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4)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劳动案例分析(四)
劳动案例分析(四)案例1: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A。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A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
”A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A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
解析: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要点
案例分析:案例1:年2月1日至2000王某与某有限生司签订有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998年5月起王某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也未告知该公司即不来上班。
因年2月2日。
自1999旷工较多,1999年10月8日公司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但由于王某没有给公司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公司无法将书面通知送达给王某,于是该公司就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发出公告,公年1月31日该公司即将王某的档案关系转至人材交流中心。
王某告3个月后,即2000年7月4日以对除年6月方从原先的一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已被除名,即于2000于2000名处分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未受理。
问题:(1)王某在要求解决争议的程序上是否有不符合(2)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答案要点:(1)王某不应首先向法院起诉,而应首先申请仲裁。
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的判决。
仲裁程序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劳动纠纷必须先经仲裁,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的申诉己过仲裁申请时效,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按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法律上的推定,而不是以实际知道为准。
因单位无法将决定直接送达王某,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是法律允许的,因此王某应在公告期满后即年1月31日起60日之内提出仲裁申请。
(2)此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劳2000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案例2: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
11月12 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9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允许,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再也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年1月9日,钟某家性付给钟某。
法律案例劳动法(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1988年出生,2015年7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017年3月,张某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公司一项目进度延误,被公司扣除当月工资的20%作为惩罚。
张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处罚过重,遂向公司提出抗议。
公司则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项目进度,扣除工资是合理的处罚。
此后,张某与公司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
2017年5月,张某因身体原因请假,但公司以其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
张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 撤销公司扣除张某2017年3月工资20%的决定;2. 撤销公司扣除张某2017年5月请假期间工资的决定;3. 赔偿张某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仲裁庭审理:仲裁庭依法组成,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仲裁庭审理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公司扣除张某2017年3月工资20%的决定1.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而降低其工资。
本案中,张某虽然在工作中出现失误,但公司扣除其工资20%的决定明显过重,不符合法律规定。
2. 仲裁庭进一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本案中,公司未事先告知张某扣除工资的具体原因和依据,也未听取张某的意见,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仲裁庭裁定撤销公司扣除张某2017年3月工资20%的决定。
二、关于公司扣除张某2017年5月请假期间工资的决定1.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带薪休假。
本案中,张某因身体原因请假,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其工资。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某,男,20岁,某大学应届毕业生。
乙某,女,25岁,某知名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
甲某于2020年6月与乙某所在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某担任该企业市场营销岗位,月薪5000元,五险一金按国家规定缴纳。
二、案件经过1. 入职后,甲某发现企业实际工作环境与招聘信息不符,工作内容与预期有较大差距,且企业提供的培训机会较少。
2. 在工作期间,甲某多次与乙某沟通,要求企业给予培训机会,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乙某以企业业务繁忙为由,拒绝了甲某的请求。
3. 2021年3月,甲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企业要求甲某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理由是甲某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
4. 甲某不服,认为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导致其专业技能无法提升,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无果,甲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1. 仲裁委员会受理甲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 针对企业提出的甲某违反服务期的理由,仲裁庭认为,甲某提出辞职的原因是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并非其个人原因,故甲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4. 仲裁庭判决企业支付甲某一个月的工资,并赔偿甲某因未履行培训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四、企业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1. 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五、案件评析1. 本案中,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导致甲某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决定裁员100人,其中乙员工因表现不佳被列入裁员名单。
乙员工认为公司裁员的理由不充分,且其职位在公司中具有关键性,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公司裁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乙员工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乙员工胜诉,甲公司应如何处理?2. 案例背景: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丁员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每小时50元计算。
丁员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治疗期间,丙公司未支付丁员工工资及医疗费。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丁员工的治疗费用及赔偿?(2)丁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丙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丁员工胜诉,丙公司应如何处理?3. 案例背景:戊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戊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
员工入住后,发现宿舍条件较差,存在安全隐患。
员工向戊公司提出改善宿舍条件,但戊公司未予以理睬。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戊公司是否应保障员工的住宿条件?(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戊公司改善住宿条件?(3)若员工胜诉,戊公司应如何处理?4. 案例背景:己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为8000元。
合同履行期间,员工发现己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己公司是否应按约定支付员工工资?(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己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员工胜诉,己公司应如何处理?5. 案例背景:庚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然而,庚公司实际安排员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庚公司是否应按约定安排员工工作时间?(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庚公司支付加班费?(3)若员工胜诉,庚公司应如何处理?二、答案解析1. 案例一:(1)甲公司裁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4
【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4解除劳动关系之劳动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的效力【文档简介】《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把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据此,劳动者可以适用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案情介绍】小雪大学毕业后经大学师兄彭刚介绍,到某教育咨询公司上做咨询师,合同期从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
