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院所市场化改革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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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研院所市场化改革的对策
农业科研机构是我国农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之一,其科技运行效率状况对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自主创新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农业研究、推广、应用之间客观上需要通过市场建立新的利益联结机制,农业科研院所也开始了市场化的改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业科研院所市场化改革的对策建议。
农业市场化改革遭遇的瓶颈问题
一是定位不清,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既是事业单位,带有传统行政管理的烙印,又是市场主体,带有市场化的改革需求。内部尚未建立科学决策的制度安排,尚未形成有效的人员使用、培养、交流、考核、奖罚和退出机制。二是我国农业生产还在缓慢发展。现阶段及今后较长时期内,我国农业生产的主体仍然是农户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缺乏强大的农业科技企业,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难以把科研成果通过市场进行转让。三是国家层面配套改革还需深化。农业科研院所市场划还需要一系列其他的配套制度,比如现有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还有地处边远一些科研院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剥离、分流人员安置等一系列问题。四是公益性研究在市场化进程中发展失衡。近年来国家通过竞争性项目经费大幅增加农业科研投入,由于太关注短期行为和绩效,缺乏对长期发展战略性规划,国家农业科研立项和科研选题很多同农业农民的技术需求严重脱节,农业科技产品供需存在着结构和数量的双重失衡。
农业科研院所市场化改革的纠正和发展
(一)要正确理解市场化改革的含义,明确农业科研院所公益性定位
不能简单地认为市场化就是要把事业单位改成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本意是要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业科研体制。农业科研成果大多数具有研发周期长、保密性较差、风险较大、需求主体购买力较弱等问题,粮食等大
田作物尤其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坚持农业科研院所公益性定位为主,科研成果交给国家成立的机构进行整合和转化。与此同时,加强对公益性科研院所的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激励机制和治理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农业部属、省属、地市属三级农业科研院所为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鼓励地级农业科研机构与同级农业推广部门合并开展工作,促进农业科研与推广的有效结合。对拟转企和其他定位不当的农业科研机构,通过深化改革推动事企分开,整合公益性研究力量和资源,逐步提高创新能力,使相应的公益性研究得到恢复与发展。由中央、省、地三级财政各自负责,足额保障农业科研事业费,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经费保障。加大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基本业务费专项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新设立地方农业科研院所基本业务费专项和地方农业科研院所修缮购置专项经费,扶持省级和地市级农业科研院所的建设与发展。
(二)建立政府主导的科研成果收购转化机制
改革农业科研项目申报和成果评价机制,将应用前景作为安排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将成果转化和推广效果作为项目鉴定评奖的主要指标。在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基础上,对政府支持取得的科研成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分类转化推广制度,全局性和战略性成果采取委托研制或后补助收购等方式由公益性农技推广部门熟化集成推广,其他成果一律进入知识产权市场进行交易。加强中央和地方协作,积极推进部门联合,围绕农业发展长远和阶段性重大科技问题,抓紧清理筛选一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集成组装配套,加快科技转化步伐。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转化机制,引导和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科技型企业和产业集群,培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技术市场。
(三)改革完善农业科技评价制度
探索建立不同类别农业科技活动评价体系:面向市场的应用和开发研究,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对产业的贡献为评价重点;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探索,注重
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公益性科研活动以满足公众需求和产生的社会效益为主。根据三级农业科研院所的功能定位,探索建立不同类别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评价体系。遵循农业科研周期长的特点,减少农业科技评价,避免对科技项目和科技人员过于频繁的评价考核,防止急功近利的检查验收,减少评奖,为科技人员减负,把更多精力用在科学研究工作上。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评价中的主体作用,遵循学术自身规律,淡化行政领导对领军人才的评价。
(四)改进完善人事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
设立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基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同步进行,重点针对农业科研院所,加大农业科研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力度,加强农业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鉴于农业科技部门在同等条件下要比其它科技部门难以吸引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农业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人均投入水平要适当高于其它领域。健全农业科研院所用人制度,创新培养、引进、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健全岗位聘任制和职工培训制度,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岗位聘用和合同管理,研究探索与农业科研实际相适应、与现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相对接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和分配制度,发挥好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原则,健全农业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减少政府对农业科研院所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农业科研事业单位法人在人员聘用、职称评审、分配激励、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自主权,逐步探索科研院所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