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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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健宋文瑄

现在我国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节省改革成本,改革可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以组建省地市农商行为主的彻底商业化改革,将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产权明晰、治理完善、服务高效、经营有特色的现代农村商业银行。其中,将省联社改为省农村商业银行,是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环节。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坚持分类指导,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增强资本实力”。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改革发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全国平均95%以上、山东等省97%以上的农业贷款都是由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为农村、农业、农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名符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然而,现行农信社体制导致的问题和矛盾,制约了农信社发展和支农主力军作用。因此,农信社体制改革迫切需要提速,以全新、健全的体制焕发农信社的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更好服务农村和小型微型企业,促进新农村建设。

一、现行农信社体制面临的矛盾

1.多级法人体制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整体竞争力的矛盾

全国农信社绝大部分省份都实行市、县二级法人体制,视省区大小不同,有的省份有数十、有的省份有数百个小法人机构。如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行青岛、潍坊三级法人体制,130多个小法人。县级法人分散经营,难以发挥规模优势,削弱了竞争优势。县级法人虽小,但“五脏俱全”,管理成本高,创新能力弱,尤其是各自独立经营,无法统筹解决一些限制发展的包袱和风险问题。县级法人

受人才、信息、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因素限制,在产品创新、业务拓展、科技开发、宏观政策把握等方面效率低,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

2.县级法人资产规模小、资产质量低、人才储备少与提高抗风险能力的矛盾

县级法人不能适应城乡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要求拓展业务。县级法人立足县域服务的政策要求与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产生了矛盾。随着“三农”发展,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乡一体化速度的加快,农民跨区域流动和农业跨区域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但农信社经营的局限性,限制了为“三农”提供跟进式的服务,阻碍了业务发展。

县级法人,应对风险的能力差。银行业作为高风险机构,县级法人难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县级联社自身规模小,管理水平和自身约束能力较差,容易产生较大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风险一旦聚集到一定水平,其自身将无法承担和消化。

县级法人导致各自独立经营,无法统筹解决一些限制发展的包袱。如山东省部分县联社自我无力消化历史包袱,存在较大经营风险,与此同时,部分县市联社有能力帮助解决,但由于法人体制的限制却无能为力。

涉农贷款受自然灾害、物价水平、政策等影响很大,贷款风险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县级农信社面对该类客户群体必然要承担较高风险,县级农信社未来不良贷款占比压减难度将越来越大。

3.股权分散、管理落后与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矛盾

许多农信社,特别是县级联社产权约束乏力、法人治理不到位、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突出。如,山东省农信社为:按股权设置划分,资格股占股金总额的4.35%,投资股占股金总额的95.65%;按投资主体划分,法人股占股金总额的26.68%,一般自然人股占股金总额的55.52%,职工股46.79亿元,占股金总额的17.80%。因而,县级农信社实际运行中,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并没有得到有效分离,仍然存在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内部人控制问题,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4.省联社管理体制不顺与加强行业管理服务的矛盾

根据银监会的部署,在前一阶段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省全部采取了省联社的管理模式。但是,省联社行业管理体制是过渡体制,在制度设计上先天不足。

省联社由县级联社发起设立,缺乏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必要的条件和手段,权责不对等,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因而,县级联社产权约束乏力、法人治理不到位、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突出,更需要强有力的外部管理与制约,但省联社对县级联社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但在当前行业管理体制下,县级联社受短期利益的影响,对省联社的基本行业管理制度贯彻不到位,合意执行,不合意就不执行,省联社若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措施,就会涉及干预县级法人经营自主权的问题。

二、深化农信社体制改革的对策

农信社体制改革应该根据银监会的要求,继续坚持“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体系建设思路,以市场化、股份化和社区化为主导方向,在保持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地位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深化产权改革,健全法人治理,强化管理,增强服务功能。

1.以市场化、股份化为主导方向,选择体制改革路径

从改革路径来看,我国一部分农信社实现了“一级跳”,直接走上了以农商行为目标的改革道路;另一部分则是“两级跳”,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即在农信社的基础上先成立农村合作银行再改为农商行。

“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两级跳式的梯次推进改革路径,人为加大了改革成本。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制度设计试图将合作制“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服务社员”的劳动联合和股份制“大股控权、一股一票、商业经营”的资本联合结合在一起,实行股份合作制,这种理想化产权模式根本不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由于国家在税收和准备金优惠政策制度设计上,人为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比农村商业银行明显的优惠政策,全国各地农村信用社改制时均采取了股份合作制模式。近两年,随着优惠政策的到期,不少农村合作银行又重新改制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增加了改革成本。

现在我国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节省改革成本,改革可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以组建省地市农商行为主的彻底商业化改革,将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产权明晰、治理完善、服务高效、经营有特色的现代农村商业银行。其中,将省联社改为省农村商业银行,是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环节。

2.改革省联社组织形式,组建省级农村商业银行

近年来,按照银监会“以稳定县域为基础,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的要求,山东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省联社体制的建议:改革省联社组织形式,组建省级农村银行,对下参(控)股,强化省银行的出资人职能,推动县级法人完善治理结构的改革思路。即由省联社整合城区农村信用社组建省农村商业银行,保留其他各县市联社的法人地位不变,省级银行参股或控股县市法人,实行省、县(市)两级法人体制的模式。省农村银行参(控)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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