逐渐熟悉工作以后,小雪发现自己对这个工作并没有很大的兴趣,就调整职业规划,准备跳槽做传媒。
但是碍于师兄彭刚是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好意思当面请辞。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小雪依此给彭刚写了封信,说明自己的情况,并附上致人力资源部的辞职通知书,正式申请辞职,希望公司能在30天之内给于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邮件发出去10天,她才收到彭刚的回复,公司正在为培训班招生,业务亟待拓展,辞职的事暂时放下。
希望她能调整自己的心态,继续工作。
小雪在工作上已经另有打算,她在收到彭刚回复后30天,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人事部门以她没有履行提前书面通知的程序为由,拒绝办理辞职手续。
小雪找到人事部经理彭刚,彭刚以电子邮件并非书面通知为由,拒绝给其办理手续。
【问题】辞职通知书可以用电子邮件发吗?【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小雪与咨询公司的争议焦点是以电子邮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的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何为书面形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就应该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
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把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劳动合同法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张三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间,张三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A公司在解除张三劳动合同前,应明确告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同时,应给予张三申辩的机会。
案例二:经济性裁员案情简介:B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涉及员工李四。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案例分析:B公司在进行裁员前,应依法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
裁员过程中,应优先留用与公司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或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员工。
案例三:劳动合同的变更案情简介:王五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
合同履行一年后,C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变更王五的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案例分析:C公司在变更王五的工作岗位前,应与王五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变更后的岗位应符合双方的意愿,且薪资待遇等应得到妥善处理。
案例四:劳动合同的续签案情简介:赵六与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均有意愿续签。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D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应与赵六协商续签事宜,并在合同期满前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续签合同的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双方权益。
案例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经济补偿案情简介:钱七与E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两年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案例分享
案例13 案例13
2004年9月,小朱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 合同。 公司为了提高小朱的工作技能,2005年9月,该公司把小朱送到日本进 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小朱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小 朱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小朱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 司培训费用4万元。但是,公司与小朱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2007年9月,小朱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小朱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 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朱的服务期还未满,小朱应继 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小朱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 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
案例7 案例7
2007年,小李从某车间转件岗位调至品保部检验员 岗位,完成转岗面试及提供面试记录后,以邮件形式发 送员工所在车间及所转部门负责人办理转岗手续。
错误做法: 错误做法:
员工未对新调整岗位及薪资作确认。
正确做法: 正确做法:
1、安排待转岗人员的人事及部门面试(原部门主管同意); 2、面试通过,人事及用人部门签面试记录; 3、员工签转岗变更单,上面需注明新调整岗位及薪资及到岗时间培训期,由 转岗员工、转出及转入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经理签字确认; 4、办理转岗相关手续,包括新岗位的培训跟踪表、实习证等 5、薪酬福利专员为转岗位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
新法建议: 新法建议:
为规避法律风险,公司处罚制度应按统一标准执行
案例5 案例5
2007年10月某员工在当班时间睡觉,被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的处理。
错误做法: 错误做法:
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正确做法: 正确做法:
1、此违纪行为根据轻重程度,按《员工手册》奖惩条例可处以严重 书面警告或辞退处理 2、查看此员工是否有其他的违纪记录 3、最终处理结果告知员工 4、签违纪通知书
(完整版)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
(完整版)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典型案例】李某于2004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
公司员工手册对工资构成做了如下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密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
根据李某的工资表,李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保密工资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
2005年7月份,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费500元,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在二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仲裁庭认为:某公司与李某在《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公司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公司虽每月支付李某保密费500元,但该费用是保密费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公司未支付李某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从上述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释解看,二者显然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司错误的把二者等同起来,从而导致其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案例:张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劳动合同法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合同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A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判决A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案例二: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王某在B公司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判决结果:王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王某未付的加班工资,并根据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李某与C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C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C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四:劳动合同期限争议- 事实背景:赵某与D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D公司未与赵某续签合同,但继续使用赵某的劳动。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视为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判决结果:赵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D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D公司应支付赵某相应的工资和福利。
案例五:竞业限制条款争议- 事实背景:孙某与E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孙某离职后在同行业公司工作,E公司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总经理。
2018年5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市场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5000元,试用期三个月。
在张某入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
2019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名单中,张某的名字出现在其中。
