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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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2008]6号

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委: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及交通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计费方式,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适度增加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输成本,通过经济调节手段消除车辆超限超载利益驱动因素,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辽 宁 省 物 价 局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 宁 省 交 通 厅

文件

路货运车辆(下称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和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我省高速公路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

两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5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

1、合法装载(未超限)车辆收费标准

基本费率为0.07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按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按0.04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O286元/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14吨的两轴货车,按照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32元/吨公里计收。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

2、超限车辆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对超限30%一100%(含100%)部

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三、享受优惠政策车辆通行费计收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对下列通行车辆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1、绿色通道车辆

对整车合法装载(未超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鲜活农产品范围见附件。

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

(1)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

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为:

四轴车辆运输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六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2)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

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3、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

未超限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四、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1、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2、计费取整办法

为方便收费找零,缩短车辆停留时间,将收费额计费尾数归结取整为“5元”或“10元”。具体取整归结办法如下:费额尾数小于等于2.50元,舍去;费额尾数大于2.50元小于等于7.50元,按 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按10元计收。

五、逃缴通行费车辆的处理办法

经查实,属故意逃缴通行费行为的车辆,按下列标准收费:

1、丢卡、损卡车辆。计费IC卡丢失或人为损坏,导致出口站无法读取网上通行信息,驾驶人又不能准确提供入口收费站和入口时间的车辆,按路网中单向与本站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

费。

2、换卡车辆。经查实出站车辆途中有换卡行为的,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3、U形或J形行驶车辆。经查实车辆属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途中调头返回入口站或入口邻近站,形成U形行驶或J形行驶,按路网中与本站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4、驳载车辆。超限车辆在临近目的地途中,把货物分载给其它车辆,经查实后,按超限100%收取通行费。

5、头挂分离车辆。车辆到达目的地前,把重载挂车停放在出口站邻近服务区、停车场、立交区等地,车头就近出收费站后返回取挂车,或由其他车头将挂车拖出出口站,经查实后,按路网中距本站最远距离2倍收取通行费。

6、假冒军警车辆逃缴通行费的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3倍收取通行费。

7、闯口车辆。在出口闯口或在非正常车道出口逃缴通行费的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3倍收取通行费。

六、正确处理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

开展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计重收费则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实行计重收费的同时,不能放弃治超执法,对发现严重超限超载的车辆,要

依法严管,坚持卸载、劝返并按规定处罚,遏制其行驶公路,以保护公路桥梁设施,保证交通畅通。

七、其他有关事项

1、为保证高速公路车道畅通,货车在收费站出口只进行一次称重测量。

2、客货两用车辆按货车计费标准收费。

3、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超限车辆,须依法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

4、计重设备、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收费站,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仍按辽政发[2005]10号有关规定收取。

5、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继续按辽政发[2005]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8年1月23日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鲜活农产品范围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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