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办字[1996]2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6.07.01
【实施日期】199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财办字〔199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部属各院校,部内各单位:
为了适应财政系统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我们编制了《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实施之日起,凡印发的正式公文均应设“主题词”一栏(主题词栏位于抄送机关之上),并按《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正确标引主题词。
二、省(区、市)级以下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财政监察办事组如何实施《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
产管理局及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行决定。
三、实施《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厅秘书处联系(联系人:陈立新,电话:68552145)。
附件: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
财政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
为了适应财政系统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特编制《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本词表)。
本词表的编制在兼顾思想性、科学性、实用性和概括性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1.既突出了财政部门的行业特点,又保持与《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衔接和协调。本词表在全部保留《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主题词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数量财政业务方面的主题词。
2.简便易行、词义单一。凡是通过组配能表达的词(具有特定意义的专有词除外)及意义相近的词不单列。
3.立足当前,兼顾过去。属于过去常用的但现在不再运用的主要词语仍然选入。
本词表主要用于标引和计算机管理检索财政系统的公文。
一、体系结构
(一)本词表共由17类1226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5类960个主题词(其中,《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主题词631个,新扩充的主题词329个),附表有2类266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财政类”、“综合经济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综合经济类”中的“计划”、“经济管理”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综合经
济类”中“计划”类别词内的“规划”、“统计”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和检索。
(二)凡属新扩充的主题词均用黑体字,以区别于《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主题词。
二、使用方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一般不超过7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引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主题词的标引顺序是,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一份文件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
如:《财政部关于召开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通知》就需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财政”、“会议”,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通知”。
如:《财政部印发朱镕基同志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需先标引第一个主题“财政”、“会议”,后标引第二个主题“税务”、“会议”,因有两个“会议”主题词,去掉一个,此文主题词标引为:“朱镕基财政税务会议讲话通知”。
(三)主题词的标引应在分析全文的基础上进行。即通过分析文件内容、文件标题,提炼出该文件真正具有检索意义的主题概念,并将其科学、准确、规范地转换为本词表中的主题词。在标引主题词时,属于可有可无的主题词不标引,有最专指的主题词就不得用上位词(其涵盖面比其大的主题词)或下位词(其涵盖面比其小的主题词)标引,有单个主题词能表达公文含义时就不得用组配的主题词。
如:标引关于“差旅费”规定的文件时,在本词表里有最专指的主题词“差旅费”,就不得用其上位词“经费”标引。
如:标引关于“会议费”规定的文件时,在本词表里已有单个的主题词“会议费”,就
不得用“会议”和“经费”组配。
(四)标引主题词时,如没有专指的主题词表达所需反映的内容,则应选取最直接相关的主题词组配标引;如组配仍无法达到要求时,可选取最直接的上位词进行标引。如:标引关于“财税改革”的文件时,在本词表里没有“财税改革”,就需用最直接相关的主题词“财政”、“税务”和“改革”组配标引。
如:标引关于在日本发行“武士债”的有关文件时,在本词表表里没有“武士债”,就需用其最直接的上位词“外债”进行标引。
(五)附表中的区域主题词与主表中的主题词具有同等效力,当公文的主题内容涉及到某区域时方可选用。如果附表中所列的国家、地区的实际名称发生了变化,可按变化以后的标准名称使用。
如:《财政部关于河北省财政管理体制的函》、《财政部关于×××等赴香港参加“××项目”贷款签字仪式的请示》,就需要用河北、香港。
(六)在标引公文主题词时,凡文件内容涉及到真正表达公文主题的人名(外国人名不标引)和未列入本词表的县级以上地名(乡村级地名不标引)时,其人名和地名均可作为自由词直接准确规范地标引(人名用全称,地名不标后缀“县”、“市”、“地区”等)
(七)在标引公文主题词时,凡遇到新颁布的财政业务方面的“法”(不包括各种规章条例)和新开征的“税种”名称未列入本词表时,其“法”和“税种”名称均可作为自由词直接准确规范地标引(不标前缀“中华人民共和国”)。
(八)在标引公文主题词时,凡遇到“主题词表”内没有但又必须标引的新生语词,可以先标引,但须在本语词后加“(*)”。
(九)凡财政部上报中共中央的文件,必须按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公文主题词表》标引规则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