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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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嘉兴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嘉兴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嘉兴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
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嘉兴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湖区、秀洲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物业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嘉兴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委
托市规划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属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或由20%以上业主提议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成立业主
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属地物业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
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代表产生的具体办法是: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向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征询意见,并组织推举
出业主代表1至5名;
(二)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当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1至2名作为代表(居民委员会尚未建立的,由街道
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其单位内推举代表);
(三)由建设单位推举1至2名代表。
筹备组应当确定召集人,负责牵头制定筹备组规则和进行相应的筹备工作。筹备组无法确定召集人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府会同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在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居民委员会代表
中直接指定。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的工作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有关规定。
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书面告知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
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
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预缴筹
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收代管。筹备经费的使用
应坚持节俭、合理,实行多退少补原则。具体预缴标准为5万平方
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的物业为3万元,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为4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为5万元。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
权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
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
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
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第十一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一房地产权证计1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每满200
平方米另计1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
体业主总票数的30%。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已经出售但未交付的物业,按前款规定计投票权数。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的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投票权数确定办法计算;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未作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作出决定,必须经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逾期不
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
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