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的信托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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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信托风险管理
摘要:金融风险管理是现代金融理论的核心和前沿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信托业是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信托机构风险作为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以信托机构的风险为主线,在吸收运用西方的风险管理理论、信托理论和中外专家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规范分析与结合具体案例等方法,对我国信托机构的风险及风险管理现状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和研究,探讨了我国信托机构风险管理的有效模式和政策措施。
关键词:信托;风险管理;现状;建议一、信托简介
信托业源于英国,由于其具有特殊的制度功能而迅速的被其他国家引进并得以壮大和发展,成为发达国家资本主义不可缺少的部分,与银行、保险、证券并成为现代四大金融支柱。
中国信托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它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迄今已发展为机构数量最多、资产规模最大、从业人员最多的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行业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改革开放之初,发展信托业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当时银行体制的不足,通过开办信托计划体制下银行不能办的一些金融业务,以充分调动国内闲散资金和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因而可以看做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先导,经过10多年的发展,信托业逐步形成了以信托存贷款业务、信托投资业务、外汇业务和有价证券业务为主导业务的经营模式,做了计划体制下银行业不能做的“银行业务”。
二、信托当前概况
在历经5次整顿后,我国的信托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2007年,信托业的第六次整顿拉开序幕,国内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业,陆续发行了大量信托产品,信托业已成为继银行、证券、保险后的我国第四大金融支柱。
与此同时,我国信托业在自身发展上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风险控制上潜伏的隐患。
信托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着信托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问题又直接影响着我国信托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
时至今日,我国的信托业仍然处于一种不成熟、不规范的阶段,存在一些发展问题的平静,没有充分发挥信托的特有功能和作用。
三、风险的表现方式
1.经营基础薄弱,违规作业普遍。
由于我国发展信托业是为了弥补传统体制下银行信用的不足,因此对信托业的负债业务即资金来源一开始采用限制性政策,始终不允许个人资金进入信托业的负债业务之中,因此,突破制度性限制、矿大资金来源、以各种方式超范围、超期限、超利率吸收存款,更为严重的是从拆借市场和证券回购市场违规拆入大量短期资金。
这种带有某种客观必然性的“生存大战”,不仅在一个时期内产生了转移银行信贷资金、突破规模限制、冲击宏观调控的后果,而且削弱了当前中央银行监管的力度。
2.资产与负债不对称,潜藏巨大金融风险。
一是资本金不足、不实,资本充足率普遍达不到最低警戒线,有不少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为负数,负债率过高,风险抵御能力较差。
二是短期负债长期运用,利用从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拆入的短期资金,大量搞成长期贷款和长期投资,从而造成流动性不足,出现一定程度的支付困难。
三是用金融性负债支撑大量非金融性资产,主要是具有高风险的实业投资和房地产投资,不仅加重了流动性问题,而且大大提高了资产的风险系数,
上述问题严重威胁了金融秩序的稳定。
与此同时,我国信托业在自身发展上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风险控制上潜伏的隐患。
信托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着信托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问题又直接影响着我国信托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对我国信托机构的风险及风险管理现状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探讨我国信托机构风险管理的有效模式和政策措施,为我国信托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2004年6月颁布的《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代表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对国内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理念产生巨大的冲击。
而2004年金融监管部门推出的30家信托投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制度,正体现了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部门在引入市场约束方面的监管理念转变:通过信息公开来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监督和市场约束,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违规成本。
现有的信托交易结构和有限的信托规模,也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在应对金融风险问题上比其他金融机构显得更为脆弱。
以提升信托投资公司风险决策能力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应该成为解决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管理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和方向。
四具体案例分析
“收益越大、风险越高”这个适合于宇宙万物的原理,似乎在信托行业中并不适用,面对10%甚至更高的收益,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几乎为0。
客户只需投入资金,待信托到期之日,便可以拿到丰厚的收益。
作为一名初入信托行业的从业者,起初笔者很不解,不需要承担高风险便可获得如此高报酬,有悖常理,难道真有上天特别眷顾这回事?但细细品味这“刚性兑付”神话,其实风险并没有消失。
那么,风险去哪了?经过一段刨根挖底的追索,原来风险只是转嫁给信托公司了。
信托公司就像一面隔音玻璃,将外界的各种乌噪之声挡之窗外或自身消化,这就需要信托公司具有强大的“降噪”功能。
然而怎么“降噪”,就得靠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了。
与其他金融机构比较,近几年来信托的风险应该是最小的,没有发生一例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
