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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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水政〔2004〕320号
为确保本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各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实行招标、拍卖,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标、拍卖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原则上在采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条 实行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
(二)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区)已设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专门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砂管理机构对可采区本期的水下地形进行了测量,并提供可采区的水下地形图;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区)或市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县(区)或市与比邻的县(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不成管理协议的,服从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仲裁意见;
(五)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开采条件。
第三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严格遵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违反规定、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长江河道采砂;
(三)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四)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五)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规定缴纳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费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服从和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管;
(七)符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拍卖文件。采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人)组织编制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
文件或拍卖文件。
(二)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招标人或委托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
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采砂功率证明及复印件;
(4)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
(5)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及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委托人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采砂申请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对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委托人统一公告。
(五)保证金。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委托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投标、竞买保证金按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年度开采控制量计算应收的砂石资源费的30%确定。
(六)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
招标、拍卖会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买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
第五条 标底或拍卖起拍价的设定。招标、拍卖应设定标底或起拍价,标底或拍卖起拍价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2元/吨)等其他税费。
第六条 招标、拍卖结果的确定。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发标人、委托人应当在招标、拍卖结果的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招标、拍卖情况报告。
第七条 签订合同和缴纳砂石资源费、砂石开采权转让费。 投标中标人或拍卖买受人一经产生,中
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当天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并在5日内一次性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交纳开采权转让费和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生效,投标、竞买保证金在扣除3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其余部分抵缴应缴纳的开采权转让费和砂石资源费。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或委托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买受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八条 发放采砂许可证。发标人或委托人将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送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发标人或委托人应当将《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上公告。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还。
(二)可采区《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
(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