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一)

合集下载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判定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判定

146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表见代理制度在交易过程中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判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那么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判定标准的明确就很有必要。

本文通过案例引入,分析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并明确每个要件的判定模式,使表见代理制度能更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

一、问题的提出表见代理制度平衡了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对维护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价值,是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认定合同效力和当事人责任的重要因素。

为了使表见代理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加合理的适用,有必要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对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进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就提到了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吴某作为一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部业务副经理,为B公司和C公司分别办理了两笔贷款,但这两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D公司,后贷款到期后,因D公司无力偿还,吴某遂向王某借款,后借款未得到偿还,王某向A公司催讨,后无果,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吴某与王某之间的信贷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作为A公司的信贷部业务经理向王某借款构成对A公司的表见代理,王某有理由相信吴某的借款是职务行为,A公司应当归还贷款。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王某应当根据之前的借贷行为判定A公司并不是被代理人,并且王某没有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定不一,其次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判断模式有争议。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判定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都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主要由三个要件构成:客观上存在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和本人的可归责性。

1、客观上存在代理权外观。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成要件

西 人的表见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代理人提出抗辩, 截 发 也需要证明自己 无过错或代理人的过失, 最后由司法 展 机关综合认定。 如果第三人以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共 梅 同 过错导 致其权利受损, 要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 祛 承担民事责任, 在表面上符合共同侵权的民 法理论, 2 0 0 但表见代理有例外规定。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 致使 6 . 4 代理人有代理权假象蒙蔽了第三人, 事关系的双方 民 一 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以该民 事关系要求被代 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才是表见代理规定的第三人享有 的权利。 代理人之所以 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是第三 人行使选择 权的 结果。 第三人在被代理人与 代理人中 比 较哪一方偿付能力较强进而做出 选择。 选择代理 人, 是根据代理人非正当行使代理权, 在违背或无视 被代理 人真实意思表示前提下, 己的意思进行民 以自
第三人的行为内容, 是第三人在合同订立是如同一 个法律专家, 详细审查代理人的资质条件, 授权状 况。细致的审查造成了合同行为的实施不畅通, 可 能形成交易的迟缓。 却不对被代理人的过错规定义 务内容, 造成了被代理人无辜受过的局限性。 这样, 对被代理人显然不公平。 三、 表见代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传统的民事代理制度将代理人放在附属的位
有理, 婆说婆有理” 的状况, 双方以至于对簿公堂,
一时很难说服对 , 就需要判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 求在理论上, 完善表见代理构成理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设置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现实性。 随着时 代的发展, 商业代理逐渐在市场经济中占据越来越 显著的位置, 代理人经济效益大幅提高 , 经济能力 增强, 偿付能力甚至强似被代理人, 自以被代 其擅 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所谓代理, 往往有足够的能力应 对第三人提出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在这样的情况 下, 根本没有必要先按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

法学本科论文-表见代理综论

法学本科论文-表见代理综论

表见代理综论摘要表见代理作为民法学代理制度中无效代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但其现有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冲突也日益显现出来,比如依交易习惯履行的合同形式下表见代理的认定,各地方对表见代理法律适用的不一等。

在这些方面,如何将两大法系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与中国国情联系起来,更好的完善表见代理制度,这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

Apparent Agency as a civil law system Acting Deputy invalid a special form of expression, adjust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n the process of playing a special role, but the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and legal practice in the endless conflicts become more and more obvious by, for example, used to carry out transactions on the form of contracts under the Apparent Agency finds that the local law applicable to the agency by estoppel, such as mixed. In these respects, how to Two Schools on the Apparent Agency and the provisions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linked to better improve Apparent Agency system, which is worth exploring and thinking problems.关键字:表见代理、合同法、民法一、定义及特征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论表见代理——兼评《民法总则》第172条

论表见代理——兼评《民法总则》第172条

论表见代理——兼评《民法总则》第172条章丽【摘要】表见代理是本人意思自治对善意相对人交易安全的让步.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过于原则;《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合同法》第49条的基础上以“但书”的形式新增三个除外情形;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72条将其全部删除,回归《合同法》第49条,这就导致在司法实务中表见代理的认定仍然缺乏具体的标准.本文立足于解释论,力求为表见代理的认定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法.【期刊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8)004【总页数】6页(P97-102)【关键词】表见代理;权利表象;意思自治;交易安全【作者】章丽【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一、表见代理的概念所谓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之一种,但因本人的行为形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相对人因此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法律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交易安全,而使本人负授权人之责任。

