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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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施工,是指上述项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等建筑活动(包括土建、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其安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中央和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外资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范围和标准的水利工程,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全部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自然或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处。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是该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从业(或生产)许可,选择投标人;

(二)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规定,选择中标人;

(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九条依法进行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二)工程初步设计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分标方案等已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四)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自筹资金已按规定额度存入项目法人的开户银行(自筹资金需要分期到位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本年度应到位自筹资金数额的70%);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六)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不影响正常施工;

(七)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水利工程,按照水利工程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法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此阶段时,则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用于招标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按规定凡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招标前经过审批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另有规定或经有管辖权的部门批准外,水利工程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五)应急、抢险等工期非常紧迫的项目;

(六)经不少于两次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且至少有一次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址:)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后,潜在投标人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水利报》、《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河北工人报》或“河北招标投标综合网”(网址:)中的一个媒体上发布或在多个媒体上同时发布。选择在“河北招标投标综合网”之外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同时抄发“河北招标投标综合网”。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不少于三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应当具有足够的竞争性。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和分标方案;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大型水利工程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中小型水利工程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除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外,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一般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价一般每份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对于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投标人应在招标结束后将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退还招标人,招标人应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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