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宪法实施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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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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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篇1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

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

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

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

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

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

浅谈中国宪法实施的双轨制

浅谈中国宪法实施的双轨制
家在实施宪法时 , 采用的法律化实施是法律机构负 责法 律
方面的事 务 , 政 治 化 实 施 是 政 治 部 门 负 责 政 治 方 面 的 相 关
问题。
方式 , 使 制度运行 的实 际情况得到进 一步优化 , 最终产生新 的 、 适合社会发展 的宪法。 因此 , 不管 在我 国发展 的任何 阶段 , 宪 法实施的重要性都非常大 , 虽然我 国在宪 法实施重要性 上的研 究 比较多 , 但宪法实施过程 的研究却 不够深入 。在很多 人的观 念 中, 中 国宪 法 是 没 得 到 真 正 实 施 的 , 而 只是 处 于 表 面 化 形 式 , 因为他们关注的重点是宪法的实践效果 , 即宪法实施应 体现在 宪法司法化上。 当前 , 我 国还没有 比较 明确的司法性宪 法审查 制度 , 因而很 多人有着上述观念是不 可厚 非的 , 并且 , 从分 析这 个角度上来说 , 上述情况大部分是在法 院的判决实践 中得到具 体体现 , 并没有对 中国政治系统的运行逻辑给予较大关注。
从 理论 的角度来说 , 宪 法 实 施 主要 指 的 是 宪 法 制 定 后 , 从
文本的形式具体落实到行动上 , 从 而涉及 到的相关 理论 、 制度 、 机制等 。根据我 国宪 法 的发 展过程 来看 , 宪法 制定 、 宪法 实施
主要是“ 变法思维 ” 的实 践 体 现 , 以 通 过 制定 宪 法 和 实施 宪 法 的
法的合宪性进行 直接 审查 , 并且 , 全 国人 大常委会也没有给 出相关解释 。所 以, 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 进, 国家对 宪法的建立、 实施有 了更严格的要求 , 是 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的重要 需求, 也是我 国综合 国力全 面提升 的
重要 保 障 。

从历史的宪法到理想的宪法:基于文本、情势和解释三个维度

从历史的宪法到理想的宪法:基于文本、情势和解释三个维度

从历史的宪法到理想的宪法:基于文本、情势和解释三个维度作者:戴激涛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04期〔摘要〕宪法的良好实施对于共和国的长治久安至为关键。

走向理想的宪法,首先需要尊重历史的宪法,坚守宪法文本的核心原则;又应把握当下的协商情势,使宪法与时俱进。

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得以良好实施的前提,是促进国家与社会有效互动、实现宪法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

基于我国国情,建立双轨制宪法解释机制有助于巩固宪法秩序:在国家层面以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为中心,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在社会层面应鼓励负有遵守宪法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通过宪法创设的商谈机制对宪法进行多元解释,这不仅有助于巩固宪法秩序,而且能使宪法成为共和国公民的交往语言。

〔关键词〕历史的宪法;理想的宪法;协商情势;双轨制宪法解释机制;宪法商谈〔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018-07〔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特色宪法实施机制研究:协商民主的视角”(13YJC820012);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与财税法治的广东经验”(2014WZDXM028);2014年广东省“理论粤军”项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问题研究”(WT1412)〔作者简介〕戴激涛,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广东广州510320。

一、问题的缘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可以塑造一个国家的命运,决定一个国家的前途。

宪法不仅表明了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而且体现了一种基于客观价值秩序的生活规划与民族性格,它意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的方式,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现代国家制定宪法,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最高法的形式来确立本国的政制结构与价值秩序,使宪法具有一定的恒久性。

这亦是当代立宪主义发展的重要特色之一。

〔1〕尽管宪法规范与宪法实践之间的矛盾会导致宪法修改,而宪法修改可能会激起人们对其恒久性品格的质疑,但宪法的适应性本身就是恒久性所必不可少的,也是宪法回应社会发展以实现自身存续与完善的应有之义。

宪法学讲义林来梵读书笔记

宪法学讲义林来梵读书笔记

宪法学讲义:林来梵读书笔记在阅读林来梵教授的《宪法学讲义》时,我深感其学术造诣深厚,见解独到。

这本书不仅为我提供了丰富的宪法学知识,还引发了我对宪法、法治和人权保障等问题的深入思考。

林来梵教授在书中详细阐述了宪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基本原则以及宪法权利等内容。

