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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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何特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但关于办案程序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很详细很具体,致使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掌握,为了使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公安部在《2003年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某种程序上讲,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部分的细化和具体解释。与《2003年程序规定》相比,《新程序规定》更加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更加注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节约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更容易掌握和操作,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2、关于管辖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地域管辖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管辖的基本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违

法行为有继续或持续状态的则违法行为继续或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属于“状态犯”的,则状态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例如,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当属于“状态犯”,发现地公安机关就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

(2)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违法行为人居住地,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和其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这主要是考虑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确保违法行为人更好地改过自新,以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而制定的,如异地上访人员在上访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上访人员居住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理比上访地公安机关处理的社会效果更好,因为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比较了解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上访原因,容易做上访人思想工作,可以化解矛盾。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是一项补充原则,只有在“更为适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同时要注意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与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因管辖发生争议时,应当坚持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服从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

(3)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案件,也就是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不适用于违法行为人居住管辖的原则,只能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4)办案协作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的责任,案件即使要移交违法行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也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和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防止出现因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案件难以查处的情况。

在实际办案中如何掌握“更为适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比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二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认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公安机关管辖是否更加“适宜”时具有主导权。

3、在表述证据种类时应注意的问题?

新的程序规定增加了“现场笔录”,并将电子数据改为电子证据,将受害人的陈述改为被侵害人陈述,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4、如何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作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新程序规定》增加了此证据,但《新程序规定》并没有要求每个行政案件都要制作现场笔录,办案的人民警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公安部也未对现场笔录的格式作出统一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参照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中现场笔录的格式来制作,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2、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现住址;3、发现的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经过;4、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5、执法人员的签名;6、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有何变化?

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场处罚适用范围作了修改,所以本次程序规定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6、适用当场处罚案件,有违禁品的怎么处理?

可以当场收缴,但是要能够确认是“违禁品”。

7、当场处罚的备案?

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103条第3款规定的时间相一致,新程序按规定由原来的2日内修订为24小时内。派出所民警作出当场处罚后向所属的派出所报备案即可。对于确系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办案人民警察可根据情况使用传真、电话等形式备案。

8、人民警察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注意的几点?

(1)进行安全检查的对象是依法被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并不是有权对所有的人都可以进行安全检查。

(2)进行安全检查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遇到有36条规定情形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3)要将这种安全检查与人民警察在具体办案时因调查取证需要实施的检查区别对待。进行安全检查不需开具检查证,但人民警察在调查取证需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人身进行检查时,要开具检查证。当然对符合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适用当场盘问、检查。

(4)进行安全检查时如果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人民警察应当填写“扣押物品清单”予以当场扣押。如果现场无法立即办理扣押手续的,可将违法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地点后再及时办理扣押手续。

(5)为了人民警察自身安全考虑,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进行,一人对违法嫌疑人实施检查,一人在旁边负责监控。检查时,可参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9、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办理行政案件所取得的证据可否直接适用于刑事案件?

应当区别对待:对技术性、鉴定性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对扣押、勘验检查笔录等难以重新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适用,并注意跟检察院、法院沟通,并注明;对于询问笔录等事后可以重新作出和取得的,应当重新制作。

10、如何使用口头传唤?

对违法嫌疑人传唤调查,只要经过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就可以使用传唤证传唤。批准的形式是采用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本规定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为了节约办案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批准人在传唤证存根联上签名即可,也不需要审批。口头传唤的,也不必再补办传唤证,只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即可。

11、如何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书面通知;二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和方式通知;三是口头通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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