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受收益的联合经营组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规范合伙企业组织和活动的法律依据,对于合伙企业的构成、权利义务、经营管理、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释义,帮助您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法律的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构成主要包括合伙人、合伙财产和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其出资、经营、享有收益、承担风险和责任。
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的经营资金和其他财产,是合伙人共同所有的财产。
合伙企业名称是合伙企业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他人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在合伙企业的构成中,合伙人的身份和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合伙人的权益包括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参与管理等方面,而合伙企业的构成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共享利润。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管理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管理权利,共同承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伙企业活动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需要相互信任、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共同享受收益。
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和稳固对于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人共同经营,也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合伙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经营策略、管理机构和业务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维护合伙人的利益,推动合伙企业的发展。
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适用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适用分析第一篇: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适用分析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适用分析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但是多年以来,这一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与当初有限合伙制度确立的目的不无关系。
制定有限合伙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供给风险投资机构在企业组织形式上更多的选择权,促进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发展。
基于此形势,现本文对此种企业组织形式加以分析,以供适用。
一、有限合伙的概述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是为了使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的成长,而从英美法系国家引入的一项企业组织制度。
(一)有限合伙的定义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
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二)有限合伙的本质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
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有限合伙的优势与劣势立法者为了促进我国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经过再三的调研、考究、论证才得以引入有限合伙企业这项制度,大大丰富了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
但是每一项制度都不是完美的,我们必须用辩证的态度来审视其所具有的优势与劣势。
(一)有限合伙的优势1、无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的思考与建议
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 , 允许其他合伙人承 担有限责任 , 从而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 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 结合起来。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使资金投人机构在承 担与公司制企业 同样责任 的前提下 , 有可能获得更 高的收益。合伙 企业法不仅没有 规定有限合伙制 度, 而且有的条文还对设立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 根据现实需要 , 国一些省市 已经作 了立法尝试。 我 第三 , 专业服务机构 的发展迫切需要在法律 中规定 有 限责任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各合伙人仅对由 本人负责的业务或本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由于一些国际专业服务机构采用 了这 种企业组织形式而做大做 强, 国内的专业 服务机 使 构 在 国际竞 争 中处 于不利 地位 。 鉴于 以上事 实和理由, 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把 修订合伙企业 法纳人 了立法规划 , 中华人 民共 和 《 国合 伙 企业 法 ( 订 草 案 ) ( 修 》 以下 简称 草 案 ) 于 20 0 6年 3月 1 日经 十届 全 国人 大财 经 委员 会第 六 5 十七次全体会议讨 论通过 ,06年 4月 2 20 5日在第 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上提请审议 。
作者简介 :祁雪瑞( 9 3 ) 女 , 16 一 , 河南滑县人 , 南省社会科学 院副研 究员。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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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期
祁雪瑞 :对 《 合伙企业法 ( 修订草案) 的思考 与建议 》
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客户和第三人的债权实现是一对 矛盾 , 为此 , 草案相应增加 了对客户和第三人的补充 保护制度 , 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 , 它要求有限责任合 伙机构要从业务 收入 中提取一定 比例资 金, 建立执 业风险基金 , 用于偿付 由执 业责任形成 的债务。第 三, 明确法人可 以参与合伙 。现行合伙企业法对此 规定不够明确。草案 的这一规定与《 司法》 l 公 第 5 条关于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除外条款相 衔接 , 有利 于大 型企业 在 开发 新 产 品 、 技 术 中与 创 新 型 中小 新 企业进行合作。为防止 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参加 合伙可能使企业全部财 产面临承担 连带责任 的风 险, 草案对其作 了限制性规定 。 对于此次立法 , 争议 的问题 主要有 : 第一 , 立法 必要性。反对者根本否定合伙制度 , 认为合伙是原 始、 落后的组织形式 , 限责任等于没有 责任 , 无 合伙 形式应该被淘汰 , 立法完全没有必要 。第二 , 立法时 机。反对者认为修订时机还不成熟 , 需要再实践一 个时期。第三 , 制度设置。一些人反对增设有限责 任合伙制度。第 四, 利益平衡。一些人认为草案对 客户和第三人 的补 充保护制度 不充分 , 显失公平 。 第五, 合伙人资格 。大家对合伙人 民事行为能力要 求看法不一。第六 , 破产。反对者认为合伙企业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一、概述在企业兴起的今天,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创业者和投资者的青睐。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作为规范合伙企业权益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各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条进行全面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法律定义和主要内容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条,“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并共享经营业绩或者承担经营风险合伙经营的组织。
”从法律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经营业绩和承担风险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特点是灵活、共享和风险共担。
2. 主要内容合伙企业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伙人资格、入伙和退伙、出资和利润分配、经营和管理、债务和责任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这些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深度解读1. 合伙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伙人。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资格范围,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可以吸引更广泛的合作对象,提高经营多样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2. 入伙和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合伙人的资格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关系到合伙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发展,因此合伙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3. 出资和利润分配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和利润分配是合伙人关系中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和利润分配原则,并对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根据协议或者法定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以维护各方的利益和合作关系。
试论有限合伙制度
此 外 , 限合 伙 人 出资 制度 还 存 在 着 一些 问题 , 须加 以完 善 。 有 必
