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水环境综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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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园公园水域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世园公园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园区水域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质量,向游客展现世园公园绿色生态的形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世园公园水域(以下简称水域)包括世园公园内湖区(即得宝湖、永丰湖、归云湖、陇垣湖、兴城湖)及景观水池。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的原则为严格控制、保护生态。
第四条进入世园公园内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参展单位、活动单位、施工单位、绿化养护单位等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五条水域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包括:
(1)园区水域进出水、水质管理;
(2)水域日常巡查;
(3)清除水域浅滩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4)打捞水域中漂浮物。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片区管理处负责水域清洁、保洁工作及对水域造成污染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市场开发处、招展处负责协助片区管理处督促其所招商户、经营主体、参展单位等污染水域后的清理、恢复工作。
第八条活动管理处负责协助片区管理处督促活动单位污染水域后的清理、恢复工作。
第九条工程处负责协助片区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绿化养护单位污染水域后的清理、恢复工作。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接收对水域造成污染单位所缴纳的罚金。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域及沿湖浅滩排放生产、生活废水和污水,及其它污染物。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采摘、垂钓、捕猎、私自投喂等危害水域动、植物个体健康,群落完整的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域内进行涮洗工具、器具等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监管不力造成水域污染,初次发现对其进行警告、发送整改通知单责令其进行整改,后期若发现经营单位累犯,片区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现金处罚,具体处罚金额1000元——2000。
第十五条商户蓄意直排造成水域污染,初次发现对其进行警告、发送整改通知单责令其进行整改,后期若发现商户累犯,片区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现金
处罚,具体处罚金额2000元—5000元。
第十六条绿化单位造成水域污染,初次发现对其进行警告、发送整改通知单责令其进行整改,后期若发现绿化单位累犯,片区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现金处罚,具体处罚金额1000——4000。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造成水域污染,初次发现对其进行警告、发送整改通知单责令其进行整改,后期若发现商户累犯,片区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现金处罚,具体处罚金额1000——4000。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片区管理处所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