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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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1目的范围
1.1为规范企业视觉识别系统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企业视觉识别系统:由企业形象标识和企业专用标识符号组成。企业形象标识由企业标志、标准字体和标准色组成。企业标志由企业英文缩写“CDTM”组合演化而成,中文标准字为“常德宏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文简称为“常德宏鑫”,英文标准字为“CHANGDE HONGXIN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CO.,LTD.”,标准色为绿色。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和归口管理。
3.2各部门协办。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企业形象标识的制作应按企业形象标识手册的规定统一字体、颜色,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任意改变组合的顺序、位置、间距、比例和形式。
4.2公司对外和内部发行的报纸、书刊等报头或封面应使用企业形象标识。
4.3公司使用的信纸、信封、签报单等办公事务用品、接待用品应使用企业形象标识,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4.4公司工作人员名片、名片盒、名片夹、员工工作服、工作卡、公务卡要统一按带有企业形象标识规范印制。
4.5公司客运、货运车辆、财产编码牌、产品铭牌、集装箱外观上统一印制企业形象标识。
4.6厂区建筑物外观设计、内部陈设、办公环境应按照规范使用企业形象标识和其它各种专用标识符号。
4.7公司各部门根据对外宣传和联系的需要,可以制作企业形象标识辅助色标志,用于参展、装饰、包装货物及行李标签。
4.8公司各部门如需使用企业形象标识,应向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1.10-1
请,经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要求制作、使用。
5检查与考核
5.1综合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企业形象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公司报告有关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考评。
5.2违规使用视觉标识的考核,每发现一项次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各扣款50-200元,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求责任人员照价按质赔偿;情节严重,破坏、损毁企业形象,或影响企业市场、质量声誉的,应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个人私自侵权、窃取企业视觉标识系统,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6附则
6.1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归口、起草并负责解释。
6.2本标准为代替Q/CDHXG01004—2003。
6.3本标准起草人:
6.4本标准经相关部门会签,公司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发布。
6.5本标准自2010年1月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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