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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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研究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发挥着技术和政策性的作用。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组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原产地标准以税目改变标准为主,从价百分比为辅,有效地促进了自贸区内部的贸易和防止了贸易规避和分散行为。

[关键词]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标准

一、原产地规则的定义、作用及分类

原产地(origin)其原意为来源或开端。[1]原产地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原产地规则是指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裁决,主要包括制定原则、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程序规则、管理机构、罚则及争端解决等组成部分,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是原产地标准。广义的原产地规则除了货物原产地规则外,还包括服务原产地规则。(在本文中,如无特别说明,所指的都是货物原产地规则)。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也从原先的纯技术性规则向政策性工具转变,各国政府一般都制定多种原产地规则,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内需,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本文作者将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分为两类:技术性作用和政策性作用。

(一)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性作用

所谓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性作用是指原产地规则首先是作为确定货物的“国籍”而出现的,它的本质属于一种技术性的规范而产生的基本功能。这些基本功能主要有:确定货物的来源,开展对外贸易统计工作,海关征税等。由于各国之间签署了大量自由贸易协议以及各种优惠贸易安排,使得各国海关必须借助原产地规则来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以便向特定受惠国的货物提供优惠的关税待遇。另外,原产地规则在进行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行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原产地规则的政策性作用

20世纪70年代以后,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重要的非关税措施,在维护各个经济体的利益,实现国家的贸易政策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利于吸收直接投资。以自由贸易区为例,区外出口商为了保住其在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中的既有市场,会被迫进行直接投资,实现生产当地化,减少原产地规则对其出口利益造成的损失;其次,保护本国利益,增加就业机会。例如美国于1933年制定的《购买美国货法》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所需要的货

物时,只要美国货价格不超过外国货价格的6%-12%,就应优先购买美国货。美国货的标准是指:最终产品在美国制造完成,且其中采用的美国零部件价格至少在50%以上。美国每年约有2000多亿美元的预算用于非军事项目政府采购,严格的美国货标准有力地保护了美国产业,扩大了内需,从而为美国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2]最后,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会加速贸易转移的效应。例如,NAFTA 中关于纺织品贸易的北美纱线规则要求纺织品和服装生产投入的纱线需100%原产于北美三国才能享受自由贸易待遇。这样服装生产厂商为了获得优惠关税待遇,将会放弃区外便宜的纱线而转向区内采购,从而形成大量的贸易转移。

(三)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1.原产地规则可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根据导致给予超出适用GATT1994第1条第1款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主贸易制度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3]根据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互惠贸易安排下的原产地规则,包括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以及非互惠的原产地规则,即普惠制原产地规则。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国而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裁决”,“包括用于非优惠商业政策工具的所有原产地规则。”[4]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根据不同的非优惠性商业政策又可以分为最惠国待遇原产地规则、反倾销措施原产地规则、反补贴措施原产地规则、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关税配额原产地规则、政府采购的原产地规则、贸易统计的原产地规则等等。

2.根据适用的对象不同,原产地规则可分为货物原产地规则和服务原产地规则。货物原产地规则进一步分为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前者指受惠国为了保证给惠国对其的优惠待遇而制定的;后者指给惠国为了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而使用的。由于长期以来,货物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主要的位置,因此,货物原产地规则几乎成了原产地规则的代名词。服务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服务贸易,由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兴起历史比较短,加之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如无形性,不可存储性等,[5]因此服务原产地规则与货物原产地规则相差较大,各国对此的规定比较零星、分散,国际社会为协调服务原产地规则作了一些工作,《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7条规定,服务原产地规则可分为服务提供者的国籍和服务来源地两个标准。

3.原产地规则还可以分为国内法中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法中的原产地规则。作为国际法中的原产地规则包括全球性和区域性原产地规则,前者如WTO的《原产地规则协定》;后者有欧盟和NAFTA的原产地规则等。国内法中的原产地规则由各国自行制定,有的规定在海关法中,有的以独立的法律文件形式出现。在两者的关系上,原产地规则起源于国内法,由于各国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出入太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加之二战之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各国出于协调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开始制定作为国际法上的原产地规则。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对原产地标准的规定

NAFTA的原产地规则属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它的主要作用在于:①确定产品享受内部优惠待遇;②防止贸易规避和分散行为;③禁止成员内那些主要依靠进口原料和零部件进行简单加工和组装后形成的制成品享受区内贸易优惠待遇;④通过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扩大区域内中间产品,原料产品贸易。它的原产地标准由两部分组成:

(一)完全获得标准

NAFTA第401条a项规定“完全在缔约国境内生产或获得的货物”属于NAFTA的原产性货物(Originating Goods),具体地包括下列情形:①缔约国境内开采的矿产品;②缔约国境内出产的植物;③缔约国境内生长的动物及制品;

④缔约国境内所得的狩猎物;⑤在缔约国登记的船只所捕捞的水产品;⑥对⑤项产品进行加工后的商品;⑦由缔约国或缔约国人民开发海底资源所得的产品;⑧由缔约国或缔约国人民从外层空间所得产品;⑨缔约国境内生产所产生的废物和碎片。NAFTA的完全获得标准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一致,它的原产地标准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实质性改变标准上。

(二)实质性改变标准

如前所述,实质性改变标准实际上包含三种不同的判断方法,在几个主要的自由贸易区中,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提出产品含量40%以上源于成员国的产品可视为原产于成员国;1983年澳大利亚——新西兰紧密经济安排的原产地规则以50%价值增值为基础,同时要求制成品最后制成过程必须在出口成员国的境内完成。[6]NAFTA的原产地标准以税目改变标准为主,从价百分比为辅,对某些特殊产品(如纺织品)适用加工工序法。

1.税目改变标准

NAFTA对原产地规则相当重视,在NAFTA协定中专门以15个条文,4个附件加以详细规定,NAFTA的原产地标准主要判断产于缔约国境内,但本身包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的原产地。一般地说,这类产品必须发生税目改变,才能获得NAFTA的原产地资格,例如美国香肠的原产地要求是“从其他任何章,经过税目1605,变为税目1601”。香肠的税目是1601,如果它是以匈牙利的冻猪肉为原料(税目0203),加上加勒比的香料(税号0907—0910),加上美国的面料在美国制成香肠,这就符合了美国原产地要求。[7]税目改变标准是NAFTA基本的原产地标准,其他的两种方法都是对它的补充。

[参考文献]

[1]霍恩比.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李北达译,商务印书馆1997,(4):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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