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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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问题

基本案情:吕某系某煤厂职工,在井下从事采煤作业时被滚子侧翻砸伤右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吕某要求用人单位某煤厂支付工伤待遇51205元。

仲裁情况:仲裁过程中,某煤厂举示《工资表》复印件证明吕某的月工资,吕某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工资表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仲裁时未提供原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且举示的工资表复印件没有标注年份日期。仲裁委认定某煤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而采纳了吕某陈述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应支付的工伤待遇共计45959元。

审理情况:双方对工伤致残的事实无争议,但对于计算工伤待遇的工资标准问题双方分歧较大。诉讼过程中,某煤厂提交了工资表原件,证明吕某月工资为1193元,吕某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来证明其所陈述的工资数额。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工伤赔偿金38500元的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完毕。

【简析】

由于需要以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相关的赔偿数额,因此,不仅在工伤待遇中,而且在所有劳动争议处理中,工资标准这一项数据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案反映出来劳资双方对工资标准的争议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应该由哪一方承担工资标准证明责任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从这条规定看,法律并未对劳动争议中工资标准的证明责任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涉及到法官对证明责任的自由裁量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基本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来予以证实。劳动者提出工伤索赔的请求,就要承担工伤损害事实及损害后果的证明责任,其对于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损害数额的组成有责任承担举证义务。本案中,当劳动者对于工伤这一损害事实及工伤致残需要赔偿的费用这一损害后果提出主张及相应的证据后,用人单位以工资表复印件提出反证,由于其提供的仅为工资表复印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仍然无法得到确认。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

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必须赋予法官举证分配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时,应考虑公平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对危险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等,其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最具根本性。就本案而言,某煤厂应当依法建立完备的会计账目和档案,职工工资方面的证据材料由其掌控,因此无疑更接近职工工资的有关证据,收集相关证据的能力也强于职工。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工资标准的证明责任。

诉讼过程中,该煤厂向法院提交了工资档案的原件,吕某没有充分的证据来对抗煤厂举示的工资表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煤厂的举证形式合法,内容充分,吕某陈述的工资标准由于无充分证据证实而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应当以某企业提供的证据确认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各种赔偿费用。

最后,我们再来设想一下,企业在诉讼过程中仍然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者的陈述又无证据支撑,关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案件事实仍然是真伪不明,那么,法官如何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呢?此种情况下,就可以依照同行业(或同工种)的社会平均工资来确认,并以此为标准计算该劳动者应该获得的赔偿费用。(文章来源:北极星电力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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