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执法案卷审查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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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案卷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国家局《关于烟草行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并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内部审查。
第三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查工作由受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烟草专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以下材料提交本级烟草专卖主管机构的法律工作机构审查。
(一)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笔录;
(二)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行政处罚初步意见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第五条烟草专卖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七)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
通知承办人员补充调查或者依法重新进行处罚。
第六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处罚的主体资格不合格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以及程序不合法的,应当撤消案件;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第310号令发布施行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经审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员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执行。
第八条案情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经主管机构领导成员集体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