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母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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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安全优质猪肉的需求日益强烈。
优质商品肉猪来源于优良的猪种和特定杂交组合的优质仔猪,而母猪的标准化生产是重要基础。
本规范结合自治区推行的安全优质猪肉生产的要求,围绕规模化猪场种猪繁育、哺乳仔猪饲养管理、种猪饲养管理、卫生防疫、饲料和添加剂及兽药使用、粪污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与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旨在生产优质合格商品仔猪,为养殖商品肉猪提供保障。
本标准由新疆农业大学和乌鲁木齐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农业大学、乌鲁木齐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新疆畜牧业标准化研究所、新疆兵团十二师五一农场兽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子荣、李爱巧、陈勇、赵健康、刘宏杰、施远翔、吴星星、陈彪、杨启元、李建玲、张婕、王璐、王涛、隋恒凤、王乐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母猪生产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种猪繁育、哺乳仔猪饲养管理、种猪饲养管理、卫生防疫、饲料及兽药使用、粪污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与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基础母猪100头以上的种猪场。
本标准所指母猪主要包括长白、大约克和杜洛克品种纯种母猪,“长白×大约克”或“大约克×长白”二元杂种母猪。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
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67-1996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1168-200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2009年公告第1224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2001年公告第168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2002年公告第176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规模化猪场
采用现代养猪技术与设施设备,实行自繁自养、全年均衡生产工艺,存栏基础母猪100头以上的养猪场。
3.2全进全出
将一栋猪舍内的同一生产周期的猪同时转进或转出,以有效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原微生物在群体中形成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规模化母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T3567-2014
3.3基础母猪
已经产出第一胎,处于正常繁殖周期的母猪。
3.4后备母猪
断奶至初配前经过选育欲留作种用的猪。
3.5猪群结构
各类猪在猪群中所占的比例。
3.6净道
专门用于运送饲料、健康猪群和其他安全生产物资,以及从事正常生产管理活动等所使用的专用通道。
3.7污道
专门用于运送粪污、病猪、死猪、其他不安全污染物资及处置疫情等所使用的专用通道。
4种猪繁育
4.1猪群结构
4.1.1基础母猪
母猪群的合理胎龄结构为1~2胎占基础母猪的30%~35%,3~6胎占60%,7胎以上占5%~10%。
基础母猪利用到(5~6)胎,繁殖性能优良的个体可利用到(7~8)胎。
4.1.2核心群母猪
建议在纯种繁育场建立核心种猪群,从基础母猪群中严格精选出体质外貌优秀,繁殖和哺育性能好,后代生长发育良好者,年龄在2~3.5岁的母猪组建核心群。
核心群母猪头数应占基础母猪总头数的25%~30%左右。
4.2后备母猪的选留
4.2.1后备母猪的选育,必须在核心群母猪第(2~4)胎的仔猪中选择。
选留的数量约占基础母猪群体的30%~40%。
4.2.2断奶时的选择,采取窝选与个体选择相结合。
从窝产健仔数多且生长发育均匀,无遗传疾患的窝中选择。
要求体型外貌符合品种特征,健康活泼断奶体重大。
母猪有效乳头7对以上,排列整齐均匀无瞎乳头和副乳头。
4.2.36月龄时的选择,可根据测定的生长性能利用综合选择指数或BLUP方法进行选留。
凡体质衰弱,肢蹄存在明显疾患,外阴发育不良者不得入选。
留作种用的后备猪,必须建立系谱档案。
4.3适配年龄