他以简洁明了的语言,将复杂的宪法理论娓娓道来,使我更加全面地理解了宪法的内涵和价值。

同时,教授在书中对宪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让我对现实中的宪法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阅读过程中,我对教授提出的“宪法规范的双轨制”理论产生了浓厚兴趣。

这一理论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宪法规范的结构和功能,还为宪法解释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此外,林教授对宪法权利的阐述也让我受益匪浅。

他不仅梳理了宪法权利的基本类型和发展脉络,还分析了宪法权利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保护机制。

在阅读过程中,我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首先,如何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林教授强调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但也指出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认为,平衡这一关系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既要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又要确保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其次,如何应对宪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新问题。

林教授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如完善宪法解释机制、加强宪法监督等。

我认为,我们还需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宪法实践,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和素养,共同应对挑战。

最后,如何推动宪法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林教授认为,宪法文化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传承和发展宪法文化,我们需要加强宪法教育和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宪法的历史、原则和精神。

同时,我们还需关注国际宪政发展的动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宪法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总之,《宪法学讲义》是一本极具学术价值的著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掌握了丰富的宪法学知识,还对宪法的实践和未来发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论对行政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和政务处分双轨机制之间的调适

论对行政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和政务处分双轨机制之间的调适

论对行政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和政务处分双轨机制之间的调适作者:任巧来源:《重庆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摘要:对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存在着两种惩戒方式相同而性质不同的处分,即行政处分和政务处分。

这种处分上的双轨制是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的单轨制基础上,增设监察机关的外部制约,强化对行政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控制。

双轨制赋予了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共同的处分权,为了避免处分结果上的重复和差异带来适用上的难题,对同一主体的同一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以作出处分结果的先后为据,采用处分结果的“先占”原则。

这种制度上或技术上的处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调适了双轨制的有序运作,但是双轨制的运作仍然存在制度上的“缝隙”和技术上的难题。

因此,我们必须对“同一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同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两种处分时可能发生的相互缠绕问题,做出妥善的调适,避免两种处分在适用或执行上的纠结。

关键词: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单轨制;双轨制;调适基金项目: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北洋政府时期监察权及其运行体系当代启示研究”(CX2018B242)。

[中图分类号] D912.1 [文章编号] 1673-0186(2019)012-0057-011[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ki.css.2019.012.006201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纳入了监察范围,其中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公职人员。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由此形成了我国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违纪处分,在法律体制上由单轨制向双轨制的演变①。

《监察法》出台之前,我国对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违纪处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等为法律依据,以行政权力为依托,是一种内部行政惩戒行为,且具有单轨制的特征。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法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很难树立法律的权威。

随着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的提高,违宪审查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关键词:违宪审查;立法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3—01一、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一)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立法机关审查制创始于英国。

凡是承认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资本主义国家,大多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议会)行使违宪审权。

如英国、荷兰、新西兰等国家就是采用这种模式。

据了解,在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对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但同时宪法也是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适用的。

英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宪法,由议会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律于其它民事、刑事等法律一样,都是可以由法院来具体适用的。

(二)专门机构负责违宪审查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又称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欧洲模式,它是由奥地利在1920年首创,它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

目前世界上设置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有37个。

宪法法院不同于普通法院,他们不审理普通民、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

尽管各国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略有差别,但“违宪审查权”却是各国宪法法院的共同的主要职权。

违宪审查的专门化已成为当代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联邦法院通过具体案件适用联邦宪法、审查联邦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宣布只有法院才有权对宪法做出解释,并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而拒绝适用。

后人把普通法院型的违宪审查称为美国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法院对违宪案件的审查是在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中附带进行的。

事实证明,设计一个国家的宪法审查制度应当首先在考察该国政治体制、宪法制度和法律文化源流关系的基础上,确立宪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并根据理性建构的基本原则,构建与本国的政治制度、宪法整体框架和法律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宪法审查制度和宪法审查机制。

中国宪法解读

中国宪法解读

中国宪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解读中国宪法,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1.历史背景:中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
景下进行的。

