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损失互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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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损失互助保险条款

〔与协会相关条款逐条比照〕

总则

第一条

〔一〕本保险的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互助保险合同,并依据合同商定担当赔偿责任的农机互助保险组织;

〔二〕投保人为拖拉机、收割机和其他农机的合法持有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投保人成认农机互助保险组织的章程及其互助保险治理方法,交纳互助保险费,使其财产受互助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互助保险理

赔金恳求权,则成为被保险人。本保险属于互助性质,被保险人兼具

保险人身份,故对互助保险业务每一年度的节余部共享有权益。

〔协会条款〕:

1、凡从事拖拉机经营的农机户、驾驶人,成认《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章程》和《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安全互助治理方法》,交纳会费,均可成为农机安全协会安全互助会员。

2、会员交纳会费即可享有与会费标准相对应的安全互助权益。年度权益积分按规定可抵算为会员会费。

3、〔湖北〕会员在安全互助期限内,未发生事故即对该互助期限内会费节余局部拥有权益,形成会员权益积分。年度权益积分可在第三个互助年度抵算为会员会费。

〔陕西〕会员交纳会费即可享有与会费标准相对应的安全互助权益。年度权益积分按规定可抵算为会员会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取得规定的驾驶操作证后,方能参与驾驶操作人安全互助。

协会依据承保的互助保险类别担当责任,其中驾驶员以个人会员费 50 元,为附加意外损害互助保险,不单独参保。

其次条

〔一〕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承受书面形式。

〔协会条款〕本互保合同为不定值互保合同。即在互保标的发生风险责任损失时,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二〕农机损失互助保险为根本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和机上人员责任险。投保了根本险后,可选择投保附加险和特约条款。根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根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根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根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

为准。

〔协会条款〕:本条款的安全互助责任由驾驶人意外损害、拖拉机损失、第三者责任三局部组成: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农机包括拖拉机、收割机和其他农机。

其他农机特指以下四类机具:

〔一〕机动植保机械、插秧机、微耕机、田园治理机;

〔二〕机动脱粒机、饲料饲草粉碎〔揉切〕机、铡草机、卷帘机;〔三〕开沟机、清粪机、沼液沼渣清运机;

〔四〕小型挖掘机〔0.4m3以下〕、小型挖坑机、推土机。

〔协会条款〕本互助条款中的农业机械特指以下四类机具:

一类:机动植保机械、插秧机、微耕机、田园治理机;

二类:机动脱粒机、饲料饲草粉碎〔揉切〕机、铡草机、卷帘机;

三类:开沟机、清粪机、沼液沼渣清运机;

四类:小型挖掘机〔0.4m3以下〕、小型挖坑机、推土机。

第四条

以下状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根本险及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农机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

〔二〕局部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或大于保险金额

〔协会条款〕

〔陕西〕在互助期限内,驾驶人意外损害、拖拉机损失、第三者责任补偿金额与免补金额之和到达最高补偿限额之后,互助责任终止。

〔朱文问题:机手险、机损险、三者险应是三个险种合同,各险种有独立的保额确定方法和合同终止方法,三个险种理赔之间无联

系,机手险、三者险合同终止与机损险合同终止也无联系。〕

〔湖北〕在互助期限内,会员意外损害补偿金额到达最高补偿限额之后,驾驶操作人意外损害互助责任终止。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损失的安全互助补偿金额与免补金额之和,到达最高补偿限额或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发生全部损失得到本条款商定的补偿金额后,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机身损失的互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农机在被保险人〔含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

用人〕使用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农机的全部损失或局部损失,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商定负责赔偿:

1.〔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行驶中坠落;

2.〔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3.〔三〕、载运保险农机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协会条款〕:

在安全互助责任期限内,会员本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驾驶互助拖拉机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的损失,由协会依据本互助合同的商定负责补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冰雹、暴雨、洪水;

6、地陷、冰陷、崖崩、泥石流、滑坡。

二、施救费用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含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农机损失而实行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协会条款〕:合理的施救费用,由协会担当,但不超过最高补偿限额的 1.5%。

〔参考;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担当;保险人所担当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含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管任何缘由造成保险农机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被保险人〔含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人〕有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消灭证据;被保险人〔含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人〕的有意行为、犯罪行为;

〔协会条款〕会员或驾驶人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互助拖拉机肇事逃逸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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