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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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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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人资/2)508-2014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收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深化人力资源集约化管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有关名词含义:

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收入,是指企业分配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内外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以及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国有股权期权等工资外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

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集约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公司总部职责:

(一)制定统一的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和计划、工资分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职工福利和保障等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

(三)核定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福利计划,调控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工资水平。

(四)核定由公司党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

(五)组织开展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六)组织开展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公司各级单位工资收入秩序。

(七)组织开展工资收入的信息化建设。

(八)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下达的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总(分)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和计划、工资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公司级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工资收入各类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方案。

(二)执行公司总部下达的工资总额和福利计划,管理所属各级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和福利计划。

(三)核定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标准,监督指导地市公司级单位管理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企业负责人薪酬。

(四)组织所属各级单位开展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五)组织开展所属各级单位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落实工资收入的信息化建设,完善基础资料管理。

(七)执行公司下达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省公司级单位本部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执行、工资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主办集体企业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制定的工资收入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执行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执行、工资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四)监督指导主办集体企业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以下事项,须履行公司决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审批程序:

(一)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动用工资结余、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企业年金、住房补贴、国有资产股权期权激励等方案,须上报国资委审核批复后执行。

(二)公司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工资分配制度、公司党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职工福利和保障制度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各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方案等,须履行相关决策或民主程序后执行。

第九条以下事项,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或者核准:

(一)年度工资总额、福利预算。

(二)动用工资结余。

(三)由上级主管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四)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设方案。

(五)建立或者调整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七)建立或调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八)建立住房补贴制度。

(九)国有资产股权、期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条公司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国资委对公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公司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各级单位执行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一条每年年初,公司根据国资委关于工资总额预算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上报国资委。

第十二条公司在国资委批复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内,按照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水平“双控”要求,统筹考虑经营效益、劳动效率、业绩考核结果、人员结构、人工成本水平和地区差异等因素,编制下达各省公司级单位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三条各省公司级单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业绩考核结果、人工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所属各级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和人均工资水平进行合理调控。对经营亏损和效益下降的所属各级单位,要严格控制其工资增长水平。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必须严格在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执行工资发放,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不得产生新的工资结余或者将未使用完的工资总额挂往来账。所有工资性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规范工资列支渠道。

第十五条实行货币化改革后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以及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五项福利性补贴,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单列管理,不得从其他成本或福利费中列支相关项目。

第四章工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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