因此,了解中国宪法的历史背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意义。

2.基本原则:中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
则,如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等。

这些原则是中国宪法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解读中国宪法的重要依据之一。

3.政治制度:中国的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

这些政治制度在中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应用。

4.社会经济文化: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也会对宪法
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影响。

例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会影响人们对平等、自由等价值观的认识和实践;文化传统则会对人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

5.国际环境:中国宪法也受到了国际环境的影响。

随着
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中国宪法也需要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不断完善和发展。

总之,解读中国宪法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历史背景、
基本原则、政治制度、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国际环境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认识和理解中国宪法的内容和意义。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产生的原因及优点、缺点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产生的原因及优点、缺点
(三)西班牙和法国的市长
西班牙与法国市长由地方选举产生,但依法作为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负责管理选举,征兵等项工作,在这些事务上,他们接受上级管理当局的领导.市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单位,其自治权和地方管理权受到宪法保障.各市由市政委员会治理,其成员由普选产生.市长和副市长则由市政委员会或市民选举产生,他们作为市政委员会的主席和行政长官,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市长的权限来源有两个:作为国家在市镇的代表所拥有的权限和作为市镇的代表拥有的权限.作为国家的代表,在上级管理当局领导下,市长负责公布和执行法律,法令,执行一般性安全措施,履行立法机关给予的特殊职责(如建立和修改选民册,主持选举机构,征兵等).作为市镇代表,市长主持议会会议并负责执行议会决议.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
一,产生的原因
中央授予地方政府的治理权限,决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对于不属于地方政府权限的社会事务的管理,各国中央政府有各种处理方式,或者由相应的中央行政机构直接在地方设置机构进行管理,不属地方政府系列;或由中央在地方设置机构管理,但由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统一领导;或甚至在自治的地方政府外另设隶属于中央的行政体地方政府,从而形成各种情况的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
四,双重领导体制
在民主集中体制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上级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 ,因而拥有两方的权力.如中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当地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接 受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监督,并对其负责;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接受中央和上级行 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并对其负责.作为后一种身份,除完成中央与上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工 作外,还代表中央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中央和上级政府在其辖区内所设置的行政 机构的活动
三,国家代表制 ,分为两种情况:一为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的,如法国的大区专员,省专员;另一种为法定的 ,如比利时,荷兰等国家选举产生的省市长是当然的国家代表.

宪法的历史和发展

宪法的历史和发展

一、1982年宪法:1、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82宪法的产生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它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极其深厚的社会基础结构体系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四章,计138条。

是历史经验总结和现实形势发展的产物,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并且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

2、82宪法的特点1)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2)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认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经济体制,倡导经济体制改革3)重视政治制度建设和国家机构的合理设置,弘扬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

、4)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

5)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3、82宪法的四次修改(通过31条宪法修正案)1)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两条修正案,第一条:增加规定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对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

第二条:修改第10条第4款,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3条到第11条修正案。

序言增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会议长期存在和发展;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营改为国有企业;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将原来规定的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国家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扶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的协调发展改为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3)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12条到17条的修正案。

双轨制产生的原因及优缺点

双轨制产生的原因及优缺点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产生的原因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优缺点一、双轨制产生的原因双轨制是中国政府在“增量改革”阶段为改革价格体系而采用的一种过渡性定价方案。

双轨制的形成是总结前段实践经验的必然结论,是调和多方利益后的博弈均衡结果。

首先就政府方面来看,在计划经济体系运行了近三十年的中国,计划经济思维已经“深入人心”。

此时若要打破传统,引入市场体系,则有可能剥夺部分官员的权力,由此会给改革带来巨大的阻力。

而双轨制的实施不仅不会将各级官员的权力一夜之间剥夺,还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获利空间(利用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的价格差获利)。

因此官员不仅不会反对双轨制,还会积极推动它的实施。

其次从企业和居民来看,虽然他们可能会对由双轨制引发的腐败和投机行为不满,但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而言,双轨制给他们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空间和更多获利的可能(比如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获得了要素供给来源及产品销售渠道),从而他们也会支持而不是反对双轨制的推行。

二、双轨制的优点(一)双轨制使微观个体(企业和个人)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获得充分的时间去调整自身行为,以适应市场价格配臵资源的方式。

