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1999至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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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1999.12 325 299 286 260 234 221
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黑政发[1995]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反复测算论证,确定我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单位)如下:
一、大庆市区为390元。
二、哈尔滨市区为360元。
三、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为325元。
四、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为305元。
五、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绥化市区为280元。
六、县级市市区为250元。
七、其他各县为235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适当提高城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综合考虑全省各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测算了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1、大庆市区为620元/月;
2、哈尔滨市区为590元/月;
3、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为475元/月;
4、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450元/月;
5、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420元/月;
6、伊春、县级市市区为400元/月;
7、其他各县为380元/月。
此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到下一个调整日。
经省政府审批,我省发布了最新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大庆市区680元/月;哈尔滨市区65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525元/月;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50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460元/月;伊春(含铁力市)、县级市市区440元/月;其他各县420元/月。
经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880元/月;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840元/月;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为700元/月;绥化市区为67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620元/月;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600元/月。
经省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160元/月;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抚远县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050元/月;第三档: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各区、伊春市伊春区、各县级市、鸡东县为900元/月;第四档: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85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