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行政复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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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号:白府法字[2003]7号

发布日期:2003-6-25

执行日期:2003-6-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行政,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及有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及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复议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执行职务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错案责任,应当依据错误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五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及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七条复议工作人员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经法定程序立案,擅自受理和审理案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

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引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三)丢失或者损毁证据材料的;

(四)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询问笔录、复议讨论笔录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的;

(六)非法干涉办案人员及下级复议机关依法审理案件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及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辱骂、体罚当事人及其他复议参与人的;

(九)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维持行政机关错误的处理决定,或者撤销行政机关正确的处理决定的;

(十一)泄露复议工作秘密的;

(十二)其他违法办案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区分

第八条承办人故意违法办案或者过失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经说明,批准人仍主观臆断,拒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的,由承办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集体讨论案件时,主持人或负责人违反规则导致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或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上级复议机关否定下级复议机关正确决定的,由上级机关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下级机关拒不执行上级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违法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错误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责令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并可视情节收缴行政复议工作证或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证;

(三)确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主动承担责任、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错案责任人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违法办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监察部门与法制部门应根据白府法监联字[2003]1号文件建立联合通报制度,对错案由法制办提出处理建议,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错案责任的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对错案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监督

第十六条复议工作人员所在机关应根据内部监督机制,及

时发现并纠正违法办案。

第十七条上级复议机关有权调查、追究下级复议机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或者责成下级复议机关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下级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一级复议机关。上级复议机关发现下级复议机关对错案责任追究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下级复议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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