表见代理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对交易安全的一种让步。

由于法定代理的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不涉及本人的意思自治,与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之间不存在价值取舍的问题;而意定代理中的代理权来源于本人授权,涉及本人的意思自治,与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之间存在冲突,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予以缓和。

因此,原则上,表见代理是意定代理中的具体规范。

然而,《民法总则》通过以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被监护人不再局限于成年精神病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28条,除了成年精神病人以外,因智力障碍丧失部分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能成为被监护人,其监护人就是法定代理人。

不同于成年精神病人,此类被监护人仍然残存一定的意思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若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代其与善意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则会发生被代理人的意思自治与善意相对人交易安全之冲突,此时表见代理就有适用的空间。

略论表见代理的要件

略论表见代理的要件

略论表见代理的要件作者:刘丽云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8期摘要:如果行为人从事代理行为时,一般人在此情况下都会相信其有代理权,或者该行为具有行为人享有代理权限之事实,即可认定为具备合理理由。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过失;要件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4-0255-01一、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第三人善意无过失,是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不知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第三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

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过失,英美法中不容否认代理采取了理性人的标准进行衡量,即当一项交易到了如此非正常状态,以致于任何一个合理人处于第三人的地位都会对些进行查询,就不构成不容否认的代理。

按照理性人的标准,第三人如果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就会在主观方面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制度的本意就是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如果第三人明知他人的无权代理或因过失而不知他人无权代理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应对第三人进行保护,也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并且在此情形下,无权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损害本人利益的,第三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于第三人的主观状态没有涉及。

当然,恶意行为在法律上是不予保护的,如果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其为法律行为时,第三人主观上就存在着恶意,该恶意第三人不能要求本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的后果。

那么,在善意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考虑第三人过失问题,对此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单纯善意说,此种观点认为第三人对于代理权外观的信赖只要是出自善意就足够了。

第二,无重大过失说,此种观点认为,如有重大过失,则等同于故意,自然不应当受到保护。

第三,无过失说,此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不仅仅要善意,还必须是无过失的。

关于第三人善意无过失,法律对该主观状态实行推定。

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

浅谈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本文主要论述并评析我国学界关于表见代理的三种定义,揭示表见代理的本质,阐述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论以期为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的研究带来些许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交易安全一、表见代理的定义对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学界有很多观点。

但笔者认为以下三种较为合理。

其一,”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信其有代理权时,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之制度。

”[1]该观点明确将表见代理定性为无权代理,同时又清楚的阐述了它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但是该说法并没有指出表见代理对第三人善意初衷和无过错的要求。

其二,”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2]推崇该观点的原因在于它描述表见代理的内涵是基于代理的分类体系的,清晰的展示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

同时,也表明了外观主义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基础,因此,笔者较为支持该观点。

其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3]该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它突出了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方式,”直接”一词表明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否认了本人在有权代理中所享有的追认权。

另外,值得肯定的是该说法强调了交易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在这一点上弥补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二、表见代理的性质1、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的现象。

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上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特殊的无权代理。

第一,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第二,无权代理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第三,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本人过错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本人过错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本人过错一、表见代理概述表见代理,指代理人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使无权代理人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外表授权),致使相对人合理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法律行为,因该法律行为产生之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的法律规定制度。

①在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时代,交易的快捷、便利和有效是人们普遍追求的目标,如果相对人在尽到合理的审视义务、并对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产生足够信赖之后与之发生法律行为,然后被代理人却主张因没有实际授权而拒绝承担法律行为后果,对该善意第三人来说,不仅是在物质利益上遭受损失,更大的损失是相对人失去对代理制度的信任,从而引发拒绝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不良后果。

再者,从民法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保护相对人对代理人有权代理的合理信赖是很必要的,尤其是在信用严重缺失的当今社会,遵守信用原则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本人过错我国1999年《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代理人具有外表授权②和相对人与代理人有法律行为。

主观要件即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学术界对表见代理的客观构成要件无太大争议,争议焦点在于主观构成要件是否应包括“本人过错”。

对这一争论焦点大致可归纳为两种主要学说,即“单一构成要件说”和“双重构成要件说”。

单一构成要件说认为,不論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外表授权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客观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即可成立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表明我们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持单一要件说标准。

该观点的目的是保证、鼓励代理制度在生活中的广泛有效运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造成对本人合法利益损害的不公后果。

双重构成要件说认为,除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的外表授权产生合理信赖外,还要求本人对该外表授权具有过错。

若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外表授权无任何过错,而法律后果却要无过错的本人来承担,有损民法公平原则理念。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作者:岳永宏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与无权代理相比,表见代理具有三个特征。