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公司的决定,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保障?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 张某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符合岗位要求;3. 公司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岗位要求;4.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依法通知张某,也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事实,仲裁庭认为:1. 公司无权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3. 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某公司立即恢复张某的工作,并支付张某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恢复工作之日的工资;2. 某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元;3. 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分析:1.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案例一:违约问题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员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提出辞职,违反了合同约定。
公司要求员工按照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赔偿违约金。
在此案例中,员工是否应该赔偿违约金?该如何解决?案例二:加班费问题一家外企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
员工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加班费。
在此案例中,员工的诉求是否成立?公司有哪些应对措施?案例三:竞业限制问题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包含有竞业限制条款。
员工在离职后不顾竞业限制条款,直接加入了竞争公司。
公司要求员工停止在竞争公司工作并赔偿违约金。
员工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双方应该如何解决此纠纷?案例四:劳动报酬问题一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资按时发放,但企业多次延迟发放工资。
员工对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此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案例五:劳动安全问题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但企业没有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赔偿。
员工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并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在此案例中,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员工的要求?员工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案例六: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一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工作中发生严重矛盾,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立即离职。
员工认为企业的解除行为违法,拒绝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企业应该如何合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拒绝是否合理?案例七:劳动争议解决问题一名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
员工选择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在此案例中,仲裁部门应该如何处理此案?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案例八:合同期限问题某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工作期限。
员工在一年后要求续签合同,企业拒绝续签并提出解约。
员工认为企业的解约行为不合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此案例中,双方的相互权益如何保障?案例九:劳动欺诈问题一名员工在求职过程中被企业误导,企业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给予员工一定福利待遇,但实际工作中未兑现承诺。
(HR)劳动法学习案例4
1、今日案例: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补签也需支付二倍工资?2012年8月,范某到江阴一家公司上班,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6月,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是从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
到 2014年3月,范某因父亲病重需要照顾,但公司不同意其请假半个月的要求,双方又在工资、补偿金等事项上产生纠纷,范某遂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除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外,还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因劳动仲裁未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请求,范某不服起诉到江阴法院。
那么,此案例中,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到底要不要支付双倍工资呢?【案例解析】庭审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双方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尽管后补,但部分倒签是经双方确认一致的。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补签后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范某双倍工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范某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事实已构成,应从建立劳动关系的次月向范某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日,但不应超过法定的上限,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范某的两倍工资请求。
2、今日案例:标准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该适用哪一个?曾某2009年入职上海某公司,岗位为电话销售,劳动合同中约定曾某的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
半年后,曾某由于工作出色,被安排兼顾其他岗位工作,经常需要加班,但在月底领工资时却发现没有了加班费。
曾某找公司交涉,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从上个月起,所有销售岗位已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依法无需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并且拿出了当地政府劳动部门的一个批复,批准该公司对销售等3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曾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上月加班费2000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曾某的岗位适用标准工时制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
2024年劳动法修订版第4条第4款:条款精解与案例分享
2024年劳动法修订版第4条第4款:条款精解与案例分享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条款精解1.1 第一款内容1.2 第二款内容1.3 第三款内容1.4 第四款内容2. 第二条案例分享2.1 案例一:第一款的应用2.2 案例二:第二款的应用2.3 案例三:第三款的应用2.4 案例四:第四款的应用3. 第三条条款实际操作3.1 第一款的实际操作3.2 第二款的实际操作3.3 第三款的实际操作3.4 第四款的实际操作4. 第四条条款的补充说明4.1 对第一款的补充说明4.2 对第二款的补充说明4.3 对第三款的补充说明4.4 对第四款的补充说明5. 第五条条款的适用范围 5.1 第一款的适用范围5.2 第二款的适用范围5.3 第三款的适用范围5.4 第四款的适用范围6. 第六条条款的注意事项 6.1 第一款的注意事项6.2 第二款的注意事项6.3 第三款的注意事项6.4 第四款的注意事项7. 第七条条款的修改和更新 7.1 第一款的修改和更新 7.2 第二款的修改和更新 7.3 第三款的修改和更新7.4 第四款的修改和更新8. 第八条条款的解释权8.1 第一款的解释权8.2 第二款的解释权8.3 第三款的解释权8.4 第四款的解释权9. 第九条条款的生效时间9.2 第二款的生效时间9.3 第三款的生效时间9.4 第四款的生效时间10. 第十条条款的终止条件10.1 第一款的终止条件10.2 第二款的终止条件10.3 第三款的终止条件10.4 第四款的终止条件11. 第十一条条款的争议解决方式 11.1 第一款的争议解决方式11.2 第二款的争议解决方式11.3 第三款的争议解决方式11.4 第四款的争议解决方式12. 第十二条条款的违约责任12.1 第一款的违约责任12.2 第二款的违约责任12.3 第三款的违约责任12.4 第四款的违约责任13. 第十三条条款的履行保障13.1 第一款的履行保障13.2 第二款的履行保障13.4 第四款的履行保障14. 第十四条条款的监督和检查14.1 第一款的监督和检查14.2 第二款的监督和检查14.3 第三款的监督和检查14.4 第四款的监督和检查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第一条条款精解1.1 第一款内容: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
案例1:如何处理与哺乳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案例:A是一家上海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经济性裁员向其提出没有书面〕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因为她是哺乳的产妇所以A向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一个月的代金还有哺乳的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全额工资和8个月应当交付的四金以及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A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解析: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A的这些要求假设是在与进展协商过程中提出且双方按照这些要求达成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问题。
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假设A以这些要求作为仲裁恳求事项申请仲裁恐怕难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A的这些要求均应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假设劳动合同未解除A提出这些仲裁恳求那么没有和法律根据。