1新法律未规定有限合伙人 出资首付 比例, . 也未规定其剩余出资到位 的界限, 而是交 由合伙协议约定, 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债权人 。2 非 . 限合伙人的出资可 以 自由转让, 因此, 不是所有的非货 币财产都可 以 作为有限合伙人 的出资本身必须能依法转让。 因此 , 其出资不能是 国 家法律 , 行政法 规禁止和 限制转让的财产 。 . 3 未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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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诒有限合伙制度
初 晓 云
摘 要 2 世 纪 9 年代 以来 国际上 出现 了一种新 的责任 形 式, 0 0 即有 限合 伙 , 其对促 进经 济发展 确 实发挥 了积极 的作用 。 为 了适应 我 国市场经 济发展 , 国于 2 0 年 8月对 我 国 合伙 企业 法》 我 06 进行 了修 改 , 明确规 定 了有 限合伙 制度 , 为风险投 资扫 清 了法律 的障碍 , 进 了中小企 业 的发展 。 与发 达国 家相 比我 国的有 限合 伙 制度还 存在 着许 多弊端 , 系尚未完善 , 促 但 体 尚处
的监督 问题。 而若将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 为有限合伙企业 , 国有资产作 间的相互转变 是正确 的, 但对两者的转变条件应该有所区别 。 有限合
为有 限合伙的入伙资金投入并承担有 限责任, 经营者作为普通合伙人 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 由有限责任转变为无 限责任, 对第 三人不会 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 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由于普通合伙人 产生不利影响 , 只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 。但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 其 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相一致, 以有效地约束经营者 可 的经营行为 , 切实实现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 第六 , 投资者退出 自由化 , 财产的流通性越高才能体现 出更高的 纳, 对企业的经营会造成影响。所 以在确保交 易安全的同时性 , 能够 速多样性的发展。所以, 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更为便捷的退出机制 , 更 加符合投资者迅速获取受益 的目的, 同时也有利于资金 的快速流通 , 形成 良好的投 资氛围 。 二、 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合伙法律制度 的不足 新《 限合伙人, 则会使企业信用降低, 最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应 赋予债权人的异议权 。 《 合伙企业法》 修订后 , 有限合伙取得了合法地位 , 但是我们也不
有限制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例分析前言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生效,这次修订令广大投资者最感到兴奋的是《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为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以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及成本控制机制得到市场上的广大关注与青睐。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生效实施至今仅一年有余,上海市浦东新区就已成立了30多个有限合伙制的投资中心,活跃于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等领域。
规范合伙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及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是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人约定的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也各不相同,各有各的玩法,但通过比较不同的有限合伙协议,仍可以发现很多共性的地方或惯常操作模式。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其中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大部分采用的都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特点不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仅投资且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不相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上述特殊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协议除应当具备普通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等事项。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一、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命名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之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未能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10万元。
由此三人发生矛盾,甲要求退伙,乙、丙同意,但要求甲承担3万元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甲同意了这些条件。
甲退伙后不久,乙、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尚有3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的逼迫下,乙、丙找到甲,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甲以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乙、丙避债他乡,下落不明。
债权人丁遂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3万元。
问题:1、甲是否应承担?为什么?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此案涉及到退伙以及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张甲的退伙合法成立。
甲要求退伙,得到乙、丙的认可,甲可以退伙,退伙时承担了3万元的亏损。
其次,甲退伙后,仍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已有债务10万元。
乙、丙为偿还债务变卖工厂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他们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是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甲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债务。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债权人赵丁可以向张甲、王乙、李丙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债权。
如果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此案中如甲是有限合伙人,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不要3、甲是否存在不承担3万元的可能?分析之。
二、甲、乙、丙、丁四人开办了普通合伙企业。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各种论题大全】
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刑法方面1.论转化犯2.论“携带凶器抢夺”3.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论危险犯的终止5.论结果加重犯6.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论原因自由行为8.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论婚内强奸12.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论吸收犯之存废16.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不作为犯罪研究18.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1.中外刑法中犯罪预备之立法比较22.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死刑问题研究26.交通肇事罪研究27.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侵占罪研究29.贪污罪研究30.受贿罪研究31.合同诈骗罪研究32.金融罪研究33.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论职务侵占罪36.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计算机犯罪研究38.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39.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职务犯罪研究42.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略论犯罪未遂46.紧急避险研究47.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8.试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49.吸收犯问题研究50.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罚金刑问题研究52.转化犯问题研究53.包容犯问题研究54.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持有型犯罪研究57.目的犯问题研究58.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赦免制度研究60.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危险犯研究62.行为犯研究63.洗钱犯罪研究64.保险诈骗罪研究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强迫交易罪研究67.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非法拘禁罪研究69.安乐死问题初探70.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聚众斗殴罪研究73.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6.斡旋受贿问题研究77.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徇私枉法罪研究8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自认制度研究21.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证据概念的重构24.论公开审判制度25.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论司法认知29.论推定30.论诉讼保障制度31.论正当当事人32.论民事撤诉制度33.论缺席判决34.论执行回转35.诱惑侦查研究36.