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中的临终关怀及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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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中的临终关怀及实行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

二、工作人员:以社工、医护人员和护理员为主。

三、相关基本概念

1、临终关怀服务:运用医学、护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理论与实践知识为临终者及其家属提供的全面照护,使临终者能够舒适、安详、有尊严、无痛苦地走完人生最后的阶段;同时使其家属身心得到保护和慰籍。

2、临终老人:经医疗机构确诊为晚期/终末期癌症、其它疾病终末期者或器官衰竭治疗无望,预计存活期不超过6个月,不以实施抢救措施和延续生命为目的老人(以下简称“老人”)。

3、临终关怀的宗旨、原则和理念:以提高老年人临终阶段生命质量为宗旨。尊重临终老年人病人的尊严和权利。护理过程中尽可能保留其原有生活习惯。保留个人隐私权利和对治疗护理方案的知情权。关注临终老年人的生命体征监

测和心理变化,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4、临终关怀服务对象包括老人及其家属。

5、临终关怀服务合作团队:以养老机构为主导,由医护人员、护理员、社工、义工、法律工作者等人员组成。

6、社会支持:为临终者提供法律服务、资金担保、监护和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组织以及支持性团体。

四、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可设置独立的关怀科/室;无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可与附近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或签约服务关系,设立关怀科室或区域,共同开展临终关怀服务。

2、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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