表见代理在广义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和权限延续型。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该行为的后果应当由本人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的认定是个重点,也是个难点,要避免出现偏差,只有正确地认定表见代理,才能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无过错;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制度是传统民法上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我国民法虽没有明确承认和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但在《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进行了规定。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商品经济发展对代理制度提出的必然要求,对维护交易安全和被代理人的利益等方面有及其重要意义。

现笔者就表见代理制度中的相关问题简要论述如下:一、表见代理的特征与无权代理相比,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一)行为人的行为对相对人必须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知,有权代理须具备四个要件: 1. 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 2. 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4. 代理人须具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的能力。

(二)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这一特征是区别于有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显著特征。

表见代理之行为人的代理权,是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其存在,并且是有效的。

因此表见代理的效力,不必要本人追认,本人就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

当然,表见代理尽管是由本人的行为引起的,但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同时还有行为人的因素。

论表见代理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趋势

论表见代理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趋势

论表见代理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趋势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性质表见代理,根据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将其定义为: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无权代理人有权代理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行为人实际上并未取得代理权,仅仅是具有已获授权的外形或者表征。

所谓外表授权,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而事实上并无实际授权。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共同构成广义的无权代理,我国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

表见代理本为一种无权代理,但由于代理权表象的存在,并引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就涉及到了交易安全的问题。

表见代理适用范围扩大化在外国法上的体现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种新法律关系的出现以及民法对交易安全的着重,应当将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张。

(一)《日本民法典》第109条规定,对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意旨者,于代理范围内,就该他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行为,负其责任。

第110条规定,代理人实施其权限外的行为,如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此权限时,准用前条规定。

案例1:第一个判例是最高裁判所昭和44年12月19日判决。

案情是本人甲授予代理人乙以不动产为担保借入金钱的权限,而代理人乙自称自己即甲本人,将该不动产出卖与第三人丙。

而丙亦误信乙为甲,并与之订立购买契约。

法院认为,代理人假称本人为权限外的行为场合,对方相信该行为为本人自身的行为时,并非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但就该信赖值得交易上的保护之点来看,与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场合并无二致。

因此,以信其为本人自身的行为并有正当理由为限,应类推适用民法第110条的规定,使本人对该行为结果负责。

案例2:东京地方裁判所于平成3年11月26日判决。

案情是代理人乙超越代理权,订立金钱消费借贷契约及以本人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契约,因金额巨大,对方当事人要求本人确认,代理人以第三人冒称本人在契约书上签名盖印。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作者:郭亮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我国学者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现在主要有三种学说,这三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但并没有把相对人、本人的利益及社会交易安全兼顾好,因此笔者提出综合要件说,并证明其合理性和全面性。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过失考量一、对以往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学说的反思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现在存在三种常说: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和折衷要件说。

单一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

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除要具备授权外观、相对人善意外,被代理人主观上亦需存有过失。

折衷要件说力图在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间寻求一种协调和平衡,提出表见代理的构成既不能一点不考虑本人的行为也不能以本人有过错为条件,但要求本人为授权外观的形成提供原因。

笔者认为这三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但都没有把本人、相对人的正当利益及社会交易安全兼顾好,因此笔者提出综合要件说,并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论证其合理性和全面性。

二、表见代理综合要件说(一)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依据世界各国民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代理人无权代理权的情况包括三种:第一,无权代理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获得授权。

第二,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

第三,代理权终止后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

(二)权利外观的认定权利外观是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即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第一,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是否与其职责相关联。

第二,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第三,代理行为发生的场所。

第四,行为人在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时所提供的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凭证。

如代理证书、单位的印章、单位的介绍信、内部合同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
张冠文
【期刊名称】《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27)002
【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表
见代理制度,1999年l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四十九条才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文章试图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源流、性质、价值去向、构成要件、类型、构成表见代理条件中关于被代理人(本人)主观上是否是要考虑的因素等方面论述,指出我国目前表见代理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建议和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有所用处.
【总页数】2页(P119,125)
【作者】张冠文
【作者单位】中共邯郸市委党校,河北,邯郸,056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浅谈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J], 雍攀
2.表见代理制度下的银行内部治理——基于"飞单"现象的分析 [J], 程闻硕
3.对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与因\"要件的思考 [J], 彭晓艺
4.表见代理制度的规范化探析——以《民法典(草案)》第172条为中心 [J], 孙鹏