制度变迁本身是一种“破坏性的建设”,剧烈的制度变革可能只有破坏而没有建设。

前苏联的剧烈政治和经济变革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二)双轨制为大部分既得利益群体(如政府官员)创造了一个寻租空间(通过价格差获利),使他们不至于因改革而失去自己原有的利益,从而得到了大部分当权者的支持,减少了改革的政治阻力。

(三)计划轨保证了国有部门现有生产能力的发挥和原有计划产量的执行。

而在市场轨上,通过引入非国有部门和国有部门进行竞争,既增加了产量,又逐步形成了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从而在不破坏原有国有部门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竞争性因素(以及发挥了非国有部门的示范效应)。

三、双轨制的缺点时至今日,双轨制虽然已经不再是主要机制(尤其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决定上),但其遗留下来的诸多问题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2 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读书笔记

2 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读书笔记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2015 年第5 期(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总第226 期)法学研究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杨福忠(摘要: 共产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给予领导,同时又被置于其监督之下,这就导致人大对党的监督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

为摆脱困境,有些学者陷入把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守护者的迷思,而没有注意到在中国特有的党政体制下,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不仅理论上而且在实际上也在充当着宪法守护者的角色。

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体制是党和人大进行分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共产党负责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键词: 宪法实施; 宪法监督; 双轨制)(读书笔记)作者认为在当前的本领域问题的研究中大家都没有注意到在中国所特有的党和国家分权的政治体制下,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际上也在充当着宪法守护的角论研究与实践的脱节。

本文在讨论宪法监督体制时,除了关注静态的、成文宪法外,还关注实际行的宪法,发现除了人大外,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也在实际履行着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本文主要从党和人大在宪法监督机制中的位置构架和分工来进行建构宪法监督体制进而论述其可行性。

本文表达的主要观点是,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来守护宪法在中国是不可行的。

实践告诉大家,必须把共产党拉入宪法监督体制的的轨道上来。

只有建立党和人大的分工合作的宪法监督体制才是在当前中国的复杂的国情面前具有可实践性的。

论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的:一、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所面临的困境近代以来,在立宪主义背景下,宪法制定以后,如何有效实施,如何确保违宪行为出现后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就成为一个国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作者论述了建立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从国际大背景看,各国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现行宪法也采取了相同的策略,宪法一方面宣告其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另一方面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以下简称“全国人大”) 监督。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产生的原因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优缺点。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产生的原因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优缺点。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产生的原因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优缺点——行政管理刘振宇双轨制地方政府体制是指在同一个地域存在两个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一个是经本地选民选举产生的,另一个是国家在该地域设立的地方行政机关。

主要模式有三种,行政并列制、国家代表制、双重领导制。

第一、国家代表制,分为两种情况:一为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的,如法国的大区专员、省专员;另一种为法定的,如比利时、荷兰等国家选举产生的省市长是当然的国家代表。

第二、行政并列体制瑞典的郡督制就是行政并列体制。

第三、双重领导体制在民主集中体制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上级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因而拥有两方的权力。

如中国。

产生原因: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的治理权限,决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对于不属于地方政府权限的社会事务的管理,各国中央政府有各种处理方式,或者由相应的中央政府机构直接在地方设置机构直接管理,不属地方系列;或者由中央在地方设置的机构管理,但由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统一领导;甚或在自治的地方政府外另设属于中央的行政体地方政府,从而形成各种情况的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优缺点——以中国“双重领导体制”为例在民主集中体制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上级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因而拥有两方的权力。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当地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接受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监督,并对其负责;作为下级机关,接受中央和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并对其负责。

作为后一种身份除完成中央与上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工作外,还代表中央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总有和上级政府在其辖区内所设置的行政机构的活动。

当代中国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大特色,是地方政府中的职能部门要接受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对口部门的双重领导。

优点:全国有一个整齐划一的行政制度,有助于提高和增进国家的统一性和政治统治;地方事务由中央政府的代表主持,全国不至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发展较为均衡;政令统一于中央,于同一方式施行于全国,事易成,且较简便,行政效率得以发挥;中央能从全国整体出发来规划国家政策、计划,不至囿于狭隘的地方偏见,能有力的克服地方主义。