4.3.1大约克后备母猪适宜的初配年龄为250~270d,体重为120~130kg;杜洛克和长白后备母猪适
宜的初配年龄为270~290d,体重为130~140kg。
4.3.2“长白×大约克”或“大约克×长白”二元杂交母猪适宜的初配年龄为265~285d,体重为130~140kg。
4.3.3后备公猪配种年龄为290~300d,体重在130kg以上;后备公猪开始配种或采精,次数以每周2次~3次为宜。
2.5岁以上的成年公猪,可每天配种一次,连续使用5~6d休息一天。
4.3.4自然交配公母比例为1∶25~1∶30,人工授精的公母比例为1∶100~1∶200。
4.4发情鉴定
4.4.1母猪性成熟后周期性表现出发情症状,诸如食欲减退或不食,外阴红肿,有黏液流出,压背时呆立不动,接受公猪爬跨。
4.4.2通过观察母猪的神情、采食量,用手摸母猪阴户看是否有黏液,压背是否静立作出母猪是否发情的判断;还可用公猪试情,看母猪是否接受公猪爬跨来判断母猪是否发情。
4.4.3对于达到初配年龄前1个月左右的后备母猪,需要每天观察母猪是否有发情表现;对离初配年龄1月内还没有发情表现的母猪,每天1次赶到公猪栏接受5min左右的催情刺激,直到发情。
4.4.4对于断奶母猪在断奶后前3d,开始观察是否有发情表现;第4~7天,将未发情母猪每天两次赶入公猪栏进行催情刺激,每次5min左右,直到发情。
4.4.5对体重超过150kg或年龄在10个月以上仍未表现发情的后备母猪,断奶后超过1个月经改善饲养管理及催情等措施处理仍未出现发情征状的经产母猪,以及连续3个发情周期配种不孕的母猪,要及时予以淘汰。
4.5适配时间
4.5.1母猪经试情鉴别确定发情后,按压其背部表现安定(或接受公猪爬跨)时配第一次,间隔8~12h 配第二次,母猪在一个发情期中配种2~3次。
4.5.2对于纯种繁育,要仔细检查母猪耳号,按照选配计划确认配种或输精公猪的品种和耳号。
4.5.3先用清水擦洗母猪外阴及臀部,再用消毒液(1∶200百毒杀溶液)清洗母猪的外阴部及猪尾,最后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5.4若采用人工授精,输精人员倒坐在猪背上并刺激母猪乳房等部位。
用0.9%生理盐水冲洗输精管,缓慢以偏上45°角插入母猪阴户,插入10cm~
为逆时针旋转插入,直至子宫颈锁定输精管螺旋头。
4.5.5刺激母猪乳房,促使精液的吸收,输精时间以5min左右为宜。
等精液吸收完全后,顺时针取出输精管。
4.6妊娠鉴定
4.6.1对配种后18~23d的母猪,每天两次赶公猪在母猪栏前走动,检查母猪是否怀孕。
4.6.2对配种后21d左右没有返情的母猪,在第40~43d还要进行妊娠鉴定,每天两次赶公猪在母猪栏前走动,以确认母猪是否怀孕。
4.6.3圈舍应保持干燥卫生,适宜温度为16~22℃,相对湿度50%~70%。
夏季注意防暑降温,防止热应激造成中暑、死胎和流产。
冬季注意保温防寒,同时保障舍内空气的新鲜。
4.6.4妊娠母猪应防挤、防跌、防打架、防止机械性流产。
4.7分娩
4.7.1妊娠母猪转入产房之前,必须先将产房和产床用水冲洗晾干,再进行消毒一周后准备进猪。
4.7.2妊娠母猪临产前一周经过体表擦洗消毒后迁入产房。
转入分娩栏后对照母猪耳号及母猪卡,填写母猪喂料量及健康状况。
4.7.3母猪产出小猪后,接产员先用消过毒的毛巾或抹布擦净小猪口鼻中的黏液,再从前到后擦干小猪身体。
离腹部4cm断脐,断头用碘酒消毒,把小猪放入保温箱内,待身上干燥后辅助其及时吃到初乳。
4.7.4在母猪生出至少一头仔猪后,若是母猪努责无力等,可注射催产素;若是仔猪胎位不正或产道狭窄、胎儿过大等,可人工助产(每次间隔20min左右)。
4.7.5做好接生记录,核对并记录母猪及公猪耳号、分娩仔猪情况(包括总产仔数、公母、死胎、木乃伊、畸形、弱仔等)。
对分娩的畸形、重量低于0.8kg的弱仔猪可直接处理掉。
5哺乳仔猪饲养管理
5.1出生24h后给仔猪称重、打耳号(纯种必须打个体号,杂种可只打窝号)。
5.2在仔猪出生后1~2d实施人为固定乳头哺乳。
把弱小仔猪固定在前部吃奶,强壮仔猪固定在后部吃奶,避免2头仔猪同争一个乳头。
5.3对生后2~3d仔猪每头一次性注射1~2ml铁剂(含铁150~200mg),注射0.1%亚硒酸钠溶液1~2ml。
5.4仔猪5~7d开始诱教补喂猪料,其方法采用自由拱食和强制诱食。
5.5保持饲料新鲜、清洁,及时清走料槽内被污染的饲料。
5.6非种用小公猪应在哺乳期7d左右去势。
5.7加强保温防冻防压,采用保温箱红外线灯或电热板等局部保温措施,出生时温度达到30~32℃,至
28d逐降至25℃。
5.8仔猪寄养
5.8.1当母猪产活仔猪多时,宜把弱小仔猪(体重小于0.8kg)淘汰掉,剩下多余的仔猪可以寄养给同期分娩的产仔数少的其他母猪。
5.8.2当母猪产活仔猪数超过其有效乳头数,或同窝仔猪个体相差较大,或母猪泌乳能力差时,必须把仔猪寄养给同期分娩的其它母猪。
5.8.3仔猪必须吃足初乳6h后才能寄养,分娩时间相差不超过2d。
5.8.4被寄仔猪同窝大小力求均匀。
5.8.5寄养时因被寄仔猪与母猪气味不一样,可将寄母尿液擦在被寄仔猪身上,避免母猪因气味不同而咬伤寄养仔猪。
5.8.6下痢或有其它不适仔猪不能寄养到健康的猪群中。
5.9仔猪断奶
5.9.1仔猪采用3~4周早期断奶,方式为一次性断奶。
断奶前2d视母猪泌乳量确定是否减料。
5.9.2提前一天检查仔猪断奶仔猪头数及健康状况,断奶仔猪必须健康无任何病状。
断奶时平均重量不低于7.0kg,单体重量最少不低于5.0kg。
5.9.3断奶仔猪若条件允许就不必继续在产房分娩栏上饲养,可直接转入保育舍并饲养至60~70d。
