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油所现货风险管理规则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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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现货风险管理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货报盘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以下简称“深油所”)报盘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以及

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入市前应与深油所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生效条件。

第三条深油所对卖方会员发布的可供销售的现货产品信息(产品等级、产品品牌、交收仓库等)应进行审核,并确保卖方会员可就同一个品种发布不同规格、不同等级、不同品牌等差异化的产品信息真实。

第四条会员对其通过深油所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平台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会员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深油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会员承担;

(二)将提供的担保手段(保证金)或质押的权利凭证(仓单等)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三)不足补偿部分可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第五条深油所对现货报盘交易实行交易交收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风险警示等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对串通交易、操纵交易、误导价格、欺诈等违规交易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席位会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第七条深油所、会员通过深油所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平台从事现货报盘、现货挂牌、现货专场、现货协议等各类现货交易,除另有专门细则外,其风险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八条保证金是交易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按照深油所规定的相应的交收细则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制度旨在约束交易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如期履约,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交收细则及有关交易合约将明确规定保证金条款,约定保证金比例,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深油所有权根据市场及节假日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调整,将在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

第十条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深油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单个会员采取单向或双向、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措施,或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订货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一)订货量达到该交易商品订货限额时;

(二)出现连续同方向买卖交易行情时;

(三)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时;

(四)深油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五)深油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如深油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保证金措施的,订货保证金按照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十二条会员参与现货交易与交收需按照深油所交易规则、交收细则和《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与费用标准》的规定及时缴纳。

第十三条保证金应由深油所指定的存管银行托管。

第十四条深油所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时,将及时在深油所官方网站公告,并在相关品种合约中载明,,相应调整时间按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三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五条深油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深油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油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其报告情况。

(一)交易商品价格出现异常;

(二)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会员订货量异常;

(四)会员资金异常;

(五)会员涉嫌违规、违约;

(六)深油所接到的投诉涉及到会员的;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的;

(八)深油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油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警示风险。

(一)交易商品价格出现异常;

(二)交易商品价格与国际市场或国内贸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遇国家法定长假;

(四)深油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四章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十八条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油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要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商品价格出现同方向买卖需求时,有根据认定会员违反深油所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并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深油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本条第(一)项异常情况时,深油所可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

出现本条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深油所可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暂停一方或双方新增订货、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部分或全部会员出金、提高一方或双方保证金比例、强制减少订货量等紧急措施。

第十九条深油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视异常情况的恢复进展而定,除不可抗力外,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应超过3个交易日;重新恢复交易,将提前1个工作日,以有效方式通知相关会员、交收仓库、结算银行等市场参与方,并在深油所官方网站公告。

第五章订货限额制度

第二十条深油所对现货交易实行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是指深油所规定会员的交易账号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某一方向计算的某一交易商品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二十一条订货限额由交易规则及产品合约做出规定,深油所可根据不同交易商品的市场风险情况,分别确定会员交易账号某交易商品的订货限额。

第二十二条某一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的订货限额标准是以该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总订货量为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会员某一交易账号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深油所规定的订货限额。对超过订货限额的订货,深油所有权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代为转让操作。

第六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深油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交易账号某一交易商品的订货数量达到深油所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80%)时, 其应向深油所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等。深油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报告标准。会员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深油所将依据相关规则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会员交易账号的订货数量达到深油所报告界限要求的,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深油所报告。如须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深油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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