5.分析表见代理制度 [J], 贾智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保险表见代理制度

论保险表见代理制度

论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在保险活动中〔1〕,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的疏忽,或者个别保险代理人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较低〔2〕,或受到代理费或佣金的驱使,保险表见代理经常发生。

为此,新《保险法》第128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3〕。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这一条款意味着“表见代理”的法学概念被引入了《保险法》,是保险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一、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在保险活动中,保险营销主要采用保险代理人制度,这里要注意的是《保险法》第128条对表见代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也就是保险表见代理只限于保险代理人“超越权限”这一情形,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谈到“超越权限”,必须首先明确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权限有多大。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保险业务代理活动。

主要内容是:代理推销保险商品;代理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代理客户办理保全、理赔等业务。

从中可引伸出保险代理人可以代表保险公司向准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并指导其填写投保书,同时根据保险惯例,具有暂时保管和将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投保书)转交保险公司的代理权限。

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并没有接受告知的代理权,更没有代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权限。

而恰恰相反,在保险实务中出现的保险纠纷多源于此,引入“表见代理”的概念实属必要。

一旦构成保险表见代理,将使保险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对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须严格掌握。

我们认为,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㈠、保险表见代理构成的客观要件客观上具有使第三人(投保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这些表见事实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旳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旳特性,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剪发生相似旳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上旳一种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

1999年10月起施行旳《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在第49条才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本文以《协议法》、《民法通则》旳规定为线索,就表见代理制度旳概念、意义,我国《协议法》、《民法通则》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就这一制度旳完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对应旳提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体现类型立法完善序言我国老式民法认为,代理行为是被代理人旳行为,是被代理人旳一种意思体现,在代理旳诸要素中,代理权旳授予是被代理人本人旳意思体现。

因此,无论是被代理承受代理行为法律效果还是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旳代理旳法律效果都必须是以旳合法存在代理权为唯一旳根据。

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旳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体现,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旳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交易面日益拓展、许多民、商事行为主体因受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时空条件等限制,很难事必躬亲旳状况下产生旳。

代理法律关系波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旳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旳外部法律关系与否有效以及效力与否及于被代理人旳问题.一、表见代理概述(一)表见代理旳概念表见一语,是“表面上所显示”之意⑴。

有关表见代理旳概念,并没有统一旳表述,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旳关系,具有外表授权旳特性,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代理权相似旳法律效果”⑵。

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旳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而有使第三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之事由,依法应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后果旳无权代理”⑶。

论表见代理类型

论表见代理类型

论表见代理的类型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16-01摘要在我国,表见代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自始无代理权的表见代理、逾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或撤销后的表见代理。

关键词表见代理类型关于表见代理的类型,各国的民法多从其发生原因的角度进行列举式立法,因此,由于各国立法针对的角度不同,学者对其归纳也便纷繁复杂。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在我国,表见代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自始无代理权的表见代理、逾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或撤销后的表见代理。

一、自始无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代理权至始不存在,但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行为或者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致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

尽管事实上本人并未授予代理权,但行为人仍以本人名义进行了活动,构成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况。

(一)特殊关系型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并能使一般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例如,行为人是本人的雇员或者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结合行为时具体情况,第三人易于相信该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即构成这里所言的表见代理。

(二)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没有明确授予该人代理权的意思,未授权的事实并未被第三人知悉,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真实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行为致使第三人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本人应对第三人负授权人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这类表见代理最为常见,具体可分为如下情形:(1)本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向特定的第三人通知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公告周知授予他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

根据代理理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向代理人发出,始得产生授权的效果。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论表见代理论文提纲引言:简述表见代理产生的背景与意义一、表见代理制度确立的基础与交易安全的保护(一)表见代理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表见代理制度的的理论基础源于大陆法系之民法中的外观主义,而在英美法系中表见代理制度来源于不容否认法理。

(二)表见代理的表现特点表见代理有两个表现特点:1、代理的表现形式(或称表见)是认证表见代理的重要因素。

2、本人与因是表见代理的法理支持。

(三)表见代理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表见代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积极作用,它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不全是通过侧重保护善意相对人来达成,而是通过合理分配代理制度的风险来达成的。

二、涉及表见代理的立法规定(一)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

199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我国虽属于大陆法系,但我国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与德国、日本等国相比较具有更广泛的包涵,与英美法系的不可否认代理制度有所相似但各有异同。

(二)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支持单一要件说。

单一要件说要求仔细客观地分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求与主观要求,对构成要件严格认证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简述表见代理对于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三、表见代理的案例分析通过对1997年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代理人)、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相对人)三方的贷款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成立的要件与表见代理不能成立的原因。