5.9.4仔猪断奶后前3d沿用乳猪料,之后逐渐转喂断奶仔猪料。
采取自由采食、饮水方式。
5.9.5保持圈舍干燥卫生,适宜温度为22~25℃,相对湿度为50%~70%。
6种猪饲养管理
6.1生产工艺
规模化猪场养猪,应采用分群分段流水式的全进全出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根据全年生产出栏计划总头数,母猪生产以周(7d)为节律组织配种分娩,配备相应的栏位和圈舍做到全进全出。
6.2营养需要
新疆生猪品种以国外品种杜洛克、大约克和长白猪为主,母猪主要营养需要参照美国《猪营养需要》(NRC第十版,1998),见表1。
表1妊娠母猪日粮中主要营养物需要量(90%干物质)
6.3种猪饲养
6.3.1种公猪日喂量视体重、体况和配种能力适当掌握。
一般体重在90~150kg,日喂量2.0~2.5kg,体重在150kg以上,日饲喂量3.0~3.5kg。
6.3.2后备母猪体重达80kg以上时,要进行适当控制饲养,保持适度膘情,严禁过肥或过瘦,标准体重和日龄之关系参见本规程4.3.1条和4.3.2条。
基本日喂料量2.0~2.5kg,但在配种前14d,可实行短期优饲,以提高其初产仔数。
6.3.3妊娠母猪前期(0~80d)日喂料量2.5~3.0kg,妊娠后期(81~114d)日喂3.0~3.5kg。
母猪体质过瘦或过肥要适当增减饲喂量。
6.3.4妊娠前期控制母猪膘体在3.0~3.5dm之间,膘体在3.5dm以上时应适当控料。
妊娠后期控制母猪膘体在3.5~4.5dm之间。
6.3.5哺乳期母猪自由采食,保证日采食量尽量达到5.0~
7.0kg。
6.3.6种猪的日粮中应加入足够的微量元素和多种维生素。
6.3.7饲料要保持清洁、新鲜,不喂发霉变质、冰冻、带有毒性的饲料。
饲料不宜频繁变换。
6.4种猪的管理
6.4.1种公猪单栏饲养,栏舍面积不少于6~7m2,公猪栏高1.2~1.4m。
经常拭刷猪体,使其保持清洁,夏季做好防暑降温。
6.4.2为保持种用体况和种用机能,要创造条件保证种猪能够经常运动。
6.4.3要定期检查精液,以保证精液具有良好的品质。
6.4.4对后备、空怀和妊娠母猪可采用小群栏或单体限位栏饲养。
小群栏以4头~6头为宜,每头占栏面积不少于2.0m2。
单体限位栏尺寸为0.6m宽×2.2m长。
6.4.5采用自动饮水器饮水,保持常有水且水质清洁卫生。
6.4.6圈舍应保持干燥卫生,适宜温度为16℃~22℃。
夏季注意防暑降温,防止热应激造成中暑、死胎和流产。
冬季注意防寒保暖。
6.4.7妊娠母猪应防挤、防跌、防打架、防止机械性流产。
6.4.8妊娠母猪产前一周经体表擦洗、消毒后,转入分娩舍。
6.4.9分娩母猪采用产床限位饲养。
产床尺寸为1.8m宽×2.2m长。
7卫生防疫
7.1防疫管理
7.1.1猪场的选址和场内不同区划布局应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要求,并通过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地检查,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1.2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更衣消毒室、兽医诊断室、药房、隔离室等防疫设施。
7.1.3坚持自繁自养,建立自己的健康种猪群。
必须引种时,按照GB16567-1996及其它相关要求执行,选择非疫区内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行引进。
7.1.4购回种猪要在隔离室隔离观察40d以上,经过检疫确认无相关疫病后,方可进入健康猪舍。
项目
日粮消化能含量(MJ/kg)日粮粗蛋白质(%)
采食量估计值(kg/d)
赖氨酸(%)
钙(%)
总磷(%)
有效磷(%)
配种体重(kg)
125
14.24
12.9
1.96
0.58
0.75
0.60
0.35
150
14.24
12.8
1.84
0.57
0.75
0.60
0.35
175
14.24
12.4
1.88
0.54
0.75
0.60
0.35
200
14.24
12.0
1.92
0.52
0.75
0.60
0.35
产后体重(kg)
175
14.24
17.5
5.25
0.79
0.75
0.60
0.35
所在地兽医部门的检疫员按照GB16549-1996规定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证上市或运输,已出场的活猪不准回流。
7.1.6生产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
转猪车和饲料车走净道,出粪车和病死猪运输车走污道。
7.1.7饲养人员不准乱串猪舍,要随时观察猪群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对病猪要隔离治疗,对发病猪圈立刻消毒。
7.1.8病死猪不准在生产区内剖检,要用专车运到诊断室内进行,剖检时应戴医用手套防止感染。
对病死猪处理应符合GB16548-2006。
7.1.9非本场人员及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
同意入场的必须经严格消毒,人员必须更换防护服、胶鞋方可入内,并自觉遵守本场的卫生防疫制度。