经济性裁员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向A发出书面A因处于哺乳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根据案例的描绘分析似乎在尝试与A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直接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在协商中双方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存在争议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故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假设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恳求没有和法律根据。
其次假假设A在仲裁中能证明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职工在、产、哺乳的用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因A正处于哺乳故的行为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假设A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恳求应当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假设A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因未提早30天书面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假设符合规定享受当年3个月工资条件的〕支付3个月的工资。
因此A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提出的上述仲裁恳求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如要求剩余8个月哺乳的全额工资和8个月应当交付的四金部分〕将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劳动法案例》课件
在此类纠纷中,劳动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03
CHAPTER
案例三:工伤赔偿纠纷
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员工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但公司拒绝支付。员工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因工受伤,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工伤赔偿金。
法院认为,集体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员工和公司都具有约束力。公司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公司败诉,要求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
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败诉,要求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这一判决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法经典案例》ppt课件
目录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二:加班工资纠纷案例三: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四: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五:集体合同纠纷
01
CHAPTER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
01
02
一年后,用人单位突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遂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因工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工伤赔偿金,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பைடு நூலக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认真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确保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一、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1. 谢华与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谢华在南京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内,公司要求谢华加班,但谢华拒绝。
公司因此解除了谢华的劳动合同。
谢华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在未经谢华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加班,导致谢华拒绝加班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 李明与广州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案李明在广州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公司因业绩不佳将李明辞退。
然而,李明发现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公司拖欠了李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
3. 张三与北京某公司工伤赔偿案张三在北京某公司担任装饰工,因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腿残疾。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公司应当为张三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4. 王小明与上海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王小明在上海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公司因业绩不佳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支付义务。
因此,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工资。
5. 李丽与深圳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李丽在深圳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公司因经营困难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李丽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由:劳动合同解除与经济补偿纠纷二、案件经过张某某于200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部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日止。
合同约定,张某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每月缴纳五险一金。
在张某某入职后的第三年,即2011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员工进行优化调整。
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向张某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中提到,由于公司业务调整,技术部需要缩减人员,故决定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提出,愿意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金额为一个月工资。
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因此,张某某拒绝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情况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依法传唤了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质证。
仲裁庭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 公司在2011年10月20日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未提前三十日通知。
3. 公司愿意支付张某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 张某某拒绝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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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
Cases of labor contract law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劳动合同法案例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
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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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劳动者是否应给予赔偿?
汤某系某公司出纳。
20xx年4月30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指派汤某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 在两位同事
的陪同下,汤某与他人进行交易过程中15万元人民币遭人调包,除两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外,其余均为假币,当即向警方报案,至今未侦破。
事后,该公司要求汤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
【案例分析】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
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
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
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
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汤某买卖港币是受单位指派,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意外,始终有两位同事陪同,发现被骗后又及时报警。
可见汤某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进行补救,主观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该公司要求汤某赔偿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
【建议】
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而定:出于
故意的,须负全责;具有重大过失或者具体轻过失的,依照其
过失程度确定损害分担;仅有抽象轻过失的,用人单位不得向
其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
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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