论文摘要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已毫无疑问地确立了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主流地位,市场经济需要代理制度的支持。

代理制度已成为我国民法的重要部分。

199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在我国完整地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本文试从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表见代理的特点、表见代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作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来阐述表见代理的作用与司法适用,以期对于充分发挥表见代理的法律价值,促进代理制度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尽到一分力量。

表见代理之本质分析论文

表见代理之本质分析论文

表见代理之本质分析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1-000-01摘要为维护交易之安全,严谨的德国人创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表见代理在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但本文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本人,因此,表见代理不是无权代理,本质上是有权代理。

关键词代理表见代理有权代理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相对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为维护交易之安全,严谨的德国人创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根据表见代理制度,即使本人与第三人对表见代理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当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即以“牺牲”本人的利益满足和实现第三人合理充分的依赖,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制度之所以以“交易安全之保护”为价值目标,是因为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仅实现了通常意义上交易行为的效果目的,而且其背后还蕴涵了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交易秩序的价值。

因此,表见代理制度实质上是把某些无权代理“转化”或拟制为有效代理,从而应合了现实的要求。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表见代理在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如史尚宽先生认为,表见代理谓代理人之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而有可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之事由,因而使本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之无权代理;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其属于有权代理.如梁慧星研究员认为,“须注意的是,表见代理和紧急代理也属于有权代理。

”李锡鹤先生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本人,因此,表见代理不是无权代理,而是有权代理。

在英美法上,外表授权是产生代理权的原因之一,它是禁止翻供规则(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在代理法上运用的结果。

按照此规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否认别的有理智的人从他的言行中得出的合理推论。

在《法律的训诫中》,丹宁勋爵(lord denning)将它概括为:“当一个人以他的言论或行为已经使另一个人相信,按照他的议论或行为办事是安全的——而且的确是按照他的言论或行为办了事——的时候,就不能允许这个人对他说的话或所做的行为反悔,即使这样做对他是不公平的,也应如是。