疫病流行期间或受疫病威胁期间,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7.1.10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7.1.11本场工作人员不准向场内带入可能染病的畜禽产品或物品,不准为外单位和个人诊治病猪。
场内禁止养狗、养猫、养禽,饲养人员家中不得养猪。
7.1.12落实灭鼠、灭蚊、灭蝇工作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
7.1.13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接受兽医相关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
7.2疫病控制
7.2.1免疫
7.2.1.1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对于国家要求强制免疫的猪病的病种名录,如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按照当地兽医部门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要求的免疫程序实施,并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病种的免疫方案,实施免疫。
可定期进行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监测情况,适时进行加免。
7.2.1.2疫苗的保存和使用,应按厂家提供的方法进行。
7.2.1.3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清洗和消毒,疫苗应现用现配,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作无害化处理。
7.2.2.1严格执行当地兽医主管部门颁布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及《动物疫病流行学调查方案》,积极配合兽医相关部门疫病监测样品的采集工作。
并依据反馈的监测结果适时进行补免,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7.2.2.2怀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并将病料送达指定的兽医诊断机构进行确诊。
7.2.3消毒
7.2.3.1猪场大门口、生产区入口设置宽度同大门,长度为允许入场最大机动车车轮一周半的消毒池。
生产区门口设更衣室和消毒室。
猪舍入口处设置消毒池或放置消毒盆。
7.2.3.2选择合适的消毒液进行消毒,每周更换一次。
冬季寒冷时可在消毒池内放置生石灰。
7.2.3.3凡进入生产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洗手、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胶靴。
工作服、帽、鞋等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7.2.3.4每月不少于两次定期开展猪场道路和环境消毒。
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对猪舍内及用具、饲糟、产床、网床等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并观察和监测消毒效果。
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
7.2.3.5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
7.2.3.6每批猪转出后,对猪舍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至少空圈5~7d后再进猪。
7.2.3.7产房要定期实施消毒。
母猪进入产房前,要对体表、外阴和乳房进行清洗和消毒,仔猪断脐也应严格消毒。
7.2.3.8所有消毒药由主管兽医负责,严格把握质量和浓度并定时更换,确保消毒效果。
8饲料及兽药使用
8.1饲料和添加剂
8.1.1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2009年公告第1224号)、GB13078-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2001年公告第168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2002年公告第1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
加剂,确保猪肉产品安全。
8.1.2严禁饲喂霉烂变质、冰冻、农药残毒污染严重、被黄曲霉或病菌污染的饲料。
8.2兽药
8.2.1猪场所使用兽用药品为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并由有资质的兽医技术人员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并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备查。
