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0725RKH005-2018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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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0725RKH005-2018 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
2018年7月31日发布2018年7月31日实施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
本标准由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国锋、路恩斌、徐美铭、徐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PVC抗冲改性剂ACS树脂(以下简称ACS树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43.1-2008 塑料简支梁冲击性能的测定第1 部分:非仪器化冲击试验
GB/T 1636-2008 塑料能从规定漏斗流出的材料表观密度的测定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3 要求
3.1 基本指标
ACS 树脂的基本指标应符合表1 要求。
表 1 基本指标
3.2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 号令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自然光下目测。
4.2 筛余物
用感量0.1g 的天平,称取50g 样品质量为G1,放入30 目的筛内过筛,用软毛刷反复刷擦,直至不再有试样落下为止,未通过筛的样品质量为G2,筛余物以质量分数G 计,数值以%表示,按式(1)计算。
×100% (1)
G=G2
G1
式中:
G ——筛余物
G1——未过筛前的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G2——未通过筛的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1位。
4.3 挥发份的测定
4.3.1 仪器
水份快速测定仪
4.3.2 步骤4.3.2.1.天平零位的调整:用10 克砝码调整零位,使零位线对准基准刻度线。
4.3.2.2.预干燥处理:把要用的称盘,放进仪器加热室内进行干燥处理,冷却至常温。
4.3.2.3.称取试样:在常温下,使用5g 定量试样,开启天平和红外线灯,对试样加热,若干时间后,刻度移动静止,标志着试样内挥发份已蒸发,并达到恒重点,读取试样挥发份。
4.4 表观密度
按GB/T 1636-2008 的规定进行,采用B 型漏斗。
4.5 产品与PVC 共混物,缺口冲击强度测定
4.5.1 压塑试样的制备
4.5.1.1 试样制备用仪器见表2
表2
4.5.1.2 试样配方见表3
表3
4.5.1.3 制样
将各种物料按配方称重,在容器内用混料棒搅拌3 分钟,确保搅拌均匀。然后在185℃的双辊上进行开炼,开炼5 分钟后将片取下压平。将压平的片使用裁刀切割成20*9mm的小样片,共计88g,放入模具中在185℃的平板硫化机进行硫化,加热3分钟,保压3分钟,降温3分钟后取出。
4.5.2 测试
按GB/T1043.1-2008 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本标准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逐批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有外观、筛余物、挥发份、表观密度。
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
5.2 组批
一个生产批或由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设备等条件下,生产的几个批次为一个检验批。
5.3 抽样
按GB/T 2828.1-2012 的规定进行采样。
5.4 判定规则
经检验,若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指标要求,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若检验结果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指标要求,应从双倍采样单元数中采样复检,若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本标准指标要求,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5.5 仲裁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6.1 标志
包装上应有清晰的标志,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商标、本标准编号、净质量、产品批号、防湿和防晒。
6.2 包装
产品宜采用有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或纸塑复合袋包装,每袋净重20kg、25kg,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6.3 运输
运输时应采用洁净的运输工具,防止日晒雨淋,装卸时应小心轻放。
6.4 储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防止日光照射,远离热源,贮存温度不得高于30℃,贮存期自生产之日起不超过1 年。一年后经检验如符合上述指标的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