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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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是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的有力手段,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时往往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以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第三方依法出具的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来判定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所谓抽样,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从研究对象中抽取一部分单位,以推断并反映总体的情况。因此,我们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遵循科学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只有抽样取证程序合法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可用以“以一部分反映总体的情况”,从而以此来确定总体情况的性质才具有合法性。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2001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12月5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鲁编[2003]12号),将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五)项调整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抽样检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但很多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在抽样程序上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存有很多问题,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突破口,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笔者结合几年来经济检查的实践经验,把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希望能对我们工商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所帮助。
一、抽样取证的一般要求:
1、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其单位领导,并有其单位领导或者相关的实物保管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在场;
3、抽样方法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方法,样品具有代表性。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样品的代表数量应该准确、具体,所代表的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均应记录在案。封样要科学、严谨。
4、当场制作笔录。抽样笔录应当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章。实施现场检查的,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抽样取证的程序:
1 、准备好抽样所需的材料和工具,准备好执法文书、证件、封志、标签等,预先备好无菌塑料袋(瓶)等工具;
2、所抽样品是液态混合物的,一般应分层抽取,并搅拌混样,再分样;所抽样品是粉末、颗粒状的,一般应分区、分层用取样抽取,并混样、分样;所抽样品为较小的包装物或单件物品的,应该随机抽取。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笔录和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要对相关货物的现状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活动、抽样活动(包括现场抽样的步骤、方法等)作如实记录,抽样笔录则侧重记录被抽物品的总体情况、抽样过程和方法、样品加封情况以及样品数量、代表数量等;
4、封样;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存,并由工商执法人员(抽样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抽样取证记录和现场检查记录也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如果当事人在场但拒绝签字盖章,应当在抽样取证记录上注明。如果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保证样品运输、储藏的条件符合规定,及时送检,对所抽取样品应妥善保管,注意保持样品的原始性,保证样品不被暴晒、淋湿、污染及丢失。
三、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程序、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情形(在执法中应当遵守):
1、根据GB1499—1998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样检测;
2、根据GB 5524-85对植物油脂进行抽样检测;
3、根据《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对假冒伪劣卷烟进行抽样检测;
4、根据SH/T0233—1992《液化石油气取样法》对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测;
5、根据GB/T4756—1998《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对包括石油产品和润滑剂及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进行抽样检测;
6、根据GB1605—1979《商品农药采样方法》和GB/T1604—1995《商品农药验收规则》对农药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7、根据GB/T4404.1—1996对农作物种子禾谷类进行抽样检测;根据GB/T440 4.2—1996对农作物种子豆类进行抽样检测;
8、对化肥进行的抽样检测:根据肥料的堆放情况,在各个堆放层采取样品,取样点尽量分布均匀,并保证足够的袋数。小指取样一般不少于10袋,批量大可按下式计算:取样袋数=3×N的三次方根,N为肥料的总袋数。用取样器从袋的一角或对角线插入袋的四分之三处,采取均匀样品,所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带塞的广口瓶中或塑料袋中。
9、对啤酒的抽样:50箱以下,至少(下同)抽取样品数(箱)4箱,抽取单位样品数(瓶/箱)1瓶;50—1458箱,抽取样品数(箱)8箱,抽取单位样品数(瓶/箱)1瓶;1458箱以上,抽取样品数(箱)13,抽取单位样品数(瓶/箱)1瓶;
10、婴幼儿食品的抽样:根据单个销售包装产品的重量,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或多个销售包装样品,再从每个包装中抽取适当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4KG;
11、对茶叶的抽样:(1)大包装取样:1-5件,取样一件;6-50件,取样2件;50件以上,每增加50件,增取一件;5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取一件;100 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按500件计)增取一件。用取样铲在抽取的每件中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500G,混匀后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1000G,一个样品不少于500G。(2)小包装取样:在整批包装完成后的堆垛中,从不同位置随机抽取(按上述标准)件数,从各件内不同位置取出2-3盒(听、袋)。所取样品保留数盒(听、袋),放于密闭的容器中;其余部分现场拆封,倒出茶叶,混匀。再用分样品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
四、注意事项
1、要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格作必要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因此,抽样送检时要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进行审查,并在委托书上载明委托鉴定事项。
2、应履行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抽样前,应向当事人介绍抽样送检的目的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告知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留存样品,不得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