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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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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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相关研究结论

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一般比较 社会保险征缴模式的国际比较

中东欧社会保险征缴体制现状与发展趋向 中国社会保险费双重征缴体制与解决路径

内容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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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已提出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 2007年,《社会保险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争论多年的社保费改税议题再次浮出水面。当年7月31日与8月8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召开两次关于社保费改税的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预算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等部门官员及相关专家参加。而作为主角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却未参加。 从上世纪90年末开始,我国已经有浙江、江苏等17个省市和2个副省级市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

一.背景与相关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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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税部门依靠现有地税征管力量或增加少量费用的情况下,即可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作为组织收入的专业部门,具有精细化管理的禀赋,征管效率高、在完成既定收入任务的约束下,增加较少的征收成本,完成较多的收入任务,地税部门比劳动保障部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1998~2008年的11年间,浙江省地税部门共征收社会保险“五费”2754.87亿元,年均征收250.44亿元。浙江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从1998年末的37.2亿元增加到2008年末的781.36亿元,支付能力达到32个月。

1998~2008年,浙江省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五费”的十一年间,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其中,浙江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1998年末的369.17万人扩大到2008年末的1293.2万人。

1.背景与相关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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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近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表示,社会保障税开征宜早不宜迟。近年发生的数起社保基金被挪用案件,使人们对已有的社保体系安全充满担忧。

1.背景与相关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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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继续征费论。主张以维持社会保险资金的现有筹集方式为妥。该派以何平、郑秉文为代表。 第二种是费改税论。认为我国在现阶段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既必要,而且可行,主张对社会保险费的社会统筹部分实行“费改税”。该派以胡鞍钢、马国强、李绍光为代表。 第三种是费改税缓行论。认为征费与征税的效果是一致的,我国目前所遇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难并非是采用征费方式造成的,而是客观经济环境、立法与执法力度,以及历史欠账未能有效化解等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即使国家确定社保税是改革方向,费改税也应当缓行。此论点以郑功成为代表。

三大争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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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继续征费论。主张以维持社会保险资金的现有筹集方式为妥。该派以何平、郑秉文为代表。 第二种是费改税论。认为我国在现阶段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既必要,而且可行,主张对社会保险费的社会统筹部分实行“费改税”。该派以胡鞍钢、马国强、李绍光为代表。 第三种是费改税缓行论。认为征费与征税的效果是一致的,我国目前所遇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难并非是采用征费方式造成的,而是客观经济环境、立法与执法力度,以及历史欠账未能有效化解等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即使国家确定社保税是改革方向,费改税也应当缓行。此论点以郑功成为代表。

三大争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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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认为国外发达国家大多数都是税,不是费,费改税是国际改革的大潮流,是与国际接轨; 二是费改税可提高征缴率,提升征缴权威性,增强征缴的强制性,加大征收力度,避免逃费; 三是可以降低成本,尤其是税务系统遍布全国,业务熟练,利用现成的机构可大幅降低征缴成本; 四是可以解决当前社保经办机构与地税系统双重征缴的矛盾,如核准的统计口径,票据的传递时滞、复审存在的差错等,避免存在一些相互推诿的现象;

国内专家主张费改税的8大理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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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费改税可以建立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支出的管理体制,三位一体,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提高社保资金的安全性,有效防止挪用挤占和腐败; 六是有利于扩大覆盖面;

七是有利于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资金投资管理; 八是符合全国范围的费改税的大趋势,有利于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

国内专家主张费改税的8大理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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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强制性、无偿性与固定性 费的强制性、补偿性与相对灵活性

区分费和税的重要标志:当前供款与未来给付较严格的精算关系,养老金权益具有一定的产权属性(郑秉文)世界各国缴费制可分为:

账号型缴费制(法国、美国等) 账户型缴费制(新加坡、智利、香港等) 名义账户缴费制(瑞典等8国) 积分型缴费制(德国)

2. 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一般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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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一般区别

不兼容

兼容

与个人账户关系

普通性或全民性可选择性与阶层性保险对象范围现收现付制积累或半基金制资金的筹集财政全面责任财政终极责任与财政的关系模糊或不对应清晰对应个人的权利义务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或完全积累适应的制度模式政府财政资金劳动者公共后备基金资金性质依法强制征收依法强制征收征收方式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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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开始转由税务机关代征;进入90年代以来,中东欧一些转型国家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也具有开始向税务征缴的方式的转变趋势。截止到目前,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这两类征缴主体在世界各国大约各占一半,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稍多一些。具体征缴方式包括: 社保部门征收 税务机关征收

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它独立自治机构征收

3.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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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供款征缴主体三种类型的划分(1)

菲律宾

爱尔兰

墨西哥冰岛日本匈牙利印度尼西亚芬兰希腊爱沙尼亚德国克罗地亚法国

中国加拿大中国香港捷克共和国保加利亚秘鲁巴西澳大利亚萨尔瓦多比利时阿根廷智利奥地利阿尔巴尼亚基金管理公司(或法人实体机构)

社保部门税务部门14

社会保障供款征缴主体三种类型的划分(2)

美国

英国瑞典斯洛文尼亚新加坡

塞尔维亚马来西亚俄罗斯乌拉圭罗马尼亚瑞士挪威斯洛伐克荷兰韩国新西兰基金管理公司(或法人实体机构)

社保部门税务部门Peter Barrand, Stanford Ross, and Graham Harrison, Integrating a Unified Revenue

Administration for Tax and Social Contribution Collections: Experiences 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an Countries, IMF Working Paper WP/04/237, Decembe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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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分征”模式(Parallel Approach ),即社保供款和一般税收的征管相分离,社保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资金,税务部门负责征税,两部门在社保供款的征管功能上基本没有交叉; 第二种是“代征”模式(Integrated Approach ),既由税务部门代替社保部门行使征缴社保资金的职责,实行“税费同征”的方式; 第三种是“混征”模式(Partial Integrated Approach ),在这个模式里,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同时负责征缴,一部分社保项目由社保部门负责,另一部分(或特定参保人群)由税务部门负责。

3. 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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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税收体系实行联邦、州和地方的分税制,最高管理部门为联邦财政部,各地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征管工作。 在实际征缴过程中,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在内的各项社保缴费由负责医疗保险计划管理的行政机构来征收,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雇员信息和社保费记录,将缴费汇集成基金,然后再划拨给各个社保项目管理机构。各医疗保险机构发生的征缴费用全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 德国社保缴费项目统一由医疗保险机构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征缴效率,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各个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政策协调不畅,管理成本较高,例如,1994年德国的养老保险管理费用占到了保费总额的3%左右,而同时期日本、美国只有1%左右。

3-1 分征模式: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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