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举证时限探讨45.论判决的既判力46.辩诉交易问题47.证人作证研究4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证明标准探讨51.司法公正探讨52.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论土地发展权17.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8.WTO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立法的完善29.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5.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46.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1.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52.信托的法律的性质研究53.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54.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研究55.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研究56.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57.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59.可转换债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6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经济法主体探讨63.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5.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6.反垄断法研究67.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1.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论居住权9.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论有限合伙12.论一般人格权13.论信赖利益14.论债权物权化15.论所有权保留16.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18.浅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19.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之法律问题研究20.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浅议一人公司23.论独立董事制度24.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股权转让42.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公司对外担保44.董事会制度45.股东的表决权46.破产监督人制度47.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论配偶权制度68.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扶养制度研究72.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分居制度7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亲子关系76.结婚制度77.论继子女78.继承权79.转继承80.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或其中某一原则研究)82.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8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8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86.论共同危险行为87.论作品88.TRIPS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89.权利穷尽研究90.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其一)91.植物新品种权研究9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题目)93.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94.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依据95.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96.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97.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98.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99.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100.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101.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102.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103.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04.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05.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106.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107.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108.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考109.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0.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111.雇主责任研究112.离婚标准问题探讨113.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14.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形式研究115.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116.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7.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118.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119.论贞操权120.交通事故责任研究121.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122.物权行为研究123.无因管理研究124.论作品125.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126.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127.论植物新品种权128.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129.商标淡化侵权研究130.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131.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132.保险法原则研究133.论保险合同134.保险利益研究135.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1.宪政与司法审查2.公民权与人权3.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资格罚研究5.听证制度研究6.论村民自治7.选举制度的完善8.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11.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12.WTO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13.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14.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15.论行政调查16.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17.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18.WTO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19.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0.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21.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22.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2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24.略论公民罢免权25.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26.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27.论公民社会保障权28.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思考29.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0.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31.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2.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33.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34.论中国宪法的修改35.论法官保障制度36.论公民的知情权37.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38.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39.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0.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1.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2.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43.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4.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5.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46.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7.论国家赔偿的范围48.