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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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2009-12-28 18:11:10| 分类:默认分类|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1、解答:公司单方面续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

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并在第16条对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做了具体的规定,即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李浩与公司3年合同期满,公司要求

续订,实质上是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仍需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能签订。公司单方续订劳动合同,没

有经李浩的同意,该劳动合同不成立,当然也没有生效。

2、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 1项规定,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

上的”王先生此前在公司连续工作了10年,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是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但在此前双方续签合同时,王先生没有提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张,即可视为王先生已经放弃了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除非王先生能够证明

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继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在此基础上,王先

生主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才可能得到支持。

王先生可以在此次一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提出续签无固定

劳动合同的要求。如单位不同意,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3、解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合法,一经签订,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依约履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

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食品厂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企业严重亏损情况时,乙方(王芳)自动离职”是意图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因此劳动合同中自动离职”的约定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条第2项、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王芳有权要求食品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双方对此条款无效存有争议,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申请确认。

4、解析:医药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应该向陈某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法》第 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销售分公司根据本企业特点,制定《企业内部实行销售毛利润提成工资的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保证了企业自主决定本企业工资的具体分配方式,有利于企业的自我激励与自我发展。但是,企业在享有工资、奖金自主分配权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销售分公司的提成工资办法,是以完成销售利润4000元

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完成这个基数,则不能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的劳动报酬(即工资),这实际上就违背了

国家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应享受最低工资保障以维持本人基本的生活、工作及学习等。陈某在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至少应当获取最低工资。因此,销售分公司不给陈某一分钱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综上所述,销售分公司有权依法确定自己的提成工资分配形式,但在实行工资分配方式时必须保障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销售分公司必须支付陈某3个月的工资,其数

额不得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5、解答:天洁洗衣公司和叶凡试用期的约定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 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叶凡在洗衣公司工作的3个月不存在试用期,应该全部算作劳动合同期,按照正式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发给工资。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洗衣公司用工 3个月却没有与叶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再行支付叶凡

2个月正式录用期的工资。

6、解答:公司的决定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该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行使权利的时间要求是在试

用期间,而不是试用期满后。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付强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与

付强的劳动合同了。

7、解答:工厂的做法不合法,调换岗位不应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

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8、解答: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或第40条、第

41条的规定,且按照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依照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 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不存在上述法定事由,建筑工程队无权提岀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待大楼建设工程完工之际自动终止

劳动合同。

9、解答:裕兴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费,程子阳可以不遵守竞业禁止协议。《劳动合同法》第 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程子阳和裕兴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竞业禁止条款,该竞业禁止条款是双务合同,裕兴公司具有先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据此,因为裕兴公司未尽到先履行义务,程子阳有权不遵守竞业禁止义务的约定。另外,程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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