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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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管理制度
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建立建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各项财务结算工作,制定此制度。
一、权限规定
1、公司各项收支业务应严格履行支付结算手续和结算审批流程。
2、公司外购材料、大宗物资、办公用品等都需执行此结算管理制度。
3、外购业务应将签定的订单或合同报财务部备案,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审批、采购、检验、入库,各项流程手续必须完善,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或结算。
二、结算流程
1、每项业务若涉及到预付款条款,经办部门应当在业务办理开始之时出具《预付款说明书》,由经办部门主管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审核通过,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执行该业务。
2、办公用品等项目由采购部门提供《采购计划书》,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由经办部门提供《采购合同》、《预付款说明书》(若涉及),报与财务处,由财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通过,方可执行结算审批流程。
3、涉及预付款的项目,财务出纳在收到经财务部门主管领导审
核签字通过的《预付款说明书》或复印件后,可以支付预付款,并办理预付款支付手续。
4、其他款项在办理结算之前,供货商或劳务提供商等应提货完整的供货依据、发票等。
5、本公司业务经办部门提供相应供应商的供货数量、质量证明,出具《验收单》、《付款申请单》,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6、供货商依据、发票等和经办部门《验收单》统一由经办部门提供给财务部门结算人员,结算人员根据《预付款说明书》、《采购合同》、《验收单》、《付款申请款》发票等,核对各项手续是否完备、正确,发票是否属于无效发票,核对无误后,填写《结算单》,办理结算手续。
7、财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付款申请单》、《验收单》、《结算单》、发票,无误后签字确认。
8、《付款申请单》、《验收单》、《结算单》、发票最终报与总经理,总经理确认签字后可办理付款。
9、经办部门人员持手续完备的《付款申请单》、《验收单》、《结算单》、发票到财务出纳办理付款。
10、出纳核对无误后办理付款,并做记账处理。
三、补充说明
1、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试行。
2、此制度试行期间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向财务部反馈。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