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职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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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职业属性

——关于律师职业社会性的研究[摘要]:律师职业属性是律师职业的基本概念定位,是对律师进行认识的基点。由不同的基点出发,对于律师制度的构建、律师行业的发展以及律师对于社会法

治的建设效果都将产生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

思考上回归律师的职业属性,唯有对其有了准确的判断,方能使律师得以发

挥应有的社会作用。本文将试图以律师职业属性中的社会性为研究视角,分

析社会性的形成价值,以及社会性落实于现实之表现,并进一步联系到中国

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来探讨律师职业的社会性彰显之必要,使当前中国律

师职业能够明晰其成为维护社会正义机制中有效组成部分的努力方向所在。

[关键词]:律师职业属性社会性法治建设困境

一、绪论

律师的职业属性,是律师制度存在与发展中最为基础的问题,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律师制度实际上是西方的“舶来品”,在被置于专制文明相当浓厚的中国社会,对于律师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误差与偏见,这一切都使得中国律师制度几十年的发展达不到预期效果,还不足以发挥它在一个社会法治建设中本应有的作用。如何正确看待这一特殊职业,首先要知道的便是律师是什么,即律师的职业属性定位。其中,律师职业的社会性是律师职业最主要的属性,也是各种律师属性论者几乎一致的观点。如何把握社会性的内涵,将决定能否明确律师职业的特征以及其在制度架构中的角色。对于面对当前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缺失、法律的尊严得不到体现、社会正义不彰的困境,以律师职业的社会性为切入点,将有助于我们看到问题的要害所在。

二、社会性与社会文明的重建

欲了解律师职业社会性的内涵,必先要先了解律师制度的缘起。近代律师制度来源于西方的文化复兴与启蒙运动,个人本位思想的确立使人们关注其自身的价值所在,表现为重视个人的权利以及个人的尊严,整个社会文明的走向随之发生了转变,走出了中世纪,走向以民主、平等、自由为核心的法治社会。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基础上,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多元以及社会制度的构建逐渐使得律师职业成为了这个先进文明下不可或缺的专业群体。市民社会的兴起,一方面是使人们在私人生活中遇到的纠纷大大增加,律师职业的作用便体现在能够定分止争,有效化解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的纠纷,推动社会效率的提升。在另一个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由于近代以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开始区分开来,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公权力面前往往显得无力,欲斗争而不得。为了防止自我权利受到政治国家不正当的侵犯,就需要律师这一特殊的群体能够运用专业的知识与技能有效地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对抗公权力的“蛮横”,以求社会公平正义价值之彰显,民主自由之进步。不难看出,律师职业的发展始终与新一轮社会建设息息相关,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文明在制度建构层面上推动了律师职业走向社会化的进程。

整个法治建设客观上需要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扎根于社会、立足于社会,成为社会公民在法律层面上的代言人,社会性也作为律师存在的基础,以社会为土壤发展壮大,其突出特点便在于能够有别于公权力,成为一支能够有效制约公权力滥用的社会力量。律师手中没有那些国家的权利,但还有一个强大的后盾,那就是社会的权利。任何国家都把律师看成社会工作者,他的权力来自于民间,来自于社会。1在这个意义上,律师与法治并存,为实现公平、正义而服务,律师本身并不代表法律的天平,而是扶正这个天平的砝码。2

三、社会性的内涵及表现

1赵国君主编:《与正义有关:中国律师纵横谈》,花城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20页。

2田文昌著:《律师与法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276页。

社会性的内涵在上述论述中已有了些许体现,准确来说,律师职业的社会性便是律师能够通过法律服务在社会生活中真正落实社会主体权利之保障,使在法律上权利能够真正转化为现实中权利。3因为,如果权利只是停留在法律之上,对于个人来说权利将没有意义。以下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于社会性的表现形式作出具体阐述:

(一)律师职业主体身份的社会性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的论述简洁而精当,他认为:“律师之执行职务为当事人,非为国家也。所以律师非官吏也。”律师职业与检察官、法官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区别于政府的职能。西方不少国家把律师称为“自由职业者”,自由其实与社会性紧密相连,它强调和标榜的是律师独立于政府之外,以便充分维护其委托人的权益,求得公平的结果。4律师职业的基础定位是为社会大多数个人服务,在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民在寻求民主法治的过程中,由于对于公权力的不信任,他所仰仗的律师在身份上便要与政府国家分离开,如果律师主体也变成了政治国家的一部分。那么,公民还凭什么能够相信律师能够能够真正为自己谋求权利。在一个讲究分权制衡制度建设的社会,没有了律师职业的社会性,律师的手脚便有了束缚,无法有效发挥它的能量,对公权力产生制衡。所以说,在法律的天平上,如果一边是强势的公权力,那么另一边便需要律师职业群体以防止其产生不正义的倾斜。

(二)律师职业服务领域的社会性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深入到社会肌体的各个毛孔,规范着人们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换句话说,社会的广度与深度有多大,人们对于律师职业的需求就有多大。律师的业务领域能够达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服务对象可以包含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律师职业是面向全社会开放的,是无选择的、全方位的为社会各类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5律师职业的领域发展注定是要牢牢与社会生活相联系。正因为社会对于律师职业存在迫切需求,社会正在给予了律师职业越来越为优厚的待遇以及相当高的地位。从各国的发展趋势上看,律师群体逐渐成为了社会上拥有大量资源与财富的阶层。社会如此优待律师,就是希望律师能具备更为出色的能力,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为这个社会的良好秩序之运作而服务。如果律师的服务变成了一种单纯的食利行为,过于追求商业利益将导致职业道德的沦丧,,也便意味着会变成侵蚀法制社会各个阶层的权利,律师本身的价值便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要求与律师职业的社会性的体现相辅相成,社会只要能够通过在律师制度中对于律师职业伦理进行正确的建设,律师为社会服务的目标便有了保证。

(三)律师职业服务方式的社会性

安生立命,律师奈何?律师职业既然不是公权力的一部分,其先天不足也就在于无法像公权力一样能够在自身发展上得到充足的保证,律师职业必须首先要保证自身的生存空间,这也就是律师职业的生命力所在。律师行业当中存在着竞争机制,律师必须赢得社会的信任,然后,才有可能办理业务,才能够在社会中生存。律师有无业务或者有多少业务取决于社会的自然选择,即社会认可度。6律师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是以自己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向社会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7需要警惕的是,律师职业服务方式体现的是自由的原则,和其他市场一样在律师市场也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调节。如果国家对于律师行业限制和介入过多,律师个体为了生存可能会不自觉地依附于公权力,由个体组成的整个律师职业共同体就可能从内部被公权力挟制,是社会力量的平衡遭到破坏,民主法治便将受到严重威胁。法治建设需要的是自由,律师有可能只是为了获取利润,但这只代表了自由市场世界

3司莉著:《律师职业属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40页。

4程滔著:《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3页。

5司莉著:《律师职业属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42页。

6司莉著:《律师职业属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44页。

7陶髦、宋英辉、肖胜喜著:《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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