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9.WTO下中国行政法的发展50.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51.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2.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3.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4.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55.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6.论行政合同57.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58.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59.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0.公民劳动权初论61.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2.非典时期问题的反思63.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4.违宪审查制度65.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二论文题目论题方向序号法理学方向 1 论法治与社会公平法理学方向 2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法理学方向 3 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法理学方向 4 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 5 论程序公正法理学方向 6 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再认识法理学方向7 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法理学方向8 论依法执政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法理学方向9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法理学方向10 论法律推理法理学方向11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法理学方向12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理学方向13 社会公平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法理学方向14 关于法学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法理学方向15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16 论公平正义与执法法理学方向17 中国立法现状及其改进对策研究宪法方向 1 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宪法方向 2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宪法方向 3 论思想自由权宪法方向 4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完善宪法方向 5 关于我国宪政与法制建设的思考宪法方向 6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宪法方向7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8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9 论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宪法方向10 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宪法方向11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宪法方向12 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宪法方向13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宪法方向14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方向1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宪法方向16 论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宪法方向17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宪法方向18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宪法方向19 论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方向20 论迁徙自由权宪法方向21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宪法方向22 论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宪法方向23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模式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 论我国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2 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3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4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5 行政处罚程序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6 论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7 行政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8 行政指导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9 行政复议的范围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0 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2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3 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4 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5 行政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6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为的性质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7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8 论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9 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0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1 论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2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3 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4 关于行政征收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6 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7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及其认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8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9 程序合法性的法律要求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0 行政执法的公开化、统一化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1 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2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3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史方向 1 论我国古代法的特征。
民法典中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共享利润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民法典中,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合伙人变更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合伙人需达成共同意愿,订立合伙协议并出资;合伙协议应明确约定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出资额以及利润分配等事项。
此外,合伙企业还需要完成工商登记等法定程序才能合法设立。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共同出资,并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除非合伙协议中有特别规定,合伙人都享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同时,合伙人还应当忠实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在合伙企业中,利润的分配是合伙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遵循各方自愿原则,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利润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或者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方式进行灵活安排。
四、合伙人变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动是常见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变更。
变更合伙人需要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并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变更后的合伙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原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利益。
总结:民法典中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合伙人变更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合伙人的权益,确保了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行。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在从事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时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篇一:论有限合伙制度论有限合伙制度刘昕杰【摘要】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