双轨制

双轨制

双轨制一、中国经济双轨制的理论涵义一个人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或者市场经济体制都叫单轨制。

而“双轨制”追根溯源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特殊产物,这一构想产生于1986年的“莫干山会议”,是指官方继续保持价格管制的同时,在国有经济体之外允许市场自行定价。

中国实施“双轨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由计划“单轨制”向市场化“单轨制”过渡,最终建立起市场化“单轨制”的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说双轨制是中国在由计划经济的“单轨制”向市场经济“单轨制”过渡时期的过渡产物。

上个世纪的1992年在中国政府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总目标后,双轨制是作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一种特有现象或者产物,曾经普遍存在于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例如价格双轨制、养老金双轨制、户籍管理双轨制、企业资源配置双轨制、资源税收双轨制等等。

特别是价格双轨制,改革方向是放弃政府定价,转向市场定价。

改革的方法是实行以“放”为主的价格双轨制,先将计划额度固定下来不再扩大,全部放开计划外产品的价格控制,即承认计划外产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然后逐步减少计划内产品商品牌价交易范围,直到建立完全的市场化价格体制。

它是以现代主流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以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构建出来的体制转轨方式。

其中,放开市场增量、缩减计划存量的思路在西方经济学中没有先例,应该说是一个创见。

此后数年间,中国经济改革在价格改革的带动下向纵深推进,“双轨制”成为许多领域的改革途径。

二、价格双轨制“价格双轨制”是指同一商品在国家的计划经济指标内有一种价格,在计划经济指标外另有一种由市场供需机制调节的价格,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模式。

“价格双轨制”是指生产资料的价格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企业在国家计划生产任务之内生产的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内”价格出售,超出计划生产任务之外的部分可以按照“计划外”的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同一商品中国家统一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价格管理制度。

双轨制立法提案

双轨制立法提案

双轨制立法提案标题:双轨制立法提案:实现有效治理与合法权益保护简介:本文旨在提出双轨制立法方案,以实现有效治理和合法权益保护。

文章将阐述双轨制立法的概念和运作方式,并探讨其对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正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每个国家都面临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更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一些国家开始探索双轨制立法的方式。

双轨制立法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设立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以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或问题。

双轨制立法的运作方式是通过设立两个平行的法律体系来实现的。

一个是传统的司法体系,负责处理一般性案件,另一个是特殊的法律程序,专门用于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或问题。

这种双轨制立法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特定利益群体的权益和利益,并提供更高效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双轨制立法对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更好地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在传统的司法体系中,由于案件数量庞大和审判程序繁琐,一些特定利益群体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而通过设立特殊的法律程序,可以更好地满足特定利益群体的需求,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双轨制立法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在传统司法体系中,由于案件数量众多和审判程序复杂,司法资源常常严重不足,导致案件拖延和审判结果不公。

而通过设立特殊的法律程序,可以有效地分流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并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然而,双轨制立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如何确定特定类型的案件或问题需要使用特殊的法律程序,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并避免滥用特殊法律程序的风险。

其次,双轨制立法需要建立一个严格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特殊的法律程序不会违反基本的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

在制定双轨制立法方案时,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需求,并尊重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立法,才能实现有效治理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结起来,双轨制立法是一种灵活且适应性强的法律制度。

从违宪成本看当代中国宪法实施的突破口

从违宪成本看当代中国宪法实施的突破口

从违宪成本看当代中国宪法实施的突破口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和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得到了有效提高。

但就现阶段而言,由于我国宪法中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加之相关政治体对宪法内容的认识存在较大偏差,使得违宪行为发生的频率逐年增加。

从违宪成本的角度出发,简述违宪和违宪成本的概念和内容,具体研究显性违宪成本与隐性违宪成本,有助于准确地找到我国宪法完善和实施的突破口。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各个阶层缺乏对违宪成本的正确认识以及对违宪行为的严厉追究,使得宪法的实施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在降低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法律性的同时,也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此,本文以我国宪法实施的突破口作为研究对象,在分析了违宪与违宪成本概念的基础上,从显性违宪成本与隐性违宪成本两方面对我国宪法实施的突破口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违宪及违宪成本概要(一) 违宪作为宪法学中最为频繁的用语,“违宪”一词的概念较为直观,即违反宪法的有关行为。

