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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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训匜铭案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豊上宫。白扬 父廼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女敢以乃师 讼。女上挺先誓。今女亦既又御誓,專、啬、 睦、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 辞从誓。初可,我义鞭女千,幭剭女。今我赦 女,义鞭汝千,黜剭女。今大赦女鞭女五百, 罚女三百锾。”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曰:“自 今余敢扰乃大小史。”“乃师或以女告,则到, 乃鞭千,幭剭。”牧牛乃誓。乃以告吏邦吏曶 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乍旅盉。 —夏商时期
案例1 商纣王位继承案
帝武丁崩,子帝祖庚立。……帝祖庚崩, 弟祖甲立,是为帝甲。……帝甲崩,子帝廪辛 立。帝廪辛崩,弟庚丁立,是为帝庚丁。弟庚 丁崩,子帝武乙立。……武乙猎于河渭之间, 暴雷,武乙震死。子帝太丁立。帝太丁崩,子 帝乙立。……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 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 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 ——《史记·殷本纪》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 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 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 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 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 御史:……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 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 以易之……具为令。” ——《汉书·刑法志》
三、 春秋战国时期
案例 楚庄王太子案
楚王急召太子。楚国之法,车不得至于茆门。 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驱车至于茆门。廷理 曰:“车不得至茆门。非法也。”太子曰: “王急召,不得须无潦。”遂驱之。廷理举殳 而击其马,败其驾。太子入为王泣曰:“廷中 多潦,驱车至茆门,廷理曰‘非法也’,举殳 击臣马,败臣驾。王必诛之。”王曰:“前有 老主而不逾,后有储主而不属,矜矣!是真吾 守法之臣也。”乃益爵二级,而开后门出太子。 “勿复过。”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案例3 春秋决狱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丙以 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臣 愚一谓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剔之心, 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 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愿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尉计及尉官吏节(即)有劾,其令、丞坐之, 如它官然。
——《效律》
案例4 诬告与控告不实
甲诬乙盗一钱,黥城旦罪。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当为“告 不审”。
甲盗羊,乙知,及端告曰甲盗牛,当为告盗 加赃。 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何论?当赀二 甲。 ——《法律答问》
五、 汉代
案例1 文帝除肉刑
案例2 禹杀防风氏案
昔禹致会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 至,禹杀而戮之。
——《国语· 鲁语》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或言禹会 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 稽。会稽者,会计也。 ——《史记· 夏本纪》
二、 西周时期
案例1 氓之婚姻案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 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 谋。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 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 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诗经·卫风·氓》
四、 秦朝
案例1 责任年龄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 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当完城旦。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
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 (偿)稼。 ——《法律答问》
案例2 犯罪情节与刑罚原则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未盈六 尺,甲可(何)论?当磔。
案例2 上官兴醉酒杀人自首案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 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 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 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官曰:“杀人者死, 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免 父,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
六、 三国两晋南北朝
案例 许允职事犯罪案
(许)允字士宗,世冠族。父据,仕历典农 校尉、郡守。允少与同郡崔赞俱发名於冀州, 召入军。明帝时为尚书选曹郎,与陈国袁侃对, 同坐职事,皆收送狱,诏旨严切,当有死者, 正直者为重。允谓侃曰:“卿,功臣之子,法 应八议,不忧死也。”侃知其指,乃为受重。 允刑竟复吏,出为郡守,稍迁为侍中尚书中领 军。 ——《三国志· 魏书· 夏侯尚书》
案例2 犯跸案与“法信于民”
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 使骑捕之,属廷尉。(张)释之治问。曰:“县人来, 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 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 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 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 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 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顷, 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手足?唯陛下察之。” 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汉书·张释之传》
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 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 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二十钱, 黥为城旦。 ——《法律答问》
案例3 连坐
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 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也。
律曰“与盗同法”,又曰“与同罪”,此二 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 ——《法律答问》
七、 隋唐时期
案例1 房强兄弟谋反连坐案
又旧条疏,兄弟分后,廕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 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 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 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 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盗,非所 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 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 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 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 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 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旧唐书·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