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
【关键词】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风险投资【全文】一、前言“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1]《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
”早期的合伙多是一种契约关系,指的是二人以上相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同。
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中世纪西方商法用比较集体主义的合伙概念取代个人主义的希腊——罗马的合伙(societas)概念。
”[2]在我国民商法中,合伙主要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3]在历史上,合伙制度曾辉煌一时,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出现发展,合伙在我国逐渐受到冷落,我们民法学界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很少有人研究这一问题。
[4]《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合伙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两部法律关于合伙条文太少,合伙制度的很多问题未纳入其中,对合伙制度的最大劣势——无限连带责任制也少有深入分析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关于有限责任性的合伙制度规定,在美国有《统一有限合伙法》,在法国有两合公司,探讨有限合伙制度对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有限合伙的起源及发展一般认为,有限合伙起源于10世纪前后意大利商港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
在中世纪早期,统治着欧洲的教会法仇视商业投机和放贷生利。
为了规避教会法和减少经营风险,根据双方签订的康曼达契约,一方合伙人(stans)将商品、金钱、船舶等转交于另一合伙人(tractor)经营,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人可以获得1/4利润,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提供资金的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可分得3/4的利润。
论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
论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普通合伙是最古老的合伙法律形式,也是合伙制度的主要形式,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原则性的规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成熟,有限合伙相继出现在各国的立法中。
到上个世纪90年代,在美国首先出现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之后短短的十来年就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在2021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新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做了明确规定。
受各国经济基础、立法传统、社会形态等因素的影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立法形式及其内容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性。
大陆法系以合伙的目的为标准,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两大类。
英美法系更强调合伙的团体性,把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主要形式。
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是英美法系国家根据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对合伙的一种分类,已经被普遍接受。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隐名合伙与两合公司一起被称作有限合伙。
一、有限合伙(一)各国对有限合伙的立法定义有限合伙不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分类,但可以参照其特有的隐名合伙与两合公司的定义。
在法国,合伙制度通过《法国民事法典》、《法国商事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等调整规范。
法国把有限合伙定义为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建的公司经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德国,合伙制度通过《德国商法典》、《德国民法典》、《股份法》等调整。
德国也把有限合伙定义为两合公司,由商法典第161-177条作规定,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在一个共同的商字号下从事某种工商经营活动而组建的人合公司。
其设计大体上与法国一致,但德国的两合公司没有法人资格。
在美国,从其各州及其统一的法律规定分析,有限合伙是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根据本州法律成立的,拥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的合伙。
在英国,合伙法律制度由《合伙法》、《有限合伙法》以及一系列判例规则规范。
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制度(3篇)
第1篇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 合伙企业是契约型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设立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
2. 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企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企业具有灵活性和简便性。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手续相对简单,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4. 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
合伙企业强调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对紧密。
二、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制度的基本原则1. 合伙企业设立原则。
合伙企业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伙企业财产原则。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人的出资应当为货币或者实物,实物应当评估作价。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原则。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4. 合伙企业利益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5.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原则。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三、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制度的主要内容1.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权或者其他担保物权。
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具有灵活、简便、高效等特点,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合伙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4)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5)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事项。
2. 设立程序(1)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合伙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准予登记的,颁发营业执照;(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合伙企业债权;(4)合伙企业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1)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2)合伙企业财产的收益归合伙人共有;(3)合伙企业财产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4)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
四、合伙企业的经营1. 合伙企业的经营原则(1)合法经营;(2)诚信经营;(3)公平竞争;(4)保护消费者权益。
2. 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1)合伙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如生产、销售、服务等;(2)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纳税;(3)合伙企业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1. 利润分配(1)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2)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有限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法是指以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享有利益并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中国,有限合伙企业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基础上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管理和运营等事务。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这种区别使得有限合伙企业更有吸引力,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其中,同时也分散了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至少要有两位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普通合伙人;其次,需要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另外,还需要起草并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
在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方面,普通合伙人享有决策权,有限合伙人则主要参与经营。
