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流程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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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一张图看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步骤

【干货】一张图看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步骤

【⼲货】⼀张图看懂⾏政规范性⽂件的发⽂步骤作者:陈娅⼴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合伙⼈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政规范性⽂件,⾏政规范性⽂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件”,是指除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外,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在⼀定期限内反复适⽤的公⽂。

制发⾏政规范性⽂件是⾏政机关依法履⾏职能的重要⽅式。

规范性⽂件作为法律制度的延伸,也是⾏政机关实施⾏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反复适⽤的公⽂2021年7⽉18⽇,⾃治区审议通过并公布了《⼴西壮族⾃治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壮族⾃治区⾏政规范性⽂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1年11⽉24⽇,南宁市重新制定并公布了《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两份⽂件均明确了红头⽂件的制发步骤,进⼀步加强了对红头⽂件的监督管理。

根据《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规范性⽂件和部门规范性⽂件:市、县(市、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乡(镇)⼈民政府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政府规范性⽂件。

市、县(市、区)⼈民政府⼯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部门规范性⽂件。

两类⽂件的发⽂步骤有所差别。

我们在提供咨询和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些环节或者细节被忽略。

以下以政府规范性⽂件为例对制定流程予以梳理:1⼀、调研起草(⼀)调研进⾏调查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起草⾏政规范性⽂件,应当对制定⾏政规范性⽂件的必要性、可⾏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等进⾏调查研究进⾏评估论证。

题、拟确⽴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预期效果、社会风险以及其他可能产⽣的影响等进⾏评估论证(⼆)起草1.这⾥⾸先需要厘清制定机关和起草单位。

制定机关。

⾏政规范性⽂件的制定机关即发⽂机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珠府〔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基本规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职责分工、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等。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为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是指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行政行为、明确权责、加强监督等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化,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公布的对行政管理对象有普遍约束力的、用以明确、规范政府行为的文件。

其特点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特殊的制定程序和效力、权责明确、合法公正。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和意义1. 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可以规范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的行为,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明确权责分工。

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机关的职责和权力,保障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减少权力寻租和滥用的可能性。

3. 加强监督机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同时也给予了社会和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权力,推动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要内容1. 立法程序与制定要求。

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要求,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内容要求与审查机制。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避免不合理和冲突的规定。

3. 公示与解释权。

建立健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示制度,确保社会和公众的知情权。

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防止不同解释导致的执法不一致。

4. 责任追究与监督机制。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处。

加强社会监督,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 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导致合法性和公正性得不到保障。

建议加强立法程序的规范性,明确规定制定要求和流程。

行政管理制度流程

行政管理制度流程

行政管理制度流程
行政管理制度流程是指在政府部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为确保公共事务的正确、有序、高效、公正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程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立法制度: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

2.规划程序:政府部门在制定各项规划及项目前,需先制定详细的计划,进行科学的规划、评估和论证,确保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3.决策程序:政府部门制定各种政策和制度前,需要开展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和论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合理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结果合理、可行、公正。

4.执行措施:政府部门对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的实施和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5.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对各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行政管理制度流程的规范化操作,不仅可以确保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公共事务的公正进行,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政府部门的形象和信誉,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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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普府[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普府〔2013〕4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修订的《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5月7日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13年5月20日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普会[2013]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权限和程序法定,法制统一,公众有序参与以及合理性、合法性与可行性兼备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全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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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
(一)起草者的确定 1.指定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规范性文 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起草。 2.委托专家起草或者专家参与起草。 (二)起草程序: 1.调研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2.广泛听取意见。 3.部门充分协商。 ★起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事项,或 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还需要经过以 下程序: 1.请示政府同意; 2.在政府网站或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3.举行听证会听证; 4.组织专家论证。 22
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格式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 □□□□□厅(委/局/办)起草的《□□□□□□□□(送审稿)》已 经我办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过程 □□□□年□月□日,□政府(局/委/办)办公室将 《□□□□□□□□(送审稿)》送我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接到送审稿后, 我办即安排专人进行了研究,并……(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作出描述)。 二、合法性情况 (1)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 定该规范性文件;(2)制定程序不合法应当补正。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 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 单位补正程序; (3)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 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建议。 三、登记、编号和公布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并经市(县/区) 长签署后,我办将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湖南省规范 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登记、编号和公布。 (公章) □□□□年□月□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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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09-00029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各级政府部门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分类、制定程序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制定的、有约束力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是规章、规定、细则、办法、规范、通知、意见、通告等形式,旨在对特定行政活动进行指导、规范和约束。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行政法规性文件和行政非法规性文件。

行政法规性文件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以上政府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非法规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对特定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需要保证其合法性和科学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项:行政机关确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并进行立项审批。