论表见代理

论表见代理

论表见代理目录一、序言 (3)二、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5)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 (6)(一)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7)(二)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8)(三)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9)(四)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11)(五)本人在法庭判决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12)四、表见代理的类型 (13)(一)自始无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14)(二)逾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15)(三)代理权终止或撤销后的表见代理 (11)五、完善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16)(一)完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6)(二)限制第三人的选择权 (17)(三)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18)六、结论 (19)参考文献 (21)谢辞 (22)论表见代理张一二**学院,法学/社会工作/法学第二专业,法学本090*/社会本090*/法学第二专业0901 ,2009*******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是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本文首先论述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接着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表见代理的立法完善之建议,以期对维护民法上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提供自己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类型;完善The apparent agency## ####2009*******,Class* Grade****, Mathematics & Applied Mathematics,School of Mathematics & Information Abstract:The apparent agency system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social economic life and people's economic exchanges, a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agent system, the current China apparent agency system there are many imperfections.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system of apparent agency of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n the apparent analysis of elements and the types of agents, on the basis of this, put forwardsuggestions China apparent agency legislation, in order from a point on the maintenance of fair has provided in the law of trade order and transaction.Key words:The apparent agency;Elements;Type;Perfect一、序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2 0年 l 0l l
论表见代理 的构成要 200 ) 0 0 0
摘 要: 表见代理制度是 民商法的一 项重要 的制度 , 效地调 节着民事主体之 间的利益关系, 有 保障交 易的安全与稳定。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 件的 不同探讨则 涉及到该制度所保护 的侧重点及法律上公平与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 问题 , 而影响到该制度 的法律效 果。 进
关 键 词 : 见 代 理 构 成 要 件 法 律 效 果 表
考虑 到 权利 外观 的 形成 是否 与本 人具 有 关联 性 。只要 本人 的行 为 概述 本 表 见代 理是 指行 为 人没有 代 理权 、超越 代 理权 或者 代理 权终 与权 利 外观 的形 成具 有 一定 的关 联性 , 人就 应 当承受 表见 代 理 如 止 以后 , 以被 代理 人 的名义 与相 对人 签订 合 同, 该代 理行 为对 被代 的后 果 。但 是 , 果 本人 的行 为与 权利 外观 的形 成不 具 有牵 连性 , 或者 说 权利 外观 的形 成 与本 人毫 无关 系 ,则本 人不 应承 受表 见代 理 人有 效 。关于 表 见代理 的构 成 要件 , 主要 有 以下 两种 学说 : 单 一要件 说 , ” 见代 理 的成立 , 以被代 理 人主 观上 具有 理 的后 果 。② 即 表 不 过 失为 必要 条件 。 即使被 代理 人 没有 过失 , 要客观 上 有使 相对 只 三、 表见 代理 的 法律 后果 人对 于代 理权 存 在与 否 陷于错 误 认识 的客 观情 形 ,即可成 立 表见 表 见代 理 的法律 后 果主 要包 括三 个方 面 :本人 对相 对人 的责 无权代 理人 对本 人 的责 任 以及 无权 代 理人对 相对 人 的责 任 。 与 代 理 。” 也 就是 说 相对 人 对 无权 代 理 的发 生无 过错 是构 成 表见 任 、 ① 代理 的唯 一特 别要 件 , 其主要 表 见在 客观 和主 观两 个方面 : 、 l 客观 此相 关 的涉及 到相 对人 对义 务人 的选 择权 问题 和无 权代 理人 的抗 选择权 和抗 辩权 的行 使, 关系 各方 当事人 责任划 分 。 直接 上存 在 使相对 人相 信 无权 代理 人有 代 理权 的情 况 ,即具有 授权 的 辩权 问题 。 第一 , 人对 相对 人 的 责任 。无 论 是一要 件 说还 是双 重要 件 本 表象 。2 主观 上相 对 人须 为善 意且 无 过失 。 、 说, 见代 理一经 确认 成立 , 表 其法律 效果 如 同有 权代 理, 法律后 果 其 双 重要件 说 , 这一 学说 最 早由著名 学者 尹 田于 1 8 9 8年提 出, 他认 为表 见代 理 的成 立必 须 同时具 备 两个 条件 : 、 本人 以 自己 直 接 归属 于本 人 。