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商标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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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
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形成了商标分类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
如何选择商标分类?下面来讲解商标分类的选择。
先来看看商标是怎么分类的?
商标分为45个类别,根据尼斯分类表进行选择,尼斯分类表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商标类目分类表,表格中的内容基本是国际通用的。
我国商标注册过程中有部分本土化的类目没有编码,便于国内申请。
45个类别中,1-34类为商品,共计34个类别;35-45类为服务,共计11个类别。
每个类别分为一个或多个近似群(或称类似群),为方便区分,一般用数字表示,比如第42类科技科学商标中的近似群【提供研究和开发服务】编号为4209。
部分较为复杂的近似群又细分为多个部分,一般在本部分中用(一)、(二)等表示,它们相互之间不构成近似。
除部分本土化的类目外,基本都是带有各自的编号的。
比如4209近似群中的技术研究和质量控制编号分别为420040和420157,并分别分配在了本近似群的第(一)和第(二)部分,二者不构成近似。
比较容易辨别的是,服务与商品不会构成近似,即1-34类中的商品不会和35-45类中的服务构成近似,认识到这一点是对商标分类最基础的认识。
比如,做餐饮服务的43类商标,不会与30类水饺、馒头构成近似,因为一个提供的是服务,一个提供的是商品。
这样看起来很简单,但其实商品或服务分类内部盘根错节,非常复杂,只是因为多了一个“交叉检索”。
大多数类目,分配在了不同的类别中就不构成近似,但商业社会的复杂程度之高,使得很多商品无法规定为某一个类别,比如,实际生活中,花粉包含园艺中使用的花粉,也包含
可以食用的花粉,于是就有了将花粉同时分配到3103近似群(包含花卉,园艺产品)中的花粉(原材料)与2904近似群(包含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食用花粉的情况,同时两者也构成了跨分类类似。
也就是说,“交叉检索”是为了让本来不是全能的分类表更全能,更合理,更贴近实际商业活动。
跨分类类似和跨类似群类似是非常常见的情况,同时也是最容易导致商标构成近似的原因,因为这一情况很容易被负责近似查询的代理人忽略掉。
原则上讲,如果确定了实际经营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则选择目标分类即可。
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上述分类表中的一个分类并不能涵盖商业的方方面面,因此一个分类一般也无法满足申请人对商标保护范围的诉求。
比如,在餐饮行业中,一般可以选择的主选类别为43类餐饮服务,辅助选择的次选类别为29、30、31类各类食品,以及35类特许经营、40类加工服务等。
但如果注册商标没有包含自己主要的经营项目,那么一定不能起到保护作用。
另外,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后还会出现跨行业经营的情况,比如,餐饮行业龙头企业可能会对社会开放培训服务,那么就会增加对41类教育培训的需要。
如果要做房地产、金融、服装等等,又要增加19、36、25类等。
这样一来,多数有战略眼光的企业会提前布局商标保护范围,将这些类别的商标都在企业发展的初期进行保护申请,避免后期出现被他人抢注的情况。
这类商标一般认为是防御商标。
目前各行各业都有自己商标选择的一些惯例,实在不知该如何下手,可以学习本行业做得比较好的企业是怎么进行商标布局的,以及其他本行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碰到过哪些商标申请的问题,都一块借鉴。
不过说到底,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因此也不必强求一定和他人一致。
一般不建议不分情况地将商标注册成全类注册(45个类别一起注册),因为毕竟不是所有类别都能用到,不是特别大的品牌也不必担心他人雷同,这也是商标分成45个类别的初衷,毕竟卖衣服的宝马怎么也比不过卖车的宝马,重要的是把自己可能的经营范围涵盖到,以免后患。
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使用者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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