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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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制度
4.1 概述
探矿权是指权力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享有对某地区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并获得收益的权力。《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探矿人依法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就可以在批准的勘查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勘查活动,并取得地质勘查资料。探矿权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授予设定的。按照民法物权分类,属于用益权,是在他人之物基础上,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力,是建立在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之上的一种权利,是就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并以获取其存在的状态、数量和质量等为目的的权力。它是一项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分离的相对独立权能,是一种占有、支配权,核心内容是从勘查矿产资源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
探矿权的主体是依法申请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探矿权。目前,作为探矿主体的地质勘查单位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探矿权的客体是权力人依探矿权进行地质勘查的矿产资源及与其有关的其他地质体。客体的范围、种类等都是由探矿权规定的。
探矿权的内容包括探矿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两个方面。
①权力
1)权利人在勘查工作范围内,以地质勘查活动方式,来占有、使用该区内的矿产资源,并以获取矿产资源储量及有关的其他地质资料为目的。如果权力人是集体、私营或股份制的地质勘查单位,且勘查投资自己承担,那么它就取得了地质勘查成果的所有权。
2)有权征用或占用为勘查矿产资源所必需的工地。
3)有权依法转让地质勘查成果。
4)有权请求排除对其探矿权的非法侵害,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②义务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探矿权;
2)必须在探矿权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勘查施工,且完成勘查施工的最低工作量;
3)按法律规定向有关机关报告勘查工作的情况;
4)按照探矿权规定的工作范围、对象和阶段进行勘查,若需变更,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在探矿权规定的期限内勘查,若勘查需要延长时,须办理延期手续;
6)在探矿权规定的范围内施工、勘查所申请的地质项目,不得越界勘查;
7)按照法律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
8)对有共生或伴生矿产资源的地区,应进行综合勘查和评价。
4.2 矿产资源勘查
4.2.1 矿产资源勘查的任务
矿产资源勘查,是指依靠地质科学理论,以大量野外地质观察和室内地质资料的整理、研究为基础,利用地质测量、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钻探工程、采样试验、加工试验等手段和方法,取得地质矿产资料,探明矿产储量及其采、选、冶条件和进行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等的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一般可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普查阶段之前,为区域地质调查;勘探阶段之后,是矿山开发地质工作。
矿产资源为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提供最基本的天然原料,是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床、油气田、水等)是在特定的地质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们为了寻找和开发矿产资源,必须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勘查的主要任务是:在选定地区的范围内,在充分研究和运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采用必要的手段,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性的地质调查研究,以取得基本地质特征及其相互关系的资料,为研究矿产的形成条件和分布规律,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和进一步开展地质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具体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国民经济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提供所需的多种矿产地质、矿产资源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所需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资料;为河流及航道整治、水土保持、土壤改造、道路、港口、机场和城市建设、国防工程,以及其它国土开发项目和建设规划等提供地质资料;为防止和治理地质灾害,进行有关地震、泥石流、滑坡、崩塌等方面的地质调查;为发展旅游事业,协助有关部门开发旅游资源;为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及保护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等,进行必要的地质论证。
4.2.2 矿产资源勘查的特点
矿产资源的勘查过程,是一个调查研究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探索性、风险性,属于知识密集型劳动,而它所获得的“产品”也属于知识形态的劳动成果,而不是具有具体物质形态的劳动成果。矿产资源勘查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具有潜在价值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虽不具有直接的、具体的使用价值,却具有特殊的潜在价值,应用这种特殊的潜在价值,能为国家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奠定一定的基础,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二、矿产资源勘查是矿山建设的前期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的成果是直接为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服务的。因为,人类社会任何一种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都可以划分为生产前的准备、生产工艺、产品销售三个主要阶段。在生产准备阶段,要为生产工艺阶段准备各种生产工具、原材料和能源等,否则就无法进行生产,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为矿山生产服务。譬如,要新建一座矿山,就要为矿山开发准备和提供足够的、符合矿石品位和质量要求的矿产储量,为此就必须在矿山建
设前就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所以,矿产资源勘查是矿山建设及矿山生产的前期工作,是矿山建设和矿山生产整个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由于矿产资源勘查是矿山建设和矿山生产的先行步骤。所以,它的劳动成果直接为矿产开发利用,它的价值也随着矿产品的销售而得以实现和补偿。其次矿产资源勘查既具有一般科学调查研究的性质,同时又具有生产劳动的性质,是社会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必要劳动。
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是一个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
矿产资源勘查的全部过程,是一个调查研究的过程,是对客观的地质体及其成矿规律的认识过程。由于矿产资源一般是生成于地下,经历亿万年的地质作用,它是在人类出现以前,就已随着地球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自然物质。矿产资源的这个漫长的形成过程,是人类不曾经历,也不可能经历的过程。因此,人们要了解矿产资源的形成规律,查明它的赋存状态,只能通过一系列的矿产资源勘查实践,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一认识事物的基本过程,进行反复的调查研究。另外,由于各种各样矿产的生成规律各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矿种,也还有各自的生成时间、生成环境、生成条件等等的差异;至于各个矿床的地质特征、矿床形态、产状、厚度、埋藏深度、空间分布以及储量的多少、品位的高低等等,更是千差万别。不仅如此,各种矿物还具有各自的物理、化学的特征。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难度较大,需要使用多种勘查技术方法和投入必要的工作量,经过一定时间,才能获取成果。
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由于矿产资源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类智慧和劳动凝结的产物,其特点和规律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人们认识其特点和规律,又只能从前人总结的工作经验、理论和自身的技术水平,结合分析判断能力来认识研究。因此,寻找和探明矿产资源,一般需要做大量的地质调查和勘查工作,甚至需要经过多次工作才能发现和评价出一个具有开发价值的矿床,有的往往在矿山开发时期还常遇到预想不到的变化,所以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常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为减少这种风险性,必须严格按照勘查工作阶段顺序进行,不断提高勘查人员自身的认识及判断水平,来提高调查研究程度和认识程度。随着勘查程度的提高,可相应提高勘查工作精度,也能相应提高地质工作质量和技术经济评价程度,其风险性就可以相应减小。
五、矿产资源勘查是一项产业活动
一个矿床,从普查、详查、勘探到开发利用是一个连续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而整个过程按照各个时期或阶段的不同任务和要求,选择使用各种不同的勘查方法和勘查手段,以达到并完成寻找发现矿产、评价矿区和勘探矿床,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的目的,这些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有其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另外由于矿业是现代工业的基础,地质勘查工作是发展矿业的先行,是基础的基础,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使它同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协调发展。目前这方面又比较薄弱,必须切实加强,要加快地质勘查的步伐,为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和下世纪初经济的持续发展准备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国家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的国家标准(GB4754一84)”,将地质勘查划属第III门类第67大类“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确定地质勘查是一个行业,从其活动形式与方法看,矿产资源勘查是既有不同阶段工作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又是密切衔接具有生产性质的活动,所以说,矿产资源勘查是一项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