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0725RKH005-2018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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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0725RKH005-2018 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

2018年7月31日发布2018年7月31日实施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

本标准由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国锋、路恩斌、徐美铭、徐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以下简称ACS树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43.1-2008 塑料简支梁冲击性能的测定第1 部分:非仪器化冲击试验

GB/T 1636-2008 塑料能从规定漏斗流出的材料表观密度的测定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3 要求

3.1 基本指标

ACS 树脂的基本指标应符合表1 要求。

表 1 基本指标

3.2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 号令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自然光下目测。

4.2 筛余物

用感量0.1g 的天平,称取50g 样品质量为G1,放入30 目的筛内过筛,用软毛刷反复刷擦,直至不再有试样落下为止,未通过筛的样品质量为G2,筛余物以质量分数G 计,数值以%表示,按式(1)计算。

×100% (1)

G=G2

G1

式中:

G ——筛余物

G1——未过筛前的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G2——未通过筛的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1位。

4.3 挥发份的测定

4.3.1 仪器

水份快速测定仪

4.3.2 步骤4.3.2.1.天平零位的调整:用10 克砝码调整零位,使零位线对准基准刻度线。

4.3.2.2.预干燥处理:把要用的称盘,放进仪器加热室内进行干燥处理,冷却至常温。

4.3.2.3.称取试样:在常温下,使用5g 定量试样,开启天平和红外线灯,对试样加热,若干时间后,刻度移动静止,标志着试样内挥发份已蒸发,并达到恒重点,读取试样挥发份。

4.4 表观密度

按GB/T 1636-2008 的规定进行,采用B 型漏斗。

4.5 产品与PVC 共混物,缺口冲击强度测定

4.5.1 压塑试样的制备

4.5.1.1 试样制备用仪器见表2

表2

4.5.1.2 试样配方见表3

表3

4.5.1.3 制样

将各种物料按配方称重,在容器内用混料棒搅拌3 分钟,确保搅拌均匀。然后在185℃的双辊上进行开炼,开炼5 分钟后将片取下压平。将压平的片使用裁刀切割成20*9mm的小样片,共计88g,放入模具中在185℃的平板硫化机进行硫化,加热3分钟,保压3分钟,降温3分钟后取出。

4.5.2 测试

按GB/T1043.1-2008 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本标准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逐批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有外观、筛余物、挥发份、表观密度。

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

5.2 组批

一个生产批或由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设备等条件下,生产的几个批次为一个检验批。

5.3 抽样

按GB/T 2828.1-2012 的规定进行采样。

5.4 判定规则

经检验,若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指标要求,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若检验结果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指标要求,应从双倍采样单元数中采样复检,若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本标准指标要求,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5.5 仲裁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6.1 标志

包装上应有清晰的标志,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商标、本标准编号、净质量、产品批号、防湿和防晒。

6.2 包装

产品宜采用有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或纸塑复合袋包装,每袋净重20kg、25kg,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6.3 运输

运输时应采用洁净的运输工具,防止日晒雨淋,装卸时应小心轻放。

6.4 储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防止日光照射,远离热源,贮存温度不得高于30℃,贮存期自生产之日起不超过1 年。一年后经检验如符合上述指标的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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