立项时需要明确文件的名称、修订依据、制定目的和范围等。

2. 起草:由具体部门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和行政经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意见征求。

3. 审批:起草完成后,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4. 公示:政府部门需要将草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

公示期间一般为30天,公示期过后需要对公众的反馈和建议进行合理的反馈和处理。

5. 批准:经过公示期后,政府部门根据公众的反馈和建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最终由领导批准发布。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措施为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政府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1. 定期回顾:政府部门需要定期回顾已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废止已经过时或不再适用的文件。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1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三统一)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审查、统一登记和编号、统一公布。

第五条(制定主体)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二)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三)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3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3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____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市政府审查。

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文字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六)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邯郸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邯郸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邯郸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8•【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86 号《邯郸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4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樊成华2023年6月18日邯郸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2月1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2017年11月24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修正,2023年6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公布,省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及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工作方案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层级监督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分别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单位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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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
(一)起草者的确定 1.指定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规范性文 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起草。 2.委托专家起草或者专家参与起草。 (二)起草程序: 1.调研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2.广泛听取意见。 3.部门充分协商。 ★起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事项,或 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还需要经过以 下程序: 1.请示政府同意; 2.在政府网站或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3.举行听证会听证; 4.组织专家论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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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形成及报送
(一)一个部门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形成及报送 1.部门承办处室形成初稿; 2.部门法制机构审核; 3.部门负责人讨论。 经过以上程序,修改形成的最后一稿为送审稿。部门将送审 稿等材料报送政府审查决定,径送政府办公室。 (二)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形成及报 送 1.主办部门起草处室形成初稿; 2.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3.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 4.主办部门负责人讨论或者协助主办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 经过以上程序,修改形成的最后一稿为送审稿。送审稿经多 个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由主办部门将送审稿等材料报送 政府审查决定,径送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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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制定特定部门文件通知格式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同意制定《□□□□□□□□》的通知
□□□局(委/办): 你局(委/办)□□□□年□月□日向市(县/区)人民 政府递交的•□□□□□局(委/办)关于制定†□□□□‡ 的请示‣(□□□„□□□□‟□号)收悉。经研究,并经 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同意你局(委/办)制定 •□□□□□□□□‣,请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 法‣的规定做好制定工作。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备案、清理与评估,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管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与备案审查工作,并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与备案审查工作,并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组织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青府办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作如下通知:一、责任主体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对由其起草或实施的区政府(区府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负责。

二、工作要求(一)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2及附件3中的部分),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及时开展梳理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情况相应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相关内容后重新发布、废止文件等处理建议。

1.对经评估拟延长有效期或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发布。

发布的格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发布的参考格式的通知》(沪府法[2012]14号)执行。

2.一件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时的牵头部门汇总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梳理评估。

3.对经评估后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施的,宣布失效或废止(二)对2010年5月1日后至2014年底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梳理: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精选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精选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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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为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 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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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பைடு நூலகம்的文种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 纪要等文种;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 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五)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文件; (六)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 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 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七)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及以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名义下发 的文件; (九)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十)涉密文件; (十一)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十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三)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四)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五)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 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 通知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内容再行确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 决定; (三)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 性整顿工作方案; (四)批复、答复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管理,但内容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 一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纳入; (五)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 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 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 (七)指导意见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 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部门针对各行各业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以调整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但是,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和监督,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国《行政法》中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具备适用规则的效力”。

这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行政机关为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而发出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性、约束性的文件。

因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该加强,避免其过度规范市场行为。

其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民主、科学的原则。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听证、征求意见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应当依据《行政程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文件的实施程序和制止不当使用的手段。

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应当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并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研究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后,要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强化问责机制,对制定不当、实施不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纠正和惩处。

同时,各级政府要拓宽与社会各界的交流渠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和问责,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治理效能。

总之,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管理也十分关键。

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加强监督和评估,才能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维护法治统一;(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四)精简和效能;(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专题培训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专题培训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专题培训
赵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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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

《管理规定》出台以前,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制 定和管理主要依据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和04年省政府93号令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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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



上级文件的规定原则性强,一些管理细节缺乏 具可操作性的依据 佛山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遇到一些上 级文件未涉及的实际问题 随着法制环境的变化,对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 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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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例外规定
1、内部文件 2、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3、工作意见、会议纪要 4、业务指引、办理时限、操作规程 5、规划、纲要 6、便民通告 7、技术、收费等标准 8、直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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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作程序 三、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五、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六、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简要介绍 七、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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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流程

(三)区政府报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超期报备 2、报备材料不齐、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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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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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性文件的制作程序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流程 1、送审材料要求(九项) 2、起草说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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