普通合伙人可以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有限合伙人则只能参与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经营活动,并享有利润的分配权。
有限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程序。
当有限合伙企业达到解散条件时,可以通过决议进行解散,并进入清算阶段。
在清算阶段,需要对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法的出台,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灵活性和选择性。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成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促进了资本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
总结来说,有限合伙企业法在中国的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它既保护了普通合伙人的利益,又吸引了更多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其中。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合伙企业法详解
合伙企业法详解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更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组织形式。
相比于独资企业或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风险分担以及利益分享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和灵活性。
本文将对合伙企业法进行详细解析,包括合伙企业的构成要件、权利义务、民事责任以及合伙企业的组织运作等方面。
一、合伙企业的构成要件1. 一致意思: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各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通过协议、合同或章程等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权益、义务和利益分享方式。
2. 出资比例:合伙企业的各方应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投入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并明确约定各方在管理、收益分配、决策等方面的权益。
3. 共同经营和承担风险:合伙企业的各方应共同进行经营活动,并共同承担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风险。
风险的承担方式可根据协议或章程约定,包括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按照劳务贡献、按照时间分摊等方式。
4. 实现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各方应共同分享企业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可根据各方的协议或章程约定,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劳动贡献、职务地位等进行分配。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1. 合伙人间的权利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共同管理权、分配权、监督权等,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他们应诚实、忠实地履行义务,保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得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2. 合伙企业对外权利义务:合伙企业享有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进行诉讼等。
合伙企业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对因其经营活动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其成立、运作过程中应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合伙企业对其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内部责任:合伙企业各方应根据协议、合同或章程约定明确各方的责任边界,违反约定的行为可能导致违约责任、合作关系解除等。
2. 对外责任:合伙企业应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合同纠纷、侵权、不正当竞争等。
合伙企业法心得体会总结
合伙企业法心得体会总结合伙企业法心得体会总结:1、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以盈利为目的。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才能注册登记。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只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
3、这次合伙企业修订后与之前的最大变化就是将法人分支机构改为由自然人控股或参股,并允许成立自然人合伙,即自然人可作为隐名合伙人。
此外还取消了经营范围限制等。
4、本次合伙企业修订没有涉及到设立方式上的差异。
5、未出现新的原则性的规定。
6、主要修改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和程序上的规定。
7、明确了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执行合伙协议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处罚规定。
8、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合伙企业监督管理的规定。
9、引入了有限合伙人概念。
10、对第三十七条所称“事业”作了解释,规定除“事业”外,合伙人在其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11、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12、充实了隐名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更好地保护了被隐名人的利益。
13、增加了对转投资的规定,避免有限合伙人擅自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
14、完善了有限合伙人的退伙规定,减少了因退伙而导致企业破产的风险。
15、扩大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16、完善了合伙企业的禁止行为规定。
17、细化了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尤其是处置合伙企业重大事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更有利于防范代表人滥用职权侵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情况发生。
18、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19、完善了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律制度,使之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20、加强了税收征管的力度,进一步打击合伙企业非法偷漏税的行为。
21、加强了政府对合伙企业的服务指导,提升了合伙企业整体素质,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2、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制度,积极推动小微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拓宽民间投资渠道,促进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等等。
有限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法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在这种企业类型中,合伙人分为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不同身份。
一般合伙人对企业负有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对其合伙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限合伙企业法的定义、特点、组织形式和管理规定。
首先,有限合伙企业法是指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立的一种特殊法人实体。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需要有一个一般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
一般合伙人在企业中承担管理和经营的职责,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则只对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其责任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
其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是明确区分出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实现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分离。
这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在吸引投资者方面更具有优势,因为投资者无需亲自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只需要出资即可。
同时,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也更加灵活自由,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和经营,他们的权利主要是根据投资额的多少分享企业利润。
然后,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相对简单。
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时,需要遵循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有限合伙企业的组成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形成合股契约,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其个人名义对外经营,否则将承担无限责任。
最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管理层和决策机构的设置。
一般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还可设立合伙理事会或合伙人大会等机构,用于决策重大事项和监督企业运营情况。
总结而言,有限合伙企业法为一种具有一定特点的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以其灵活自由的组织形式、投资者和经营者分离的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家的青睐。
在了解有限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定义、特点和组织形式后,希望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运作机制和管理规定,以便合理应用于实际的经营活动中。
