进行表决,严格遵循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处理国际事务民主原则。当然,在各项决议中,很难出现全票通过的现象。但是,我们要意识到多数国家的共同意志代表了国际社会的主流,应占主导地位,少数国家的意志是不能否定前者的。再次,联大决议中的传统国家法原则当然具有法律效力。联大决议中提出的有关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并非新的法律原则,而是传统国际法原则的重申,其法律效力毋庸置疑。最后,联大决议的实施或遵守情况及其对各国立法和实践的影响程度,也是决定其法律效力的重要因素。联大决议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不断加强。

①韦经建、刘士元。车丕照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版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上篇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72页

③翁国民、应坚。蒋奋编著,《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8页

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2页

⑤宋晓燕编著,《国际经济法》,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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