现阶段,违宪的含义可以分为广义、狭义和中义三个层面。

狭义的违宪概念仅将发生违宪行为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或领导人,广义的违宪概念在将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作为违宪主体的同时,也将公民的违宪行为划分了进来[1]。

中义概念下的违宪内容虽然并未将公民纳入违宪主体当中,但却将其他政党以及社会团体等非国家机关组织纳入进来。

由于公民因行使结社权而成立的相关团体或政党是公民权利的主要聚集机构,其性质与国家机关相近,故本文采用中义范围的违宪概念对违宪成本进行研究。

(二) 违宪成本所谓违宪成本是指违反宪法的个人或团体为其相应的违宪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由于宪法的权威主要来自其自身的可实施性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因此,要想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就必须利用宪法对违宪行为进行追究[2]。

对当前中国现存的诸多法律进行分析可知,在多种形式的法律中最为空乏且无约束力的法律便是国家宪法。

然而,当人们长期着眼于宪法本身的修改和完善工作时,对其实施的效率以及违宪行为的研究却少之又少,这无疑会使宪法在完善与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严重的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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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宪法实施的双轨制
从理论的角度来说,宪法实施主要指的是宪法制定后,从文本的形式具体落实到行动上,从而涉及到的相关理论、制度、机制等。

根据我国宪法的发展过程来看,宪法制定、宪法实施主要是“变法思维”的实践体现,以通过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的方式,使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得到进一步优化,最终产生新的、适合社会发展的宪法。

因此,不管在我国发展的任何阶段,宪法实施的重要性都非常大,虽然我国在宪法实施重要性上的研究比较多,但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却不够深入。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中国宪法是没得到真正实施的,而只是处于表面化形式,因为他们关注的重点是宪法的实践效果,即宪法实施应体现在宪法司法化上。

当前,我国还没有比较明确的司法性宪法审查制度,因而很多人有着上述观念是不可厚非的,并且,从分析这个角度上来说,上述情况大部分是在法院的判决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并没有对中国政治系统的运行逻辑给予较大关注。

一、对中国宪法实施双轨制的理解根据相关研究获得结论来看,宪法有着双重性质,不但是一种法律现象,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政治现象,因此,宪法实施有着两种类型,即政治化实施、法律化实施。

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来看,宪法是根本规范,必须为国家行为设定相关限度、界限,其公权力想要具备较高正当性、合法性,则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的相关规定。

当前,宪法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政治不是宪法实施的最终目的,而是宪法诡诞的主要对象。

所以,宪法实施必须通过罚款的方式对政治进行驯化、约束。

从政治的角度进行分析来看,宪法规
范不是政治的开始点,而是对政治决定的载体、形式等进行确认,因而宪法实施可以使某种政治目的得以实现,并且,这个政治目的必须宪法规范更加高级。

那么从社会系统理论的概念上来分析,政治化石是可以看作是“目的程式”,法律化实施可以看作是“条件程式”,即政治化实施主要是只政治部门,如行政机关、国会等,严格按照职权落实和执行宪法,以确保某种政治目的能够得到实现,而法律化实施主要是依靠宪法审查对是不是与宪法规定的条件相符合进行判断。

根据比较宪法的相关研究来看,大部分西方国家都设置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宪法的法律化实施,没有设置这种机构的国家非常少,并且,在西方主流宪法的相关理论中,宪法实施是以法律化为主要方式,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有着实施宪法的很多优势。

虽然大部分是这样,但司法并不是宪法实施的唯一途径,因为政治部门也在负责宪法实施的一些内容。

所以,西方国家在实施宪法时,采用的法律化实施是法律机构负责法律方面的事务,政治化实施是政治部门负责政治方面的相关问题。

在成文宪法中,中国宪法有着一定特殊性,虽然也具有双重性,但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宪法的实施在模式上有着极大差异性,主要是从机构分工上对其政治化实施、法律化实施进行判断的难度比较大。

总之,中国现有的很多法律机构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律部门,其还是一个政治性的部门,需要发挥一定政治功能,因而不管是什么法律部门,都必须并且要遵守政治上的很多规定。

