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临时线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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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临时线路审批制度

为加强电气临时线的管理,避免因不规范电气临时线的使用而发生的触电、火灾等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术语与定义

电气临时线,是指因生产、工作急需而临时架设的3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电器线路。

2、职责

2.1、生产采购部

2.1.1、负责对申报的临时线路审批及使用的监管;

2.1.2、负责对相关方项目中的临时线路的审批及监管。

2.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申报临时线路的会签,并确认作业区域的危险控制方法。

2.3、使用部门负责对临时线路的申报、控制和维护。

3、临时线的审批

3.1、因临时性生产或其它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由使用部门提出临时用电申请,填写《临时线路申请单》,经生产采购部审批,安全部会签后方可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3.2、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过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3.3、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到安全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注销的,按延期使用处理。

3.4、相关方需要接临时线的,由项目的责任部门(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相关方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的责任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对临时线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3.5、电工在校验电气设备或临时检修使用线路,以及利用插座接插电源的移动式机电设备,使用期限在1个工作日以内,可不办理临时线

路审批手续,但工作完毕后应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4、临时线的架设

4.1、临时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套软线,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4.2、临时线敷设应沿墙、架空或地面敷设,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4.3、沿墙架空,其高度室内应大于2.5米,室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

4.4、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气管等的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假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4.5、沿地面敷设应有可靠保护,防止线路受外力损坏。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符合规定的数值,潮湿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4.6、临时线路应装有控制总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有与负载匹配的熔断器。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4.7、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8、使用部门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落实专人维护检查。

4.9、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确因生产需要架设临时线的,应按相关防爆线路要求架设。

5、临时线的管理

5.1、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在用临时线路的安全检查与管理,临时线不得超期使用。

5.2、未经核准擅自接拉临时线路的,安全部有权责令其停止继续使用,限期拆除,并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处罚,造成后果的将从重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5.3、安全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线路的督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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