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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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售人):
乙方(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沪府[1994]19号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沪府发[1999]44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出售的座落于上海市区/县街道/镇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的公房/腾空已购公房住房,类型
为。经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计平方米,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与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受配人)、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共同确定购买上述房屋,其房地产权利为乙方所有/共有(其中属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
为)。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乙方购买上述房屋的价格,以年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房屋全部售价为人民币元(具体价格计算详见附件)。
第四条扣除付款折扣后,房屋实际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第五条甲方应缴付的费用如下:
(1)一次性从售房款中缴付房屋维修基金人民币元、街坊公共设施费人民币
元、高层电梯和水泵大修更新费人民币元;(腾空已购公房不填写)
(2)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全部售价0.5%的手续费,计人民币元;
(3)合同印花税。
第六条乙方应缴付的费用如下:
(1)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实际付款金额;
(2)房屋首期维修基金人民币元(腾空已购公房不填写);
(3)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全部售价0.5%的手续费计人民币元;
(4)合同印花税、房地产权证印花税、房地产权证工本费、房屋登记勘丈费及地籍图费,合计人民币元;
第七条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交付至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支行。
第八条甲方按规定免费营业税;
乙方按规定免缴房产税、契税、缓征地租,并可享受原有住房补贴。
第九条乙方凭所有付款凭证,办理退租手续,交还租用公房凭证或交割维修基金,并按规定领取房地产权证。
第十条房屋维修责任:
(1)室内维修由乙方自理。
(2)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施的修理,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
(3)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4)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各自所占建筑面积之比例合理分摊,乙方应承担的运行费按市房地局有关规定支付。
(5)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等共用设备大修和更新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