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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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办法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和《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解决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后发生大额医疗费用造成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单位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补充医疗保险金,由单位自管,从成本列支,设置专门会计帐目,专款专用,按比例报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
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
1、门诊: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年内门、急诊医药费,由医保中心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个人负担比例部分(不含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报销:%;
2、住院: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医药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比例部分(不含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报销%;
3、特殊病: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等特殊病的门诊或住院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比例部分(不含自费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支付%(不低于50%),年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封顶。
三、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核登记制度。
2、职工或退休人员需持医保部门开据的有关凭证,经单位专管员审核,领导审批。
3、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当年结余的部分转入下一年合并使用,当年不足支付的,下一年顺延报销。
4、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与收支情况,接受职代会审查,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向区医保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情况。
6、本方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