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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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高为师、德高为范

银坑中学陈光辉

教师职业道德的意义可以从师德存在的必要性、教师道德病态克服的需要和它能够发挥的功能两个角度去理解。

首先,教育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着教师职业道德有存在的必要。

教育劳动关系的特点之一是,教师在自己的劳动中一定会面临多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最直接的有:教师个体与学生个体及群体;教师个体与同行个体和群体;教师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与家长;教师与社会以及教师与自己的事业等等。处于丰富的社会关系教师的劳动必然使教师处于一定的利益取舍之中。在教师的劳动中教师必然面临的利益取舍关系有:1.教师个体的劳动投入和他的劳动效益之间的关系。所有的教师都希望自己的劳动得到应有的收获,包括学生的成长,学生、同行以及社会的尊重和回报等等。2.教师集团的利益关系。教师作为一个群体希望获得本职业群体所应有的社会威望、社会尊重和报酬,同时也希望群体成员之间有一种良好的人际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本集团的教育使命。3.教育对象的利益。教育对象及其家长都对教师有一定的期待,希望使学生在教师的教育下能够有最大最全面和最愉快的发展。4.社会利益关系。社会利益要求的集中表现是教育目的,亦即要求教师培养合乎社会需要的人才。而教师的教育观念可能与之一致,也可能与之矛盾。教师的每一个行为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和处理这些利益关系。比如一个教师在看到某个学生上课做小动作时,他用目光予以制止这样一个教育行为。他就既考虑

了单个学生的自尊,也考虑到不要使全体学生受到一个小动作的影响这样一些学生的利益,也考虑到了教师本人的教育效果、教师的威望的维持,以及完成教育目的所要求的让学生得到自由发展等等利益关系。所以教师一举手一投足的确关系到许多利害关系,关系到这些关系的调整。

教育劳动关系的特点之二是,教师对这些关系的调整有非常大的自由度。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并不能完全依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教育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因为教师毕竟要受到一定的制约或监督。这一制约和监督有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宏观社会制度的制约,二是学校教育行政管理制度的制约。这些制度从最大的教育法规到最小的教学制度都对教师的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不过这些制约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制约的外在性。而外在性又决定着教师可能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可能在教育活动中对制度的要求大打折扣。同时任何外在的制度都不可能将教师的一切行为都置于监督之下,这就如再有能力的校长也不可能坐在每一个教师的教室里一样。此外,任何制度的要求都要在具体情境中才能落实,而落实的方案有不可能有划一的答案。所以假如教师没有一个内在的约束机制起作用的话,所有的外在的监督即使不完全无效,也会大打折扣。所以看起来具有较大强制性的社会或学校管理制度必然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教师的行为需要有一个"自监督"的机制存在。这个自监督的机制实际上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

由上可知:教师劳动关系的丰富性和这一关系调整所具有的自由度决定着必须有教师的职业道德存在。

其次,教师道德病态的克服决定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

道德的反面是不道德,善的背面就是恶。有专门研究罪恶论的专家从罪恶的成因出发认为人类的罪恶包括四个主要的类型[14]。以这一分类观照教育现实,我们不难看出:在教育实践中不仅存在着这样的罪恶,而且由于中国社会转型和道德建设本身的原因这一"恶"的发展趋势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四个主要类型的教育罪恶为:

物欲型罪恶。不惜一切地满足物欲所导致的罪恶属于物欲型罪恶。它既可以是一种无度的挥霍,也可以是为了这一挥霍所导致的对公私财富的非法抢夺。在日常生活中,对财富过度贪婪的追求与向往、一掷千金式的无度挥霍或者说病态的高消费、以及为此产生的偷盗、抢劫、赌博、卖淫嫖娼等等现象都是物欲型罪恶的表现。教师本来是太阳底下最光荣的职业,应当远离上述罪恶。但是近年来一些教育工作者缺乏应有的自律,沾染了许多恶习。一些学校和教师将学校变成一个纯粹的市场,一切以经济利益为准。这是乱收费、向学生及其家长直接或变相索要财物或"方便"等现象的直接原因。更有甚者,一些学校和教师还直接参与了社会上流行的物欲型罪恶,成为为大众所不齿的对象。