合伙企业合伙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合伙企业合伙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共享利润的企业形式。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维护合伙人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合伙企业的运作。
本文将就合伙企业合伙人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合伙协议来约定,同时也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首先,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和财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按照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并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财产。
同时,合伙人也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包括制定经营计划、决策投资和招聘员工等。
其次,合伙人有义务履行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出资、劳动、管理等。
同时,合伙人还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案例:小明、小红和小李三人合伙开设了一家餐馆。
根据合伙协议,小明出资30%,小红出资40%,小李出资30%。
小明负责财务管理,小红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小李负责营销和宣传。
在经营过程中,小红未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餐馆的员工流失严重,经营状况下滑。
小明和小李可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小红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二、合伙人退出和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律程序合伙人有时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或者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选择退出合伙企业。
合伙人退出和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通常由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宣布退出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退出的程序和条件,包括提前通知期限、退出后的财产分配等。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当合伙企业面临重大变故或者无法继续经营时,合伙企业可能会解散。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共同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是指对于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权益分配、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下面将从合伙企业的基本概念、产生方式、权益分配、责任承担、税务安排等方面具体介绍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的基本概念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人之间以控股变量表示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经营和共同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可以是自然人组成的自然人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法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通过达成合伙协议,共同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的产生方式主要有合伙协议与公司设立两种形式。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建立合伙关系,约定合伙关系的内容和经营原则。
而公司设立是指合伙人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定形式设立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产生方式由合伙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经济利益选择。
合伙企业的权益分配是指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出资额或其他约定方式,分享合伙企业的经济利益。
权益分配可以按照出资额比例分配利润,也可以根据各方的贡献或风险承担程度进行分配。
同时,合伙人还可以根据劳动分工或额外贡献进行权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是指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负有的义务和责任。
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包括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方式。
无限责任是指在一些情况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限于其出资额或约定的责任范围内。
合伙企业的税务安排是指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利润分配不会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通过合伙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进行。
在税务安排方面,合伙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基本概念、产生方式、权益分配、责任承担和税务安排等方面。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和解散的学习心得及反思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和解散的学习心得及反思作文一《我眼中的合伙企业》最近呀,我学习了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和解散的知识,感觉特别有意思。
比如说,几个小伙伴一起开了个小商店卖文具,这就是一个合伙企业。
大家一起凑钱进货,一起商量怎么卖东西,一起分享赚来的钱,这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作。
我觉得合伙企业就像是大家一起搭积木,每个人都拿出自己的积木,一起努力搭出一个漂亮的城堡。
如果有人想偷懒或者捣乱,城堡就搭不好啦。
学习了这些,我明白了合作的重要性。
只有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把事情做好。
读后感一《读〈合伙企业设立和解散〉有感》我读了关于合伙企业设立和解散的内容,心里有好多想法。
书里说合伙企业就像一个大家庭,大家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班的小组活动,为了完成一个手工制作,我们小组的同学分工合作,有的准备材料,有的动手制作,最后做出了漂亮的作品。
这和合伙企业很像,大家一起努力,就能实现目标。
还有书里讲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比如大家意见不合或者经营不好。
这让我知道了,要想一直做好一件事,需要大家相互理解、相互支持,还要有好的方法。
我觉得学习这些知识很有用,能让我以后更好地和小伙伴们一起做事。
周记一《关于合伙企业的一周学习》这一周,我们学习了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和解散的知识,可有意思啦!老师给我们讲了好多例子,就像有几个叔叔一起开了一家饭店,他们一起商量怎么装修,怎么请厨师,怎么招揽客人。
这就是在设立合伙企业。
可是后来,因为他们对饭店的发展方向有了不同的想法,谁也说服不了谁,饭店就解散了。
这让我知道了,大家一起做事,要好好沟通,不然就可能做不好。
我还和同学们一起讨论了如果我们开一个合伙企业卖零食,要怎么做。
大家都很积极,有的说要选好吃的零食,有的说要把店铺装饰得漂亮,还有的说要服务好客人。
这一周的学习让我学到了很多新知识,也让我更明白合作的重要性。
反思一《对合伙企业的思考》学习了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和解散后,我好好想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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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金纯一、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在“自然人”一章中规定了个人合伙,其性质为普通合伙,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法人”一章中规定了企业间的合伙型联营。
由此看来,我国立法中似乎并无承认有限合伙制度的意向,但并不能由此认为我国立法排斥有限合伙;实际上,法律对此是留有余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视为合伙人。
”从其规定看,若公民协议选择一方承担有限责任,则这一规定实质上承认了有限合伙。
但《意见》并未规定该种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把这一条与《意见》的第四十七条联系起来看,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一方面承认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只出资并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另一方面,又不认定该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易言之,仅从出资方式和经营管理上承认有限合伙,但在责任承担上却排除有限合伙制度的适用。
再看一下《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该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可以理解为现行立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可以理解为今后在特别法或单行法中再作出新的规定。
但目前这种除外规定仍未见诸法条之中,那么关于有限合伙的立法似乎正顺应了这一至今仍未“真正生效”的款项的需要。
1994年,经中央批准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发[1994]2号文件),确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持起草《合伙企业法》,其中关于有限合伙的调整问题,起草小组大致有几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在《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予以明确规定,以鼓励那些愿意出资而不愿从事经营的人的投资,以增加投资机会;一种观点主张在《合伙企业法》中保留有限合伙的内容,但不用此名称,避免法律概念的复杂化,可单设一章规定非合伙人向合伙投资的内容;还有一种观点主张在《合伙企业法》中不对有限合伙予以规定。
此后,我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合伙企业法》(草案)审议后,对草案作了全面修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取消了草案第八章对有限合伙的规定,其删除有限合伙一章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认为我国一直没有有限合作这一企业形态,怀疑有限合伙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或必要性。