但 本人 对 相对人 的责任 不是 绝对 的 。例 外情 形 l须 的过 失 行为使 第三 人 确信代 理 人有 代理 权 。2 第 三人 不知 也不 应 如 因 本人委 托授 权 不 明导致 的本人 与代 理人 的对 相对 人 的连带 责 、 任 , 然本 人需 要对 相对 人 负主要 责任 , 虽 但在 本质 上 不同于 表见 代 知代 理人 无代 理权 。 理, 因而 不能将 两 种责任 混 淆 。 二 、 见代 理 的构 成要 件 表 单 一 要件 说和双 重要 件 说 各有优 劣 , 自保 护 的侧重 点不 同 , 各 第 二, 无权 代理 人对 本 人的 赔偿 责任 。 本人 行使 请求 权 _ 要 宵 丰 实质 上涉 及到 法律 上 公平 与秩序 的基本 价值 取 向 问题 。 者结 合 如 下方 式 : 一, 笔 其 当本 人与 无权 代理 人 存在委 托代 理 合 同关 系时, 代 我国 《 合同法 》 4 第 9条将 从 以下 几个 方面 阐述 表 见代 理的 构成 要 理 人超 越代 理 权 限的,本 人可 依据 合 同法请 求 代理 人承 担违 约 责 任 。 同时, 该行 为 也构 成侵 权行 为, 生侵权 责任 , 产 形成违 约 责任 与 件。 侵 权责 任 的竞 合 , 人可择 其 一行 使 。其二 , 本 当本人 和无 权代 理 人 ( 表见 代理 应 当符 合代理 的 表面 要件 一) 所谓表 面要 件 , 即表 见代 理人 须 以被代理 人 的名 义进行 活动 , 不 存在委 托代 理合 同关 系时, 人只 能基 于侵权 行为 要求无 权代 理 本 与第 三人 缔结 民事 关 系。表 见代 理作 为代 理 的一 种 ,它就应 当符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其I , = 当无权 代理 人 因表 见代 理而 受益 时, 三 本人 合 代 理的表 面 要件 。否则 , 则不成 其 为代 理 , 是表 见代 理人 与第 可 依不 当得 利请 求权 , 求无 权代 理人 承担 返还 不 当得 利责 任 。 而 要 同 三 人之 间 形成 的民事 法律 关系 , 只对 缔 约双方 存在 法律 效 力, 不及 时 , 权代 理人 行 为本 身 又构成 侵权 行 为, 无 形成 不 当得利 责任 与侵 权 责任 的竞 合, 本人 可 择其 一行 使 。此外 , 当本 人 由于过 错致 使表 他人。 ( 表 见代理 人 与第三 人 之 间的 民事 行为 , 具备 成立 的有 见代 理 成立 而遭 受损 失 时, 二) 须 本人 也应 分担 一部 分损 失, 时应 依 民 此 法 中的 混合 过错 的规 定, 过错 程度 , 按 由本人 和无 权代 理 人共担 损 效 条件 民事行 为 的有 效 要件 包 括 行为 人具 有 相应 的民事 行 为能 力 、 失 。 ③ 第三 , 对人 选择 权 行使 的法 律后 果 。 对人 可通 过主 张表 见 相 相 意 思表 示真 实 、内容 不违 背法 律或 者 社会 公共利 益 。如 果表 见代 以维 理 人与 第三 人之 间 的 民事 行 为欠 缺成 立 的有效 要件 ,那 么该行 为 代 理或 主张 狭义 无权代 理 的方式对 义 务人进行 选择 , 护 自己 的 从 一开始 就不 产 生法律 效力 , 就与 代理 制度 无涉 , 更 谈不 上被 利益 。 果 由无代 理权 人承 担 义务对 相对 人 有利 , 对人 将主 张 也 就 如 则相 代 理人法 律效 果 的承 担 问题 。需 要注 意的 是 ,真 实意 思表示 ”应 无权 代理 。 ” , 反之 , 相对 人 则会 主张 表 见代理 请求 本人 承担 责任 。 需 为法 律上 的真 实 意思 表示 ,即扩 展 到第 三人 根据 表象 完 全有 理 由 要 注 意 的是 , 对人 的选 择权 一经 行使 不得 撤 回, 相 即主 张 丁无权 代 反之 亦然 。 相信 表 见代理 人 所实 施的 民事 行 为系 其真 实意 思表示 的领域 ,而 理 就 不得 再主 张表 见代 理 , 第 四, 代 理人 抗辩 权行 使 的法律 后 果 。 无权 首先 需 要讨 论 的足 不 是仅仅 局 限于 事实 上的 意思 表示 真 实 。 ( ) j 表见 代理 人 具有权 利 外 观 无 权代 理人 是否享 有抗 辩权 ?有学 者认 为: 理权 人没 有过 失的 无代 权利 外观 是指 本人 的 授权 行 为 已经 在外 部 形成 了一 种 表象 , 前 提下 , 人不 能主张 狭义无 权代 理 以逃 避 自己原 应承担 的与 本 第三 使 第三 人有 合 理 的理 由相 信 行 为人 已经 获 得 了授 权 。” 一 件 人 契约 关系 的风险 。 有 学者 主 张: 权代 理人 有权 主 张成立 表 见 这一 要 ④ 无 要求 该代理 人 与被代 理人 之 间存 在着一 种使 相对 人对 该代 理人 的 代 理, 但应 负 举证 责任 。⑤ 笔 者倾 向于 后一种 观 点 , 为既然 法 律 因 代理 权达 到 内心确信 程度 的事 实 上或 者 法律 上 的联系 。具体 来 说 承 认 了相对 人 的选 择权 ,就应 当赋 予 无权 代理 人对 等 的权利 以平 特 定 的场所 、 权代 理人 的 身份 、 无 无权 代 理人 的证 书凭 证 、 权本 衡 其与 相对 人之 间 的利 益 。 次来 分 析无权 代 理人 抗辩 权行 使 的 无 其 代 理人 以前 代理 本人 和善 意相对 人 发生 法律 关系 等等 诸多 凶素都 法 律后 果 。若无 权代 理 人 的抗辫 事 由成立 , 则只 能 形成 表见 代理 , 有 可 能发 生使相 对人 产 生确 信 的效果 。 由本人 承担 法律 后 果, 反之 , 由无 权代 理 人承担 无权 代 理法 律后 则 ( 第 三人 主观 上须 为 善意 且无 过 失 四) 果, 与本 人连 带承 担无 权 代理 法律 后 果。 另外, 或 无权 代理 人 的代 法律 对 第三人 作此 要求 是 因为 在有 些情 况下 第三人 会与 无权 理行 为 构成表 见代理 , 该行 为 并未 使本人 受 损, 且 反而 受益 时, 权 无 代 理人恶 意 串通 ,进行 损 害被 代理 人 的利益 的行 为 。所 以法律 在 代 理 人就 其因 实施表 见代 理而支 出 的合理 费用, 向本 人主张返 还 可 赋 予第三 人 权利 的 时对 其 没定 了相 应的 义务 ,即 主观 上须 为善 或补 偿 。 意 且无过 失 ,以平 衡其 与 处于 弱势 地位 的被 代理 人 的利益 。这体 注释 : 现 了权利 义 务相统 一原 则 , 合 我 国民法 的立法 精神 和立 法原 则 。 符 ① 章 戈 . 见代 理及 其适 用. 学研 究 . 8 () 表 法 1 7, . 9 6 ( ) 利外 观的 形成 与本 人有 一 定的牵 连 关系 五 权 ②王利明. 民法 总则 . 北京 : 制 出版社 , 0 6 2 1 法 2 0 ,7 �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
理权 范 围: 是 行为 人丧 失 了代 理权 。 三
j 法通则 的 定进 分 并 一制 的完 i 》 I 行了 析,就这 度 善建 规 行
了 讨 出 相 的 议 _ , 了 应 建 ・ 堡 _
_
D1 J_ 文】 1 献 5
表 见代 理 制度 属 于 传 统 民法 上代 理 制 度 的一 个 重 要组 成
论表见代理制度
口 荆博J
第 一 , 为人 以其 成立 前 提是 行 为人 没 有代 理权 。共 有三 种 情形 :
就袁见 代理制 度的 既 }惠 及栽 ( 】 虞。 义以 圆l 法 民 《 合乒

