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铝合金轮毂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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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外反倾销案件自中国入世以来就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出口,制约了中国出口导向型贸易政策的实施。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并积极采取相关对策,防止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的愈演愈烈。
[关键词] 反倾销经济出口国际贸易
2010年10月28日,欧委会发布公告,对铝合金轮毂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决定对所有中国产品统一征收为期5年22.3%的反倾销税,并对中国企业涉嫌绕道马来西亚向欧盟出口紧固件以逃避反倾销措施展开反规避调查。此外,欧委会还对华不锈钢紧固件、钢丝绳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欧盟业界呼吁对华不锈钢板、热轧钢卷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反倾销案的裁定结果不仅会让中国轮胎企业面临丧失欧盟市场的结局,而且中国企业为了满足欧洲整车厂的要求而从欧洲进口的大量设备和原料等重大投资项目,也都付诸东流。此外,中国在海外扩张战略的实施、出口创汇、就业等方面都会受到影响。
事实上,类似的国外反倾销案件自中国入世以来就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出口,制约了中国出口导向型贸易政策的实施。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并积极采取相关对策,防止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的愈演愈烈。
一、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趋势
(一)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逐年增多
自1979 年8 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进行反倾销以来,中国企业被诉倾销的案件不断攀升, 1970 年代仅有2 起,1980 年代共63 起,平均每年6.3 起。1990 年代共320 起,平均每年32起。新世纪前5 年竟达到271 起,平均每年54.2 起。可见,进入1990 年代以来,我国被诉倾销的案件数量明显逐年增多,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被诉倾销最多的国家。
(二)提起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扩展至发展中国家
随着中国外贸的迅猛发展,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的国家构成中,发展中国家的比重已经高达四成,直追欧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比例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的97%,降低到目前的60%;而发展中国家的立案数量比例则从过去的不到3%,快速上升到40%。
(三)全球反倾销逐渐减少而中国所占比例增大
1995年至2007年上半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数量位于世界第一,共有551起,占世界总数的17,8%。韩国位居第二位,共235起。中国台湾位列第三,为178起,美国紧随其后,176起。而欧盟仅有63起,位列13位。
(四)被诉讼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
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反倾销产品的范围。被诉产品从最初的轻工、纺织等传统商品,扩大到机械、电子等新兴出口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而且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
一步扩大的趋势。
(五)反倾销税率明显提高
各国在对华反倾销的确定上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征收幅度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如欧委会2008年3月17日决定,对我输欧净到岸价低于每吨197欧元,直径超过80毫米的块状焦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此外还决定,对我输欧小型空气压缩机征收高达77.6%的反倾销税,为期两年。此项反倾销措施并非传统的5年期限,是欧盟内部保护主义势力和反对方势力相互妥协的结果。而2008年2月28日,当调查显示中国产自行车已不存在规避行为时,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声称,一旦取消反规避措施,并不能完全排除不会发生规避,因此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零部件征收48.5%的反倾销税。
二、外国对华实施反倾销的原因
(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盛行
近年来受世界经济增速减缓,特别是美国、日本经济衰退的影响,一些发达国家国内产业困难加剧。在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逐步被弱化或取消的条件下,为抵消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对本国工业带来的冲击,WTO 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便成为其便利而有效的首选保护手段。而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与某些国家的贸易顺差拉大,便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二)许多国家仍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歧视性政策
WTO 反倾销协议中明确指出,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时在计算出口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时不考虑出口国的国内价格,而是使用替代国价格即第三国生产相似产品的出售价格或成本。而往往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被调查的出口国经济水平所以出口国产品往往容易被认定为倾销。
有些西方发达国家无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的客观事实将我国视
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千方百计地利用这一点来使用反倾销武器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如欧盟针对我国出口彩电提出反倾销控诉就选取劳动力价格高于我国20倍有余的新加坡的价格标准并据此确定我国出口彩电的倾销性。
(三)中国出口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为别国提出反倾销提供了口实
首先,我国企业普遍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个产品有利可图,大家就一哄而上,往往出现过度投入的情况,结果使市场很快处于高饱和状态,从而导致价格大战。其次,我国的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成本较低,因此在国际市场上产品就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很容易引起国外的反倾销。我国许多企业又大都停留在传统的低价格竞争上,企业以“薄利多销,低价促销,降价争销”为指导原则,互相杀价,以价格竞争为手段抢占市场,经常出现自相压价的现象,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例如焦炭,中国的产量占世界六成,如果能保持有序出口,完全可以维持较高的出口价格,但企业间的低价竞争却先后导致印度、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给我们的焦炭出口带来很大损失。另外,我国实行的下达创汇指标、出口鼓励等政策,又迫使相当多的企业产品出口,主要
不是基于效益考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的创汇要求和出口指标,因此必然导致企业不计成本的拼出口,中国出口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为别国提出反倾销提供了口实。
(四)我国企业应诉不积极
很多企业缺乏反倾销意识不愿意花费人力财力与时间应诉。不应诉就相当于默认了倾销,这就直接导致我国反倾销案件的败诉率超过80% 。高比例的败诉不仅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利益,而且促使外国企业更加频繁地实行对我国反倾销。典型案例就是中国彩电遭遇欧盟的反倾销案。1986-1995年期间欧盟分别对中国和韩国的彩电进行反倾销,中国企业没有一家应诉,而韩国三星和LG公司积极采到行动提出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并没有在欧洲市场形成倾销同时调整了全球市场战略纷纷到欧盟国家投资设厂规避高额税收。中国企业不仅遭受了巨大损失,还在国际社会上形成了软弱可欺的形象,促使其他国家竞相模仿,对我国实行更加频繁的反倾销。
(五)中国反倾销机制建立较晚,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应诉主体,其工作机制尚未健全。
西方发达国家反倾销机制已有上百年历史,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在20 世纪初相继有了反倾销法。而我国是在1997 年才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而且有关内容还很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另外,应诉费用高昂单个企业不堪重负,多家出口企业联手应诉又存在组织成本和外部性问题。而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应诉主体,没有建立健全也造成了企业对反倾销应诉不积极。
三、中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一)加快完善我国反倾销相关法律法规。
反倾销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应诉, 否则工作将无法开展。反倾销案件如此频繁的中国更需要加速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 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的企业依法应诉反倾销,维护企业利益的需要, 而且也可以制约国外企业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歧视。但我国相关反倾销法的制定起步较晚,体系还不够完善,应积极学习欧美等发达国家反倾销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国情,逐步制定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完善的反倾销法法律体系。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 加大对某些不良行为的制裁, 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 依法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二)充分发挥商会作用, 加强政府宏观管理。
我国外贸商会建设远远滞后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些本可以由行业协会来统筹管理的工作无法落实,造成了不良后果。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 充分利用商会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工作, 及时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 建立和健全信息反馈机制, 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架起一座能够迅速传递信息的桥梁。
一方面, 商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下, 管理好行业的经营秩序, 防止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