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枣政发[2013]5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16
【实施日期】2013.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枣政发〔201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健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通过推行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实现集中受理和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利于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
专业性和公信力,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人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