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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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申请书
关于在职人员参加教育的规定
依照《审计法》第十二条、《审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县委《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治理的意见》(县委[1999]185号)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具有高层次人员和复合型人才的审计干部队伍,为审计工作的整体进展制造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历培训
㈠凡要求参加业余学历培训的人员,应填写《干部业余学历培训申请表》。即副科级以上干部符合招生条件的,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可报考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干部符合招生条件,表现优秀,并与上次学习间隔一年以上,经组织批准可予报考。
㈡凡经组织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学历培训的,其学费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凭学员所在院校出具的原始合法凭证向单位报销,其它费用自理。去外埠考试(包括学历、专业技术的),其交通、住宿费凭请假条按财政规定的标准报销,超标准部分自理,不享受出差补贴。
二、专业技术职称考试
㈠凡要求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人员,按规定填写有关登记表。
㈡凡经组织批准报考的报名费、考务费、资料费及考前培训费用,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原始合法凭证,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予以报销。
㈢原则上要求报考个人现有职称级不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复习考试的假期处理
经组织批准的学历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均以业余自学为主。但在考前,可由单位安排一定的复习时刻。每门课准假两天(含考试时刻),作出勤处理;凡确实需要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考前培训辅导的,按实际培训时刻准假。自费学习的按事假处理。未事先请假或未获准假,擅离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四、奖励措施
凡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予以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具体标准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五、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之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