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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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XXXX化工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3)

第四章知识产权归属 (3)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4)

第一节软件著作权管理 (4)

第二节商业秘密管理 (5)

第三节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 (5)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6)

第七章权利和义务 (6)

第八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义务,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快速打击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海南汉地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体系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管理环节。公司应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公司的研发、运营、市场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作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配备专责人员。

公司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兼任,副组长由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有:研发部负责人、研发部测试经理、总工程师、集成部负责人、知识产权专责人员、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公司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和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并组织实施。

2、制订和执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3、办理公司的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等手续,管理和维护本公司的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4、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处理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5、管理商标、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和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并提供服务。

6、管理本公司商业秘密(制定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协同公司相关部门保管保密资料、软件源代码,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7、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公司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8、负责对本公司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常识的宣传和培训。

9、组织员工签订《XXXXX油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公司知识产权是指本公司员工在执行本公司的任务,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研发计划,实施技术服务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3、离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员工在离开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原所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公司名称。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等。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研发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技术资料、程序软件及其说明等成果。

第六条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二)商标:指公司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

(三)软件著作权:指计算机软件及其文档,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及程序设计说明书、需求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软件算法、功能参数、技术诀窍、技术方案、实施方案、评卷数据、操作规程、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标书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如公司商号、网络域名等。

第七条本公司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手续。

第四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八条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公司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公司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第九条在执行公司研发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文档等技术秘密属于公司所有。

第十条由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公司享有。

第十一条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的离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公司享有或持有。

第十三条公司的员工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公司综合管理部申报,接受审核。

第十四条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公司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公司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综合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软件著作权管理

第十五条本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应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予以登记。研发部门在软件开发完成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交用于申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源程序和使用手册等文档。

第十六条本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应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认定,研发部门在软件开发完成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交用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关源程序和使用手册等文档,并配合综合管理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测试。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销售的软件时,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对外销售的软件采取防盗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转让、许可软件著作权,必须经综合管理部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办理有关书面合同和手续。

第十九条综合管理部和各营销部门应严密监控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盗版等侵权行为。公司员工应注意保护本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与外公司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由本公司研发部门和综合管理部组织调查调解或请求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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