权欲型罪恶。权欲型罪恶是指因权欲过度而产生的罪恶。每个人在不同程度上都有一定的权力意识和权力欲望。但是如果为了满足这一欲望而丧心病狂,则会产生罪恶。耍弄权术、尔虞讹诈、争名夺利,以及这些现象导致的失职、贪污、残暴等等都是常见的权欲型罪恶。教育本身即是一种权力。它包括教师有自主教学和对学生进行组织、

指挥、褒扬和惩戒的权力等。但是教师不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教育权力也是一种权欲型罪恶。比如一些教师至今仍然名正言顺地看待和实施着的不恰当的体罚和心理惩罚。又比如,教师之间、教育工作者的上下级关系中间也存在着的与社会上类似的完全没有必要的弄权现象。这一罪恶现象的结果是教育关系的腐蚀、教育效果的丧失和学生身心健康的牺牲。

名欲型罪恶。名誉是一个人的尊严所在。所以关注个人或集体的名誉本身可以是完全积极的东西。对于教育工作来说,教师之所以受人尊敬、教育之所以受信赖而具有巨大的功效,原因即在于此。但是对名誉的过度追求也会成为一种十分消极的社会行为即权欲型罪恶。一个著名的例子是:传说古希腊的牧人赫洛斯特拉特为了出名,一把火烧毁了建筑学上的经典--埃凡司的阿泰密斯的神庙。这就是所谓的"赫洛斯特拉特荣誉"(虚荣)。追求虚荣、欺世盗名、诋毁他人都是名欲型罪恶的表现。由于无论教师个人还是集体的荣辱与教育功效、教师的地位及待遇等联系在一起,一些教育工作者也在校园中从事追求虚荣(作假)、欺世盗名(偷窃别人的成果)、诋毁同行的活动。这也是一种赤裸裸的阳光下的罪恶。

情欲型罪恶。不择手段地满足一个人的情感需求所产生的罪恶即情欲型罪恶。鲁迅说过:"无情未必真豪杰"。有情感需求,追求对这一需求的满足本没有错。错是错在对象、场合、程度上面。情欲型罪恶包括爱情的变态(如性自由)、友情的践踏(嫉妒)和情绪的失控(如暴怒)等等。教育工作中也常常出现一些情感型罪恶。比如师生之恋

(主要指中小学)、对学生的偏爱溺爱、同行之间的嫉妒、在教育过程中的情绪失控(拿学生出气)等现象。教师的这些情感型罪恶会极大地伤害教育对象,有的已经造成过严重的后果。

财富、权力、名誉、情感等都是中立的概念。比如财富、权力、名誉、情感都可以成为教育目的实现的有益工具,也可以成为教育工作者的腐蚀剂,影响教育的信誉和功效。同时无论是物欲、权欲、名欲还是情欲,作为一种人类需要,应当说本身是中性的。它可以成为积极人生的动力,也可能导致人生的迷失、产生各种各样的罪恶。

亚里士多德说过:"德性应该处理情感和行为,而情感和行为有过度和不及的可能,而过度和不及皆不对;只有在适当的时间和机会,对于适当的人和对象,持适当的态度去处理,才是中道,亦即最好的中道。这是德性的特点。"[15]罪恶的产生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但对于道德主体而言,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价值观的偏颇、理性的丧失--也是德性的丧失。所以教师道德的研究与建设从负面影响的克服来看也是意义重大的。

最后,教师职业道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

1.对教育对象,教师职业道德有教育功能。教师劳动的特点是教育主体与教育手段的同一性--即教师既是教育主体又是教育手段,教师一举手一投足都会影响学生的成长。教师道德对教育对象的影响主要有二。一是教师道德影响学生的道德人格。具有良好师德的教师所表现出来的敬业精神和生活热情会感染学生,有利于形成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的积极态度。反之则不利于学生积极的人生态度的形成。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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