第二,欠缺有限合伙的运作环境。
人们投资欲望虽然高涨,但商业环境差,商业信用度低,法律很难保障有限合伙不被一些人作为非法集资骗取他人钱财的工具,归根结底是有限合伙人怎么样约束普通合伙人诚实经营成为问题。
第三,我国的企业登记任务全部集中在工商行政机关,但往往是登记前严格把关,登记后缺乏有效的监督,而且没有一套完备的登记公示、公信制度。
第四,从立法的逻辑、体系来考虑,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实行单行立法的英美国家,也都是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分别立法。
若统一规定在一部立法中,很难实现对有限合伙全面、系统的规范。
也就是说,在普通合伙的框架中,用规范和管理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则和办法处理有限合伙企业,很难确保有限合伙的健康发展。
以上这些理由在当时似乎是站得住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再来看其中前三项理由,显然不合时宜,理由如下:第一,怀疑有限合伙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或必要性,认为不是有限合伙制度立法的时候,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即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知识经济时代需要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需要有限合伙,我们的法律就要为人们提供多种多样的经营组织方式供人们选择,要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不能阻制、阻碍经济的发展。
其次,法律上未作规定,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实上不需要有限合伙制度,也不等于我们将来不需要有限合伙制度,更不能否认有限合伙企业形态的客观存在。
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了登记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出现,而类似有限合伙企业形态的组织更在我国城市、农村大量存在。
现今许多有识之士呼吁对有限合伙尽快立法,不仅是恢复原先被删除的那部分,而且还要针对高科技风险投资领域的客观需求,更加详细地单独立法,笔者深以为然。
第二,欠缺有限合伙的运作环境,主要是商业信用差,那么就应当为有限合伙的运营作好辅垫,这是法律制度该如何具体设计的问题,不能以此作为从根本上否定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理由。
我们必须承认,到目前为止中国商业环境差,信用度极低,基本上没有什么社会公信力可言,经济学家张维迎把中国的这种现象描述为“谁说假话谁有钱赚有饭吃,谁说真话谁赚不到钱没饭吃。
结果是竞相贿赂,竞相说谎,因为没有人会为说假而承担责任。
法学家江平也强调,我国现今的信用状况用“危机”二字形容当不为过。
从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到设立皮包公司欺骗客户的资金,从服务市场中介的欺诈顾客到资本市场上的“圈钱”行为,到处都是拿着信誉做赌注的人。
但即便是在这样一种商业环境下,人们之间的商业投资行为却从未停止,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人类追求物质利益本身欲望的体现。
而有限合伙无疑可以为一些资金匮乏的企业提供一种适当合法的融资渠道,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风险较小的投资机会。
从这个意义上讲,有限合伙恰恰从源头上堵住了诸如非法集资这类行为的泛滥,有限合伙制度的约束激励机制恰恰可以促进信用系统的完善。
此外,商业信用机制的建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我国的商业环境、信用机制正在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改变:(1)加强市场经济主体思想观念的转变。
21世纪以人为本,要想完善信用系统关键在于人的素质教育。
我国劳动人民素以吃苦耐劳,诚实守信而著称,之所以出现道德问题是因为人们受拜金主义的影响,因此提高全民素质已成为中央一项可持续发展的教育战略。
从学生的素质教育到社区开展有奖知识竞赛、设立培训班等,在各教育阶段增设素质教育,使信用观念深入人心。
(2)明确私产的立法保护。
厉以宁教授曾反复强调:“产权制度改革对声誉机制非常重要。
”张维迎教授也强调:“声誉的基础是产权,道德的基础是产权。
”正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恒为。
”个人财产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让每个人对自己说什么干什么承担责任,从而有积极性,说实话,不偷懒。
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也明确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国家根本大法明确了个人财产的地位,显然对我国信用机制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以缺乏管理经验为由拒绝接受有限合伙制度,更令人不解。
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前,我们有丰富的经验管理公司和合伙企业吗?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任务繁重就不予设立有限合伙,那么和“因噎废食”有何区别?公安机关任务也很繁重,依此理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不该出台。
由以上探讨可见,以前我们很多学者和立法者对有限合伙制度不十分了解,对它有惧怕心理,摆出种种理由拒绝,今天看来,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已成为立法上完善合伙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因此,我们应该给有限合伙制度以合法地位,消除畏惧和排斥心理,从建立和完善的角度去思考它,使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立法的基本思路(一)有限合伙与主体立法综观全球,有关合伙的立法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确立合伙契约制度,其立足点是契约,旨在调整所有合伙关系,形成一部规范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和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法律;二是确立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其出发点是主体,主要是规范企业的行为,从而保护与合伙交易的外界安全。
相比较而言,前者体现为任意性规范比较多,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优,而后者则表现为强制性规范比较多,以国家的意志为优。
由此可见,我国有限合伙企业法从立法技术角度讲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有限合伙作为合同纳入合同法中,作为其一部分;二是单独制定有限合伙法。
笔者认为,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立法应遵循主体立法之路,单独制定有限合伙法。
总体来说,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把有限合伙作为商事主体来进行法律设计。
尤其在大陆法国家,陈德国外,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还赋予有限合伙以法人资格。
我国对于合伙立法一直是走主体立法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将合伙放在主体法中加以规范,《合伙企业法》的名称考虑也是基于主体法。
我国已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有多元主体的参与,因此将有限合伙作为商事主体来进行法律设计,更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便于规范有限合伙内部关系及有限合伙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因为有限合伙作为商事主体,其成立并获得商事人格须经商业登记,这就使有限合伙的内外部关系等具有相当的公示性,从而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及维护交易安全。
若把有限合伙仅作为一种关系或合同来处理,则其立法意义将大为逊色,其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亦将十分有限。
将合伙作为一种关系或合同来处理是直接源于罗马法的一种较为传统的理论,主要盛行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进入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公司法人制度的成功确立促使团体主义思潮上升,企业形式多样化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已不再将合伙仅作为单纯的契约关系来处理,而是更多地着眼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
若仅把有限合伙作为契约关系来处理,实际上与隐名合伙并无多大差别,而这正是许多人把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混同的原因所在。
因为作为一种合同关系,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作为出资一方均是向经营者一方投资并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的业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
而作为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以契约关系为基础且须经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而隐名合伙仅限于契约关系,并未上升到组织体的高度。
基于此,将有限合伙作为主体进行立法较仅将其作为合同关系来立法,其作用和意义将大得多。
(二)有限合伙与企业法定主义既然要走主体立法之路,那么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就应当叫做《有限合伙企业法》,这就与企业法定主义联系起来了。
我国到底是否已经确定企业法定主义,一直存在争论。
在西方国家,实行企业法定主义是肯定无疑的,如在法国、德国成立一个企业,必须属于商法典所确定的企业类型。
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一些改革试点已经确定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企业类型,但当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今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那么,是否应当确认企业法定主义呢?本人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因为如果企业实行非法定主义,那么公司法未规定但也未加禁止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即可以注册了,但应当依照什么加以注册呢?注册行为意味着国家的承认,没有法律依据,如何才能承认呢?三、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立法的具体构想(一)立法方式的选择笔者认为,根据现今我国的立法状况,对有限合伙进行立法,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选择:(1)对合伙法进行修订;(2)专门制定有限合伙法;(3)在相关行政法规中先行加入有限合伙的内容(如国务院已出台的《风险投资管理暂行条例》中涉及风险投资主体的法律组织形式);(4)采用合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