8.2.2针对猪不同生长阶段、不同生理状态科学使用药物。
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控制残留。
9粪污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9.1环保设施
9.1.1养猪场内的粪污处理设施应按照NY/T 682-2003的规定设计,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与主要生产设施之间保持100m以上的距离,并具有防雨、防渗设施。
9.1.2养猪场配备焚烧炉或化尸池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
9.2废弃物处理
9.2.1养猪场废弃物处理符合污染物排放达到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9号)等规定,根据“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对猪场废弃物进行集中管理。
9.2.2养猪场应采用先进的清粪工艺(如干法清粪工艺),及时将粪便单独清出,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
9.2.3不得将粪便、污物随意堆放和排放,应严格按照NY/T1168-2006进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猪粪便直接排放或施入农田。
9.2.4对于污水产生量较大的养猪场宜采用厌氧发酵、好氧发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进行沼气发酵、沉淀池等方式处理污水,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弃物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采取防雨(水)措施,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
粪便贮存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围栏等防护措施,保证人畜安全。
9.2.6养猪场应按照当地农业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告粪便处理情况,并接受当地和上级农业部门和环境保护机构的监督与检测。
9.2.7养猪场应及时隔离病猪,对病死猪及其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严禁将病死猪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严格按照GB16548-2006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10记录与档案管理
10.1养猪场应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与管理。
饲养单元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保存5年以上。
档案记录包括猪来源、品种、代次、数量,配种、分娩、成活、育成、销售或淘汰情况等记录。
生产记录包括种猪系谱档案、配种记录、分娩哺育记录、保育仔猪等存栏记录。
记录应保持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10.2建立完备的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
如饲料使用包括饲料的采购、来源、消耗及饲养技术,使用时间、用量,使用的猪群情况等;兽药使用包括兽药采购、兽药种类、名称、生产厂家、批号、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时间等。
10.3建立完整的免疫接种和抗体监测记录,包括使用的疫苗种类、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方法、免疫剂量、免疫接种人员、免疫时间,免疫猪只的种类、耳标号、年龄、体重等。
10.4建立完整的猪病诊疗记录,包括发病、死亡情况及死亡原因,诊疗时间,实验室检查及结果,诊疗猪只的种类、耳标号、年龄、体重、临床症状,诊疗人员,用药名称、剂量、方法,诊疗结果等。
10.5建立完整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包括日期,病死猪只的种类、耳标号、年龄、体重、数量、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方法,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等。
10.6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时间,猪只的数量、年龄、体重,销售价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