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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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枣政发[2013]5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16

【实施日期】2013.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枣政发〔201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健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通过推行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实现集中受理和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利于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

专业性和公信力,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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