是行 为人 自始 自终 就无代 理 权 : 是行 为 人超越 了授予 的 代 二
第 二 , 为人有足 以令 相对 人相 信其 有代 理权 的客观 情形 。 行 在表 见代 理 中, 被代 理 人和 行 为人 之 间一般 都 有 某种 客观 上 的 密切 联系 , 而行 为人 有 足 以让 相对 人 相信 其 有代 理 权 , 即是 指 行 为人持 有足 以证 明 与被 代 理人有 某 种 密切 联 系的 公文 、 公函

权, 那么 善 意相 对 人就 可 以 向本 人主 张该 合 同 的效力 , 要求 本 人 承担 合 同 中规 定 的义 务 , 受合 同 的约 束 。我 国合 同法 设立 这 制 度 的 目的是为保 护合 同相 对人 的利益 , 护交 易的安 全 , 并维 依 诚 实信 用 原 则使 怠 于 履行 其 注 意义 务的 本 人直 接 承 受没 有

具有 使善 意第 三人 相 信无 权代 理 人有 代 理权 的客 观 情况 , 不 而 以被代 理人 对 产 生这 种 客 观 情 况是 否 有 过错 为 必 要 条件 。当 然 , 些特 殊情 况 , 有 被代 理 人毫 不 知情 且 无过 错 , 但相 对人 仍 可 能有 理 由相 信代 理 人有 代理 权 。例 如 : 为人 盗 用他 人署 名 的 行 空 白委托 书及 印章 , 私 刻本 人 公章 , 或 伪造 介 绍信 等 , 以本人 名 义与 他 人订 立 合 同 。相 对 人对 此 种 无权 代 理 行 为 主观 上 善 意 且无 过 失, 么成 立表 见 代理 , 人 必须 承担 授权 人 责任 , 其 那 本 对 确实 不 公平 。但任 何 制度 都 不 可能 十全 十 美 , 一项 制 度 的存 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表见代理(一)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如赵某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

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形式进行公告,即公告:“赵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赵某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

如果赵某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即相对人根据赵某所持有的该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赵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

虽然赵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就应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拘束。

二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及意义
表见代理本为一种无权代理,但由于代理权表象的存在,并引起了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就涉及到了交易安全的问题。

因此,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主要是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安全的目的。

这一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体现.
三我国表见代理发展的概况
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①,由于历史的原因,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四两大法系表见代理制度和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异同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均未明文出现表见代理一词,表见代理乃是学理归纳所得。

以典型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例进行分析,它们有如下特点:首先,它们都对“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引起的典型的表见代理作了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70条规定:代理权以意思表示通知第三人者,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代理权消灭前,其代理权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日本民法典第109条规定:对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意旨者,于代理权范围内,就该他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行为,负其责任。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9条规定: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

其次,它们都规定了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消灭后引起的表见代理。

如日本民法典第110条规定:代理人实施其权限外的行为,如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此权限时,准用前条规定。

第112条规定代理权之消灭,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7条规定:代理权之限制或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德国民法典则比较含糊,其第171条第2款规定:代理权在未依代理权授与之同一方式撤回前,代理权继续有效。

第172条第2款规定:授权书应交还授权人或宣告无效前,代理权继续存在。

再次,它们均提到第三人有过失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如德国民法典第173条规定“第三人在为法律行为时已知或可得而知代理权已经消灭者,不适用......”,日本民法典的“但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实者,不在此限”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的“但第三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道者,不在此限。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