所以,在上述情况下,宪法问题方面的研究,在很多时候被看作是对政治问题的研究,即中国宪法的主要实施方式是政治化实施。

二、中国宪法
政治化实施的相关分析在社会主义宪法这个范畴中,中国宪法的实施模式与苏联宪法的制度模式是差不多的,并且民企制度设计基础是马克思主义。

总的来说,上述有着批判性的宪法理论,对宏观上的社会变革比较关注,因而将法律规范看作是社会结构的很小一个部分。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在看待宪法时,主要是从法社会学方面着手的,即宪法是政治的一种形式,即充分反映现实权利情况,从而使宪法在政治权力上的规范功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在上述情况下,中国宪法设计的政治目标条款有很多,如国家的基本路线、根本任务等是在宪法序言中提出的;宪法总纲涉及有各种政策性条款,等等。

所以,上述形式的宪法,基本上通过政治化实施来实现的,因而政治目标要比法律规范更高一等,并且,对法律效力的位阶没有进行区分,即宪法、一般法律是同等重要的。

由此可见,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会长期存在宪法修改的现象,即在不断完善宪法的过程中,实现某个政治目标,并且,其是中国宪法不断发展的一个惯例。

当前,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有着如下几种特征:首先,执政党的组织发挥着最主要的引导作用。

中国宪法在制定时,需要依靠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因此,中国共产党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其组织深入各个单位、人民团体等多个地方。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有着非常强大的能力,可以调动各种资源,从而为中国宪法政治化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在进行政治动员时,宪法实施的主体涉及非常广泛。

中国宪法实施主体有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如果进行政治动员,其会向着社会化方向发展,进而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
面、阶层、领域等。

再者,政治化实施有着非常廣泛的领域。

在中国宪法中,目的性条款有非常多,范围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方面,即植树造林、民主权利、全民健身等多种政策都属于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

最后,政治化实施的具体方式有通知、会议等。

当前,会议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并且,会议的级别与其重要性有着直接联系,不但能促进中国宪法进一步实施,还能增强民众的宪法意识,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更加稳定、健康发展。

三、中国宪法法律化实施的相关分析通常情况下,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被看作是非常规化的模式,而法律化实施责备看作是比较常规的治理模式。

在实践过程中,法律化实施比较看重稳定,即对现有宪法秩序进行维护,而其主要类型有两种:第一是,消极性的。

在消极性进行宪法实施的情况下,国家的各种行为都不可以超出宪法的界限,并且,其设计需要按照相关制度、程序来确定,以合宪性控制国家行为、法律规范体系等。

当前,司法性宪法审查机制是消极性宪法实施中的典型,在受到传统政治观念、权力分工等多种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中国司法记过来实施宪法时没有采用宪法审查的方式,也没有进行任何宪法判断,因而其在一些实践中,也没有被看作是一种与审判有着相关联系的法律规范。

所以,中国宪法的法律化实施,是通过法院来对各种法律规范产生冲突的行为进行判断,只能在其司法审判领域中产生效力。

虽然中国宪法中有如下规定:立法机关具有消极性合宪性控制功能,但其控制机构始终处于无作为状态,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内部发挥着相关效力。

所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来解释某些宪法条款,是非正式性的、内部式的合宪性控制方式。

第二是,积极性的。

各种国家机构都有着实施宪法的基本义务,因此,中国宪法的法律化实施,有着积极性的实施模式,不排斥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相关意见,或者是由其他国家来确定更加合适的宪法实施方式,以促进中国宪法更加完善、规范。

总的来说,积极性的实施宪法,会受到消极性实施宪法的约束,在积极性实施宪法超出相关界限时,消极性实施宪法会立即对其进行纠正,以确保宪法实施的稳定秩序。

所以,根据宪法实施的具体情况可知,立法在很多情况下是对宪法的内容进行具体体现,其形式有同感框架性方式来确定、将抽象的权利具体化、完善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等,以确保中国宪法法律化实施的正当性、实效性。

结束语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体体系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中国宪法政治化实施和法律化实施是相互联系的,需要对它们发挥的作用、产生的效力等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并加强中国宪法实施秩序的维护,才能真正发挥中国宪法的作用,最终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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