在金融危机肆虐的背景下,与公募基金及银行理财等代人理财渠道不断爆出的亏损比较,信托的确让人更加信任。
也正因为如此,信托被很多人称之为“高收益债券”,而近几年,中国信托的资产规模更是从几千万元爆发式地增长到了近5.5万亿元。
在这令人激动的数字背后,是各种规定和规范,银监会颁布了各种条文来指导和规范信托公司,以降低风险。
每一个信托项目的开展到最后的发行,各种法律文件、合同档案、项目报文、尽职报告,一个文件都能不少。
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的审查,业务审查委员会,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评审会,一个程序也不能缺。
然而,仅仅依靠于此,是不足以真正的降低风险的。
风险管理意识不仅要在形式上成为项目的灵魂,更要在实质上植入项目人员的思维里。
形式上的风险管理固然重要,但以做成项目为目标,围绕做成项目来修改报文等文件的行为不可取。
只有项目人员真正认识到高风险带来的危害,不被交易对手描绘的“美好蓝图”所迷惑,对项目进行审慎,全方位的评估,判断交易实质,了解交易对手,深入分析,并获得足够抵押和保证。
大到纵观行业发展趋势,关注国家政策、行业动态,小到计算项目现金流,收入成本配比是否合理。
如此才能设计出合理的值得客户信赖的信托产品。
以信托公司《全员风险管理系列培训第六讲》中所讲的案例为例,这个项目就是“形式重于实质”的导致风险暴露以致最后该银行撤出此类业务的典型案例。
“二线城市”、“黄金地段”、“高值酒店和商场担保”、“收益丰厚”,这些耀眼的关键字似乎都在敦促风险管理者快快审批
通过,然而项目成员并不具有真正的风险意识,对项目的盲目乐观,尽职调查不充分,对交易对手的诚信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竟然连还有拆迁户等问题都被忽略。
我们都知道,旧房拆迁在房地产项目中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在这个项目中,对此做的尽职调查涉及较少。
而在形式上,似乎种种问题都罗列出来并得到了解决。
管理层没有亲身参加项目,不了解最具体的情况,风险审批只是走了一个过场,并未深入项目的骨髓。
那个项目使该银行从此退出此种融资业务,该业务部门也被撤销了。
另外,近日某著名信托公司牵出的涉及几十亿资金的矿产信托兑付危机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矿产信托的确是块诱人的蛋糕,高额的回报率,充足的抵押物,看似只要获得融资便是源源不断的收益,即便是存在涉及多年的采矿权纠纷,也阻挡不了信托发行的脚步,然而,事前调查只需一份力,事后解决问题一百份力也未必奏效。
事发之后,很多风险开始暴露,当事人涉及民间借贷,采矿纠纷引发停产,此时信托公司求助银行,银行爱莫能助。
求助当地政府,成立专门风险处置工作小组,媒体普遍认为,若处理不善,不仅该信托难脱干系,还可能会对当地金融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处在风口浪尖的该公司,在社会舆论重压之下,想必也在反思为何当初成立项目不能更谨慎一些。
对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这次事件并不是件坏事,谁不是在跌倒中学会走路,在失败中学会成长。
充分暴露现存的问题,可以让我们更加认识到哪些方面需要以此为戒,哪些方面还可以改进。
毋庸置疑,每个信托公司都有自己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部门诚然会制定出各种条文来规范业务,能发行的产品至少都是通过了各公司内部的风控部门的评审。
这说明,在形式上风险管理是合理的,适当的。
但是为什么有些产品在发行后会暴露出较大风险,除了一些不可规避的风险外,还是和产品设计之初的调查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信托产品的融资额高,牵涉到的客户单笔投资额巨大,相对于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产品来说,信托产品如果出现兑付风险,对投资者个人的影响更大。
我们都知道,信托公司甚至整个金融行业对风险的容忍度极低,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不仅仅是财务风险,在客户中的信誉度,整个项目的合规性等元素其实是公司最可贵及珍贵的财富,一但在客户心中没有了安全感,就可能危及整个公司甚至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这也是风险牵涉存亡的原因。
以上两个案例足见风险管理对于一个项目甚至一个部门的生死存亡的分量,只有项目成员将风险控制意识深深的植根于思维中,转化为根深蒂固的观念,才能真正降低风险。
当然,说到“实质重于形式”,并不是指形式不重要,而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比如实际控制人的诚信、项目的前景,这些不能量化的指标更需要我们依靠职业素养和积累去客观的判断,而这些比法律合规本身、风险管理的表现形式更重要。
以房地产信托为例,风险管理手册上包含了包括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等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引,指导从业者去判断相关的房地产企业是否是高风险公司,而一些相关的量化规定更能帮助我们较好的规避风险。
在房地产项目选择上,应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规定,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另外,房地产公司至少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四证,并要有二级开发商资质,保障性住房或普通商品房资本金不得低于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0%,等等。
对于商品房建设,有更高的要求。
这些量化的指标让我们有一个清晰的标准去判断项目本身,
而另外一些规定,例如指引上规定的,在信托资金运用上,主要以土地开发和整理、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廉租房开发为主,适当考虑商品房、办公用房项目,信托资金不得用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购回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以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变相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不得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不得向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等发放流动性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
这些规定上,我们无法量化指标,有些公司为了融到资,不惜各种“改头换面”,这就需要辨别其中的风险因素了。
比如通过询问,观察交易对手的情况,再通过计算等方法,制定一些不可预见的方法,比如同时做“背对背”式管理层访问,相互交叉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另外对表外的一些信息进行复核或利用第三方等更专业机构的调查成果,这样也可以加强获得信息的可信性。
综上,符合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定固然重要,但不应该将其作为项目的全部。
从实质上识别、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某些情况下,能谨慎的选择项目,主动拒绝高风险项目(这点着实考验从业者的职业素质),将风险压至可控范围。
参考文献:
[1] 周小明.中国信托业何去何从[J].中国经济信息,1997,(04).
[2] 曾晖.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发展中的问题及展望[J].金融与经济,2002,(05).
[3] 张跃先.信托业面临改革与创新[N],安徽经济报,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